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經是怎樣破壞邏輯的 |
| 送交者: 2018年11月08日11:34:35 於 [世界時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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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敏
《易經》在中國古代哲學中有“群經之首”的崇高地位,卻有兩個特點,一是破壞了邏輯思維從而杜絕了科學的產生,二是是摧毀了公正正義的理念。因此,中國人輕視科學、邏輯與法規,一直無法建立科學與法制的社會;二是忽視公平正義意識,易經的本質是一種以投機取巧(占撲)為手段,追求效率至上(通過占撲快速決策)不計公平的變通學。易經沒有邏輯思維,只有模稜兩可的辯證法思想,《周易》強調的是變動不居的不確定性:“聖人設卦象,繫辭焉而明吉凶。剛柔相推而生變化。”“變化者,進退之象也。”“變通者,趣時者也。”“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中國人可能是這人世界上最熱衷於變通的民族,也是人類中一支原則性不足,靈活性有餘的人種。辦事喜歡找熟人,排隊喜歡加塞,公事私辦,鑽制度的空子,缺少公益意識,缺乏正義觀念,所有這一切,都與儒家的易經有關。
邏輯原詞為Logic. 邏是指人類進行抽象思維的合理原則,是用概念、判斷、推理、論證的方法進行思維以獲取接近真理的知識的規則。邏輯學是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創立的,包含四條基本規律,那就是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下面討論這四條規律的含意以及“群經之首”的易經是怎樣破壞這四條規律的。
同一律就是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概念和判斷都要保持自身的確定性,用符號表示就是:A=A,意思就是,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或者判斷所指要始終保持不變,要確定不移。必須做到:思維對象的同一,概念的同一,判斷的同一。違反同一律的邏輯錯誤有兩種:混淆概念或偷換概念,轉移論題或偷換論題。
簡言之,同一律就是指某一個客觀對象只能與人腦中的一個主觀概念對應起來,這個概念可以是名稱、數字或者是符號。例如,有人提到“地”這個概念,我們腦海里出現的一定是腳下踩着的土壤和岩石構成的固態平面。
可是,《易經》在根本上破壞了同一律!本來,天、地、雷、風、水、火、山、澤這八個字(也是八個概念)各自對應一個客觀的事物,但《易經》在已有的這八個字的基礎上,又獨創了新的八個概念(即八卦)乾、坤、震、巽、坎、離、艮、兌與前面的八個概念一一對應。問題是這絕不能理解為乾與天或坤與地是同義詞,如果《易經》在天、地、雷、風等概念之上附加的乾、坤、震、巽是完全對等的同義字,那《易經》就未違反同一律。可是,《易經》的乾、坤、震、巽等八個字絕不完全等同於天、地、雷、風等八個自然界事物,它們是凌駕於後者之上的模糊概念,稱為八卦。《易經》八卦是占卜師的飯碗,不具備的科學的確定性精神,它所有的符號、文字,都是不確定、不清晰、非常模糊的,這樣,才便於算命先生偷換概念、轉移話題、自圓其謊。八卦中的每個字或者每個卦名都是一字多義,而且多不勝數。按道理,“乾”這個字等同於乾卦這個概念,可是當我們聽到“乾”這個概念時,腦海中能產生怎樣一個具體的客觀對象呢?可以說沒有!也可以說有無數,因為在《易經》中,乾卦可象徵天、君王、實心的器物、威嚴剛烈、慷慨,等等。這就叫違反同一律:任何一個概念必須對應一個客觀事物。
孔子將“乾”解釋為“天”,可以說這個解釋開始了“八卦式”解釋之先河,“乾”既然是“陽”,就不能是別的了,就是“天”也不行!“天”這個概念,與“陽”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在古人眼裡,天圓地方,天就是抬頭看見的藍天白雲,可是天有晴天和陰天,將“乾”解釋為“天”,就破壞了概念和判斷的同一律。在《說卦傳》中,孔子進一步發揮了他的想象,乾不僅僅是指天,還把乾解釋“乾為馬,坤為牛”,“乾為首,坤為腹”,“乾為天,為圜,為君,為父,為玉,為金,為寒,為冰,為大赤,為良馬,為老馬,為瘠馬,為駁馬,為木果。”看看,孔子將這個“乾”解釋得多麼複雜!多麼混亂!
同樣地,“坤”字在《易經》中等同於坤卦,它可象徵地、臣民、母親、空心的器物、陰柔多變、吝嗇,等等。
誰都知道,正常人的思維過程中,概念是為客觀對象服務的,而且要求二者一一對應,《易經》的思維方式卻是反其道而行之。《易經》的八卦以及相生的六十四別卦是一套主觀創造的、世界上最模糊的概念系統,它們將原有的文字概念諸如“天”、“地”等等,與自然界的客觀對象諸如頭頂之天和腳踏之地的一一對應關係破壞了,受《易經》影響的中國人的思維即開始了違反同一律的“八卦”陣巫術思維。
荀子有一句名言:“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這裡提到的“天”顯然不是指的天空或蒼穹,而是指大自然的總體。此外,還有“天子”、“天籟”、“天機”、“天書”等等,在不同的場合下“天”有不同的含義。我們還可以發現,在絕大多數由“天”構成的詞語中,“天”並非原義的天空或蒼穹,而是引申義。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天屬乾卦,乾有萬象。當“天”或“地”的的本義“退居二線”時,我們的先哲們在談天說地時就很難做到仰望天空談天文、俯看大地說地理了。源於《易經》的這種“發散式”的思維模式倒是有利於以興、比、賦等手法為特徵的中國古典文學的發展,但卻與“一對一”式的科學思維模式(即形式邏輯的同一律)構成嚴重衝突。這就是《易經》妨礙中國人科學思維的根本所在。
2.不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對同一對象不能同時作出兩個矛盾的判斷,即不能既肯定它,又否定它。它意味着:任一事物不能同時既具有某屬性又不具有某屬性。譬如:不能說“水是物質”同時又說“水不是物質”,這兩個判斷中必有一個是假的。不矛盾律要求思想前後一貫,不能自相矛盾。
《易經》違背了邏輯的不矛盾律。《周易》認為,世間萬物非神所造,而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天地感而萬物化生。”“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此話意味着天地是萬物的父母)。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此話意味着天地=萬物)。”很顯然,《周易》就是自相矛盾,一會兒說,天地是萬物的父母,萬物是天地的子女;一會兒說,天地就是萬物,也就是說,父母=子女;自打耳光,前言不搭後語。
3.排中律通常被表述為A是B或不是B。這意味着:任一事物在同一時間裡具有某屬性或不具有某屬性,而沒有其他可能。排中律要求言者必須表明態度,不能模稜兩可。
在亞里士多德創立的形式邏輯中,排中律對於西方哲學的走向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同一律、不矛盾律若離開了排中律,則是不完整的。因為在矛盾雙方之間,只有排中律才能徹底地切斷矛盾雙方之間的聯繫,才使得矛盾之每一方都成為了絕對自在,也才會有絕對之同一,絕對之不矛盾,才會使同一律、不矛盾律完全站穩腳跟,使形式邏輯成為西方哲學堅實的基礎。
《易經》沒有排中律思想,只有模稜兩可的辯證法思想,如在非常直觀的太極圖中陰中有陽、陽中有陰,陰陽不分。“一陰一陽之謂道”重點講的還是陰陽的統一性。儒家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占據着主流的地位,同樣沒有排中律思維。孔子雖然看到了矛盾雙方的存在及其區別,稱之為“兩端”,但他非但沒有徹底區分二者,反而充分利用了其聯繫。孔子講,他並沒有什麼知識,他所知道的不過是對矛盾雙方的認識,即所謂“叩其兩端而竭焉”。我們知道:真正的中庸就是數軸上的“0”,就是正負之間的中點。這需要精確的數理思維來把握!孔子的“中庸”是什麼?就是老奸巨猾,見風使舵,假仁假義。
由於缺少排中律,中國傳統文化不能徹底區分矛盾雙方的界限,導致認識問題的模糊性。美學就有以模糊性為美的特徵。“山色有無中”這一模糊色彩界限的詞句成為千古傳誦的佳句就是很好的註解。中國傳統思想中沒有自由意識和自由精神是由於缺乏排中律所致。儘管人們知道事物有陰陽之分,卻無法在思想上真正徹底地區分陰與陽,真正認識到陰是陰,絕非陽,陽是陽,絕非陰,人們的認識達不到絕對性這種高度、這種極致。因而中國文化缺少形成以自身為絕對理由的自由觀念、自由意識的思想前提。
4.充足理由律是指推理或論證一個結論的過程必須要有真實客觀而又充足完備的論據或理由。
亞里士多德的邏輯主要是演繹邏輯,這在歐幾里得《幾何原本》得到了徹底地貫徹。在他們以前,不論是古埃及的金字塔,還是巴比倫的空中花園,這些偉大建築都少不了幾何學原理的應用,但都缺乏嚴格地證明。歐式幾何學所遵循的原則就是充足理由律,運用了演繹法的“三段論”等推理形式。例如:“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為一百八十度”是大前提,“直角三角形是有一個角為九十度的三角形”是小前提,據此可以作出推論:“直角三角形的兩個銳角之和為九十度”。再舉一例:根據大前提“野獸都有四條腿”和小前提“梅花鹿屬於野獸”,任何未曾見過梅花鹿的人都可作出推論“梅花鹿有四條腿”。
反觀《易經》的八卦推演,明顯缺乏充足理由。例如,作為對《易經》最權威的解釋,孔子及其門徒在《易傳》中有這樣的推論:“乾,天也,故稱乎父。坤,地也,故稱乎母。”大意是乾卦為天,所以可稱為父親。坤卦為地,所以可稱為母親。這是什麼因果關係?這種生硬的推論能被全世界人們所接受嗎?再如:《易經》第一卦有云:“飛龍在天,利見大人。”譯文是:才德兼備的人在自然中馳騁,民眾將會看到好處。還有一句:“見群龍無首,吉。”譯文是:看到大群才德兼備的人無人領導,這會有好的結果。很顯然,這些推論是《易經》的作者在沒有公理依據或客觀事實的情況下主觀臆斷出來的,完全不符合邏輯學的充足理由律。人們也可以問問孔子:憑什麼說《易經》裡的龍就一定指的是德才兼備的人。
《周易》的思維法是違反邏輯類比法。例如:卦辭云:“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無不利”(枯萎的楊樹生出新芽,老年男子娶了年齡可當其女兒的年輕女子為妻,沒有不利的)。“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枯萎的楊樹開花,老年女子嫁給年富力強的男子,沒有禍害也不值得稱道)。在“枯楊生稊”和“老夫得其女妻”、“枯楊生華”和“老婦得其士夫”這種天道和人道之間只有模糊的相似性,並不存在合乎邏輯的必然關係,由此類比推理出的“無不利”、“無咎無譽”的結論是站不住腳的。
《周易》之“比”不是思維,而是一種胡亂聯繫,屬於大腦神經“短路”現象。有時候,所占之辭與要占之事風牛馬不相及,完全驢唇不對馬嘴,沒有一點可“比”之處,那怎麼辦呢?那就需要憑直覺去感悟了。“魯將伐越,筮之,得鼎折足。子貢占之,以為凶。何則?鼎而折足,行用足,故謂之凶。孔子占之,以為吉。曰:越人水居,行用舟,不用足,故謂之吉。魯伐越,果克之”(王充《論衡.卜筮篇》)。孔丘,子貢,根據“鼎”與“魯伐越”的一個“共性”——足,便給人家預卜未來了。
嚴格地講,只有藉助抽象的概念並遵循嚴格的邏輯規則的思維才是思維,而形象類比思維屬於感性條件反射範疇,不能稱之為思維。人類學家列維•布留爾認為:野蠻人的思維就是類比思維,他們沒有想到兩個事物間的類比還需要邏輯保證,不知道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邏輯規律。譬如《老子》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就是一種人的本能反應。人“法”地就是人靠土地的物質來維持生存,依然是一種經驗不是科學。所以,“人法地……道法自然”是不科學的,是原始的萬物有靈論的巫術思維。形象、類比、直覺這三種“思維方式”其實質都是一個東西,那就是八卦之母——太極——混沌。混沌,就是糊塗、一團亂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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