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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说可能干预孟晚舟案 为何中国人误认为破坏司法独立
送交者:  2018年12月29日12:53:44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常乐

日前川普接受采访时说,如果干预孟晚舟案有利于美中贸易谈判、有利于国家安全,他就会干预。这引发了多种批评,其中比较怪异的是不少中国人认为如果川普干预孟晚舟案,就是破坏司法独立。中国人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而这种错误的原因并不简单,值得探究。

首先,中文里的“司法”已经被滥用了。中文中常见的“三权分立”中的“三权”一般被说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是有问题的。首先,议会不止拥有立法权,还拥有监察权。其次,“司法”已经是个多义词了。作为“三权”之一,用的义项是:审判,但“司法”这个词已经扩大出另一个义项:审判、公诉、刑事侦查和监所管理等。由此可知,“三权分立”中的“三权”是立法和监察权、行政权、审判权。所谓“司法独立“,指的是审判独立。

川普如果要干预孟晚舟案,有四个可干预的时段:(a)待引渡时段,命令美国法务部不提出引渡要求;(b)待起诉时段,命令法务部不起诉;(c)审判时段,命令法务部撤回起诉,但川普无权命令法庭怎么审判,也就是无法破坏审判独立;(d)审判后时段,特赦孟晚舟。这些干预,都在川普的行政权限之内,丝毫没有破坏审判独立。当然,这些干预有复杂的国际国内政治后果,那是另外的问题了。

其次,中国的公诉机构(检察院)是苏联式的,与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诉机构差别极大,造成中文的“司法机构”滥用扩大到公诉机构,而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诉机构是行政机构。

孟晚舟欺诈跨国的汇丰银行可能导致该行违反美国禁令而受惩罚的证据,是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侦察获得的,上报上级——联邦法务部,请求向加拿大发出逮捕请求。法务部国际事务办公室将拟发出逮捕请求之事通知了白宫法律顾问办公室。应该是后者通知了白宫国安会。国际事务办公室还通知了参议院法务委员会正副主席(分别是多数党和少数党资深参议员)。各方开了绿灯后,国际事务办公室向加拿大法务部发出了逮捕请求。

这里的隶属关系是明确的: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隶属于美国法务部——联邦最高公诉、执法等机构,而后者隶属于美国总统。它们都属于美国联邦行政机构,不属于法院(审判机构)。

美国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或英美法系),起源于英格兰地区。在普通法系地区(英格兰、英国殖民地和前殖民地),公诉机构一般是与法院分开设置的。国家(或联邦)公诉机构和地方公诉机构是相互独立的,如同国家(或联邦)法院与地方法院是相互独立的。公诉人(公诉律师或检察官)与被告辩护律师是平等的,而且法庭向当事人(被告)倾斜,这被称作“当事人主义”。

普通法系地区之外的绝大多数地区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欧陆)法系,起源于法国。在大陆法系地区,公诉机构一般是挂名在法院中(法院检察署),但是完全独立于法院。国家(或联邦)公诉机构和地方公诉机构是上下贯通的,如同国家(或联邦)法院与地方法院是上下贯通的。公诉人(检察官)比被告辩护律师强势,这被称作“职权主义”。检察官往往负责指挥警察侦察。

个别地区的法律制度,属于混合法系,是上述两种法系的混合。例如苏格兰地区很早就是这样。再如日本原来属于大陆法系,二战后被美国改造,大量引入普通法系的成分,变成了混合法系。

这三类地区,囊括了绝大多数地区,公诉机构都属于行政机构,不属于法院。

苏联之前的沙皇俄国,属于大陆法系,公诉机构也属于行政机构。苏共夺权后,列宁提出把监察权从议会转给公诉机构,使得公诉机构变成监察和公诉机构。他说:““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是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列宁全集,第33卷,第326页)。遵照列宁的指示,1922年5月28日经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检察监督条例》中,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为:“(1)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及对违法决议提出抗议的方式,代表国家对一切政权机关、经济机关、社会团体、私人组织及私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直接监督侦查机关和调查机关在揭发犯罪方面的工作,并直接监督国家政治保卫局各机关的活动;(3)在法庭上支持控诉;(4)监督对犯人的羁押是否正当。”

苏联的党国极权制度,是共产党党魁个人或小集团控制下的四个国家权力部门——行政机构、苏维埃(立法)、法院、检察院(监察和公诉)。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立法承认集中统一制度,但将原来宪法体制上单列的检察制度纳入司法权。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继续保留,强调维护公民权利,防止国有资财流失等。同时强调检察院与犯罪作斗争的功能。检察院负责协调内务部、安全总局、税务稽查局、海关等各方面的工作,并由检察长出面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协调会议。

中共夺权后,部分搬用了苏联党国极权制度,但不把检察院定位为最高监督,也不采用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普遍监督的所谓“一般监督”制度,却保留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定性,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这一有异于其他国家公诉制度的特殊做法。

红朝起初的党国极权制度,是共产党党魁个人或小集团控制下的五个国家权力部门——行政机构、中革军委(后改为国防委员会)、人大(立法和监察)、法院、检察院(法律监察和公诉)。

国防委员会撤销后,党国极权制度变为共产党党魁个人或小集团控制下的四个国家权力部门——行政机构、人大(立法和监察)、法院、检察院(法律监察和公诉)。

中共中央军委加挂国家军委牌子后,党国极权制度变为共产党党魁个人或小集团控制下的五个国家权力部门——行政机构、国家军委(中共中央军委的另一块牌子)、人大(立法和监察)、法院、检察院(法律监察和公诉)。

中共中纪委加挂国监委牌子后,党国极权制度变为共产党党魁个人或小集团控制下的六个国家权力部门——行政机构、国家军委(中共中央军委的另一块牌子)、人大(立法和监察)、国监委(中共中纪委的另一块牌子,监察)、法院、检察院(法律监察和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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