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九大后,党政军机构有较大变动。其中有的被人忽视,却很重要,而有些宣称很重要,引得媒体重视,却是名义上的或变动不大。下面分析中共中央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附注),分别列举说明。
1. 重要的变动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税和地税分开,是朱镕基为中央财政夺取大部分税收而搞的,为此让地方建立地税机构,分灶吃饭。现在又要把地方的小灶头并入中央的大灶头。双重领导都是空话,哪个为主就是哪个领导,因为官员任免权在为主的那家手里,官员当然听为主的那家。这是缩小地方税收权的第一步。 2.不重要的变动 2.1. 组建国监委 我在旧文中说过:【王岐山操办的国监委,跟原监察部、国防部一样,都是三无皮包机构:无办公地点、无办公人员、无办公活动,只有中纪委门口加挂的国监委大牌子和国监委主任一个光杆司令。搞国监委就是为了两点:(1)把无限期、无律师介入和无监管的“双规”监禁刑讯变成限期半年但仍然无律师介入和无监管的“留置”监禁刑讯;(2)把最高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反渎职侵权局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转给中纪委。下面各级监委也是如此。】 2.2. 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 其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中共无法无天,官大说了算,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不会依法治国,谈何全面依法治国?这个机构不但将管辖中央政法委(执法和司法),还将管辖全国人大(立法)。 2.3. 组建中央审计委,管理国务院的审计署 2.4.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委员会 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只是名称不同,为什么要改呢?因为这四个小组长都姓习,他觉得委员会主席比小组长派头大。 2.5. 组建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国务院的教育部。 2.6. 组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接收国务院党组下属的国家机关工委。 2.7. 新中央党校接收国务院的国家行政学院。 2.8. 组建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把正部级的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和副部级的中央编译局并成一个正部级机构,也就是一般用于国务院部委改动的说法:“大部制”改动。 2.9. 中组部接收中央编制委的中央编制办和国务院的国家公务员局。 党管干部是一贯的,但是政府的公务员局管了公务员考试等事务,现在这点权党也收回了。 2.10. 中宣部接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权 2.11. 中央统战部管理国务院的民族事务委,接收国务院的宗教事务局和侨办 2.12. 中央网信办管理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此中心原由工信部管理 2.13. 中央外事委接收中央维护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的权力 2.14.中央政法委接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的权力,公安部接收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权力 2.15. 组建自然资源部 合并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权、住建部的城乡规划管理权,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权、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权,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权、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16.组建生态环境部 合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权、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权、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权、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权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权、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权。 2.17. 组建农业农村部 合并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的农业投资项目权、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权、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权、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权。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 2.18. 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合并为文化和旅游部 2.19. 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并国家卫计委、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信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权、国家安监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权。 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2.20. 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 合并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权、人社部的军官转业安置权、中央军委政工部、后保部有关权力。 2.21. 组建应急管理部 合并国家安监总局、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权、公安部的消防管理权、民政部的救灾权、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权、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权、农业部的草原防火权、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权、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权、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2.22. 科技部接收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改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2.23. 司法部接收国务院法制办 2.24. 审计署扩权 接受国家发改委的重大项目稽察权、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权、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2.25. 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合并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权、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权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2.26.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缩编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27. 央视、央广、中国际广播电台合并为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由中宣部领导 2.28. 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权力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2.29. 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接收商务部对外援助权、外交部对外援助协调权。 2.30. 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 接收人社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权、国家卫计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权、国家发改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民政部的医疗救助权。 2.31. 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接收国家粮食局、国家发改委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权、以及民政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权。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2.32. 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 接收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权。 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由公安部管理。 2.33. 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接收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权、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2.34.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管理权、国家质监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权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2.35.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 2.36.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由国务院管理改为由财政部管理 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2.37. 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执法权和队伍合并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2.38. 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权和队伍合并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2.39.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接收旅游市场执法权和队伍 2.40. 交通运输系统内路政、运政等执法权和队伍合并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 2.41. 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合并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 2.42. 公安边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 公安边防部队转到地方后,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公安边防部队不是边防军,而是武警编制的边防警察,包括出入境检查。 警察编制中的警员(原武警士兵)不是公务员(官员),而是事业编制人员,如同城管执法人员。 2.43. 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 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 如同上一项,行政编制中的消防员也不是公务员。 2.44. 公安警卫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 公安警卫部队转到地方后,警卫局(处)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的体制不变,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2.45. 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 国家海洋局(中国海警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及相关权力全部划归武警部队。 2.46. 武警部队不再领导管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 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官兵集体转业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 武警黄金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并入自然资源部,现役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原有的部分企业职能划转中国黄金总公司。 武警森林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现役编制转为行政编制,并入应急管理部。 武警水电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组建为国有企业,可继续使用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名称,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2.47. 武警部队不再承担海关执勤任务 参与海关执勤的兵力一次性整体撤收,归建武警部队。 为补充武警部队撤勤后海关一线监管力量缺口,海关系统要结合检验检疫系统整合,加大内部挖潜力度,同时通过核定军转编制接收一部分转业官兵,并通过实行购买服务、聘用安保人员等方式加以解决。 附注 中共中央|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http://www.gov.cn/zhengce/2018-03/21/content_5276191.htm#all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