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46条,"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对新规的解读,这一条款并非新政,早在2003年,中国公安部就出台相关法规,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 而这次上海市的新规,则对原有规定作出了细化。并且特意针对"未主动注销户口者",允许公安机关强行注销其上海户口。
有国籍无户口,回国诸多不便
这项新规定在定居海外的中国籍人士中引发了不小的担忧。在新浪微博等社交媒体上,不少用户都将其解读为"外国绿卡和上海户口二选一"。不少人担心地指出,注销户口后,绿卡持有者尽管仍持有中国国籍,但是其回国时,仅凭护照、没有身份证,将会在操作银行账户、办理手机合同、乘坐火车旅行等场合面临巨大的不便,相当于部分丧失国民待遇。
一名在北欧国家定居的上海籍人士对德国之声表示:"没有户口就没有身份证,那我还算个啥?逼我改国籍啊!"像他这样在海外定居多年却依然保留中国国籍的人士,并不在少数:持有中国护照回国探亲时不需要申请签证,同时,持有美国绿卡或欧盟国家永久居留证,也能在前往不少其他国家时取得免签证待遇;而拥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大城市的户口,还能在中国国内进行房产及金融交易、安排子女求学、领取退休金、办理医保时获得不小的优惠。
定义依然不明确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的官方解读,此次修订是因为原有规定"内容相对滞后,无法提供系统的、可操作的制度支撑。"然而,即将在5月1日实行的新版《规定》中,依然有不少疑点。
市公安局人口办解读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有关问题 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需注销户口
2018年03月22日09:53 来源:新闻晨报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人口办就群众关心的5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有关问题作出解读。
问:这条规定是新的吗?
答: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
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现行2015年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均有针对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
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第四十六条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细化了操作程序。
问:根据第四十六条,哪些人员需要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答: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需要办理注销户口登记。并未在外国长期定居的,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应当注销户口人员。
问: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如何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答:上述人员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根据本人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需提供外国护照; 出国定居人员需提供载有移民、定居、获得外国居留权等事由的外国签证。上述两类人员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如需他人代办,必须委托律师办理或者公证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还需提供身份证明。
问:对于未主动申请注销户口的出国定居人员,公安机关如何注销其户口?
答:公安机关经调查,掌握当事人持有住在国签发的载有移民、定居、获得永久居留权等事由的签证,以及长期在外国居住生活的事实等证据,认定其确属在国外定居的,方可注销其户口。
问:出国注销户口后能否恢复?
答:注销户口的出国人员回国定居的可以恢复户口。其中,具有华侨身份的,由市侨办进行审批;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