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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正义莫过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送交者:  2017年11月13日11:45:56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俞先生

在长达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上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家思索建立处处平等的人间社会。他们憧憬人间理想社会的最高境界莫过于人人平等。没有等级秩序,没有高低贵贱,没有贫富差别,没有主仆尊鄙。人们甚至喊出要消除人间一切不平等的口号。在中国历史上,绵延不绝的农民造反几乎都有一个永不变的关键词:均贫富!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社会进步抵达近代的最高阶段也少不了人人平等的主张。资产阶级革命最具代表性的法国大革命的述求中平等的价位甚至一度高于自由。至于社会主义者,那就更不用说了。平等就是一切社会主义运动的最终目标。平等是多么神圣!

但是,恕我直言,在善良的人们渴望平等和睿智的思想家们设想的平等中,真正能实现的不多。有的人主张,平等就是同工同酬。有的人主张,平等就是男女平等。有的人主张,平等就是法律定义下的自然人的无差别待遇,等等。然而,经过多少年的文明进步,人类社会里真正实现了多少平等?在经济最发达的美国,有腰缠万贯的亿万富豪,也有入不敷出的一般平民。他们之间平等吗?有的人说,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人人平等。那么,我要问:中国社会主义阶段内实行的大锅饭待遇是平等吗?中国长期实行的户口制度是人人平等吗?我个人认为,中国的老百姓并不真正懂得平等的含义。但是,西方人比中国人更懂平等的含义。思想家们设想过的各种平等总是多于能够实现的。事实上,在人类社会里,不平等要远远多于平等。但是,那些不平等绝大多数是合理的。不平等多于平等是自然现象。理性的人应该欣然接受。我举一个例子。

在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内,总有行政管理。实行行政管理,总有上级和下级。上级发布命令,下级负责执行。理所当然。上级和下级之间肯定有一个等级秩序。但是,人们一般都接受这个等级秩序的存在。原因就是,如果没有行政管理,那就等于说没有政府。如果没有政府,就没有真正有能力的人来管理社会。这样,社会就会失序。失序的后果很可怕。人们一般认为,在一个国家内,无论如何都应该有一个政府。于是,人们接受行政系统内的那个不平等的秩序。它对每个人有利。人们就不将这种不平等当回事。还有一个类似的情况。在军队里,军官系统内有严明的等级秩序。尉官、校官和将官处在不同的等级之上,绝不是一回事。军官与列兵也绝不是一回事。但是,人们都欣然接受。道理不言而喻。

在人类社会里,有好多的不平等其实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就像我以前所说的,人类会制定各种游戏规则,让社会中的各种人都来参加比赛。我相信在此阅读我的作品的人士在他的一生中也经历过至少一次比赛。比如,人们会安排进行体育比赛或文艺比赛,如诗歌比赛、朗诵比赛、跳舞比赛或知识竞赛。一旦人们举行比赛,就一定会决出名次。第一名和第二名一定不平等。我们根本不需要谴责这样的不平等。比赛是一个人生激励机制,目的是促使每个人都努力,为社会做贡献。它对社会有利。我们就不会对那些各种各样的不平等那么介意,尽管有的人会妒忌别人。就像我以前一直在说的,人类社会永远都不会平均地分配荣誉。荣誉总是垂青于少数人。这些人是出类拔萃之辈。如果我们嫉妒那些获得荣誉的人,认为别人获得的荣誉应该属于自己,那我们其实就犯了自己永远也不能原谅的错误。人类社会里,经常举办各种颁奖会。其实,颁奖就是在制造不平等。我们对此却乐此不疲。如果没有这样的不平等,也就不会有诺贝尔奖。

还有,在人类社会里,总是有很多人经营生意。两个人都投资5万元从事不同的生意。结果却两样。一个发了大财。另一个不得不倒闭。这很正常。如果有人假定人们做生意结果都一样,所有的人都发财或所有的人都一无所获,那他一定脑子工作不正常。在商场上,有的人成为巨贾,有的人最多做一点小本买卖。两个人的社会地位不一样。一个人被评选为杰出企业家,而另一个默默无闻。但是,人们都用平常心看待。不觉得有什么不正常。曾经听见一位同事说,他已经年届退休。几年前,中学同学举行聚会。有的同学当了著名企业家,有的人是国营企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人们惊叹,人与人的差别太大。但是,人们还是平常心看待。

结论就是,人类社会中不平等无时不在,但是,平等却较少。社会的发展会自然造成各种各样的不平等。那是自然现象。但是,要实现平等,通常都要借助于社会或政府的力量。人们对此要小心谨慎。原因就是,社会中自然形成的不平等其实是正常的,而人为地制造平等则不正常。其后面的原因就是,人们一般认为的平等其实是不平等。而人们通常认为的不平等其实是真正的平等。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我在后面再说。

我在上面所写的内容是为了在网络上写作而设计的内容。这是一般的写法。不是学术类型的作品。但是,下面的内容则是学术层次的观点。读者需要动一点脑子。

接着上面的话题。人类能够实现的真正平等非常有限。但是,它们也有共同特征。具体而言,人类只能在一个带有特殊结构的语言通讯过程中实现平等。这个语言通讯过程就是我说的语言解决方案。我曾经在我写的两本书里说明,人类是因为使用语言而进入文明社会的。在文明社会里,人们建立国家。人们解散了曾经世世代代生活过的部落。亲属关系是部落存续的基础。语言是国家存续的基础。同样,由于人们开发媒介来满足语言通讯的需要,媒介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社会越是开发利用媒介,这个社会就越进步。这个社会的管理就越合理。各种各样的语言解决方案就是这样形成的。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利用语言解决方案的进步。人类只有采用语言解决方案才能实现平等。离开语言解决方案的一切平等都是虚幻的。我在我自己写的书Language and State: A Theory of the Progress of Civilization2015年出版)里专门写了一章,论述平等。那一章的题目就是《论平等》。我在这一章里面写了3节,分别论述书籍、法典或普通法和选票。在论述《书籍》那一节里,阐明人们因为创造和利用知识而获得平等,其中也包括中国人经常说的考分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典或普通法》一节里,我解释为什么人们能够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选票》那一节内,我说明人们在选票上的平等。这三种类型的平等都代表一个特殊的语言通讯过程。它们都利用了一种媒介:材料。我在那本书的最前面的一个部分里面写了一章专门论述材料,包括地质材料(石头、黏土和金属材料)、动物材料(包括动物骨头、象牙、丝绸、牛皮纸和羊皮纸)及植物材料(包括竹子、木片、莎草纸和纸等)。那一章的标题就是《论材料》,说明人类为了利用这些材料的目的而开发文字,发明书面语言。书面语言导致国家形成。而这些材料是人类社会实现平等的基础。除此之外,人类不可能实现具有任何实质意义的社会平等。

下面转入正题,论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在《论平等》一章的第二节《论法典或普通法》里指出,能够帮助人类实现社会平等的少数几个途径之一是法律。法律是一个长距离语言通讯过程。法律也是一个命令。指出法律是一个命令不是我本人的发现。霍布斯、边沁和凯尔森都多次指出法律是命令。但是,倒过来说则不成立。我指出,命令则不一定是法律。原因就是,人类社会里,还有其他命令。我在这本书中间部分里写了一章《论命令》,专门研究命令涉及的语言现象。其中指出,人类社会里还有其他命令,包括军事命令和行政命令。军事命令适用的范围最小,通讯距离最短。行政命令适用范围较大,通讯距离较长。法律则适用于最大范围,其通讯的距离最长。在这里,我们无需纠缠于命令。如果有读者对了解有关命令的理论演绎感兴趣,请直接阅读本人的书。我在这里仅仅指出长距离语言通讯是法律的生命。法律则是实现正义的基本手段。为什么这样说?立法者制定和公布法律。他与民众实现通讯。由于法律要长期实行,往往是立法者去世以后还在实行,这个法律就无法为了立法者的利益而存在。既然这个法律无法为立法者谋利,它就为公众谋利。于是,法律就是一个伸张正义的表述。根据它的意图或精神来管理社会,就能实现正义。同时,法律背后的那个长距离语言通讯也是人类社会实现平等的基本途径。

  1. 由于法律执行一个长距离语言通讯过程,适用这个法律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这个语言通讯过程越长,遇到的复杂情况越多。亚里士多德曾经说,立法时,无论立法者怎样设想能够料想到的情况,他们也无法穷尽各种细微的具体差别。因此,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应用法律。由于这一点,人类制定的法律其实都是一个抽象的表述。就是说,无法具体到位。尽管法律的表述尽力做到明确无误,不会引起误解,其表述,无论是成文法或不成文法,都是抽象的。人们只能作一般的陈述。这样,就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来应用法律。在执行法律时,法官无法考虑当事人的背景,包括家庭出生、收入状况、社会地位等。换言之,这个语言特性保证法官能应用一个统一的标准适用法律。这与印刷机的结构相同。印刷机是个媒介。它复制同样的语言通讯过程。这也与无线电广播实现的通讯的结构相同。就是说,在应用法律时,由于采用一种批量处理的方法,只能一视同仁。就是说,法律是主观的正义。法官落实法律时令法律成为客观的正义。但是,法官需要忠实于法律,而法律的尺度是抽象的。法官要向法律看齐。虽然法官会酌情处理,但是,法官的酌情裁量权在所有的掌权者中是最小的。抽象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地位。这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创造了条件。

  2. 长距离语言通讯过程是建立大规模共同体的条件。国家就是一个大规模共同体。社会则不一定。社会可以是一个小规模共同体,也可以是一个大规模共同体。如果说一个国家就是一个社会,那么,这个社会就是大规模共同体,反之,则不是。有时,一个村庄就是一个社会。宗教界就是一个社会。由方言界定的一个地区有时也构成一个社会。一个族群也是一个社会。英国社会最初的法律起源于乡村自治体自立的判例。就是乡村年长者应用历史悠久的习惯或惯例进行裁决。人们有时将他们称为法官。法官的判例成为法律。称为判例法。公元12世纪亨利四世统治时期,各地乡村的不成文法不统一,引起争议。那样的法律其实就是社会法,而不是国家法。是乡村的一些人自发代表社会订立的法律。在国家成长过程中,迫切要求按照管理国家的方式来治理社会,要求将各地的法律统一起来,形成普通法。这正说明,英国开始形成一个大规模共同体。在大规模共同体内,所有人都是陌生人。熟人社会解体。人们在处理事情时就不会再讲情面。冷面无私的法官保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换言之,国家提供统一的强制手段,人人都能利用国家的这个条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特权。

  3. 由于法律是一个长距离语言通讯过程,所有人都被纳入法律的管理之下。法律管理的事务非常多。行政命令管理的范围小很多。很多社会事务是由社会自治团体自己管理的。人们建立市民社会,自我管理。政府通常不介入市民社会。但是,法律则管理市民社会。政府通常不介入人们的家庭事务,但是,人们会订立有关的法律。例如,国家会订立家庭法或婚姻法等。但是,法律则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或基础准则。人们只能在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订立法律。换言之,在社会管理中,人们经常持有不同看法。人们经常会为了一些政府的政策争论不休。政策和法律都可能涉及利益分配。但是,政策更为直接地介入利益分配。法律则尽可能不介入利益分配。这样,人们才能最广泛地接受这样的法律。法律才有权威。如果人们将一个公共政策订立为法律,则很可能引起争议。原因就是,政策经常涉及利益分配。所以,国家订立法律时,大多都是订立人们普遍能够接受的法律。就是人们容易形成共识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基本上都是那些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超出人们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很快就会引起争议。所以,法律规定人们的公民权或基本自由。在这方面人们的争议不大。举例而言,人生就是一场竞赛,有起点,也有终点。人们比较容易在起点上达成一致。但是,人们无法就终点达成一致。所以,法律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不保证每个人是否成功。就是保证每个人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但是,不保证每个人都能同时到达终点。比如,法律不保证每个人最终成为富人或有权势的人。

我们可以在这里比较一下马克思的平等观。马克思主张的共产主义当然是一个他想象的平等社会。在马克思想象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没有贫富差别,人们的收入和消费都相同或都处于同一水准。这实际上就意味着,马克思主张在人生的竞赛中人人都必须在同一时间达到终点,但是,起点可以不一样。如果人们举行马拉松赛跑,马克思主张,有的人可以提前一个小时起跑,也有人可以延迟一个小时起跑,但是,所有人都必须在同一时间抵达终点,没有名次,没有第一名,也没有最后一名。这是一场荒谬的比赛。这无法激励人们去依靠自己的劳动创造自己的明天。不是吗?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即使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拥有基本的公民权利,他还是认为,那是形式上的平等。那是个阶级社会,人们的权利不平等。但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的收入必须一样。但是,我要大声疾呼,马克思憧憬的平等社会其实是个不平等社会。理由就是,人们的劳动付出不一样。干多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而干少的人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东西。反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则是一个平等的社会。每个人只要肯劳动,他就会得到应得的回报。美国社会就崇尚那些白手起家的人。1931年,美国人詹姆斯亚当斯在其著作《美国史诗》中说,这是他的美国梦。从此,《美国梦》一词在美国社会广泛传播。据说,现今的中国也流行一个《中国梦》的说法。但是,一个无情的现实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个不平等的社会,而资本主义国家则是一个平等的社会。资本主义国家就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里的平等则其实是个不平等的社会。原因就是,人们只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实现平等。人们只能在语言通讯过程中实现平等。如同我本人在我自己的书里所说的,只有在语言通讯过程内被所有人承认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须知,人类社会要达到这个标准还不容易。如果人们设想用暴力手段来实现平等,这样的平等其实是个不平等。一旦施行暴力,双方之间无平等可言。打土豪分田地不会实现平等。其结局是不平等。马克思主张使用暴力,剥夺有产者的财产不会实现平等,只能导致更多的不平等。社会主义是形式上的平等,但那是实质上的不平等。资本主义是形式上的不平等,但那是实质上的平等。人们只能在人们的人生起点上设定一个平等的条件,设定人们在抵达人生终点时的平等违背自然规律,只能导致不平等。如果运用权力强制推行,那无异于奴役。最终导致奴隶制。

简而言之,如果人们企图设计一种政策,甚至设计一条法律,规定利益分配要向一部分人倾斜,以便于照顾那些人,除非出于人道主义的理由,这样的政策或法律最终只会导致不平等。导致社会灾难的错误莫过于此。人们只能在一个特殊的语言通讯过程中才能实现某些平等。幻想到处都能实现平等无异于制造更多的人间灾难。请问各位读者:你能想象出什么途径实现人类社会的平等?黑格尔和米塞斯都承认,人类社会的某些特定的不平等将会永远存在。这就等于说,人类社会不可能到处都实现平等。有些不平等则是合理的,甚至是自然的。如果硬要凭借自己的想象去实现本来就不可能实现的平等,最终的结局就是失败、再次失败,直至完全和彻底的失败。

 

本文中后部分的内容取自我自己写的书Language and State: A Theory of the Progress of Civilization。我仅仅抽取了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如有读者想更多了解本人的思路,可参考此书。下面是此书的简要目录中文版。


语言与国家

 第一部分 语言与国家的通讯

  1. 论人类

  2. 论材料

  3. 论行为

  4. 论意识

第二部分 语言与国家的组织

  1. 论信息

  2. 论解释

  3. 论态度

  4. 论承诺

  5. 论命令

第三部分 语言与国家的合理性

  1. 论自由

  2. 论平等

  3. 论和平

  4. 论民主

  5. 论正义

 

读者也可以到google网站上搜索此书。在那里,可看到此书的部分内容。当然,本人的英文写作水平有限,请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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