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具名的律师震惊与愤怒:郭文贵将一触即破 |
送交者: 2017年06月02日04:26:44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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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具名的律师震惊与愤怒:郭文贵将一触即破 罗 泳/郭文贵5月29日爆料视频播出后,有不具名的律师以《郭文贵爆料视频涉嫌违反美国纽约州法律,并涉嫌侵犯当事人名誉权及隐私权》为题,在互联网公开撰文,现摘录如下: 我是一名在中国执业的律师,同时具有中国与美国纽约州的律师资格。5月29日,我在互联网上看到郭文贵先生的爆料视频后,深感震惊与愤怒。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爆料中,郭先生向广大网友提供了大量未经证实的“证据”,这严重践踏了文明社会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 众所周知,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都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无论在哪个国家,言论自由权都不是毫无原则的、没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行为人不得在行使其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侵犯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或公共利益。 郭文贵先生的有关行为,已经涉嫌违反美国联邦法律和纽约州法律,由于其现居美国纽约并且拥有住所,我认为,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将其作为民事被告,诉至美国纽约州地方法院。 以下我主要谈三个观点: 第一,郭文贵涉嫌侵犯相关当事人的名誉权。 根据美国纽约州法律,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某一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需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所说“事实”是虚假的,第二,信息已经传给第三人,第三,故意性和恶意性,第四,对名誉造成损害。其中,涉嫌侵犯名誉权需满足的“降低此人在一定区域内的地位以及大家对他的社会评价”的要件,我认为已经达到。郭文贵在视频里称某当事人有若干名私生子女,拿国库万亿资金养私生子女,与各国政商勾结等,相关言论直指该当事人的品行、思想、道德,足以在世界范围内降低其社会评价。 如果有人反对这一要件的成立,认为郭文贵视频的传播区域不在中国大陆,所以不存在所谓降低社会评价的说法,那么,我认为这个反对意见不成立。首先,郭文贵的言论会通过各个途径传播到中国大陆,其次,郭文贵的言论是世界性的传播,一些全球发行的新闻媒体如《纽约时报》、《时代》周刊等可能对此进行报道,所以,郭文贵的言论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降低对相关当事人的评价。 事实是核心,郭文贵仅凭几张全英文的打印件作为证据是远远不够的,拿这些不能判定真伪的“证据”,来“佐证”其攻击性极强且涉嫌侵犯名誉权的言论,毫无法律逻辑。 第二,郭文贵涉嫌侵犯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 根据美国纽约州法律,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依法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侵犯隐私权取决于信息是否期待于外界知道并且对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郭文贵“爆料”的诸多银行账户信息以及流水来说,这些信息是当事人不希望外界知道的,或者说外界不在当事人想要告知的范围内,那么,就属于个人隐私,并且在当事人不期待外界知悉的前提下,郭文贵不知用何手段侵扰、搜集他人银行账户信息并擅自向外界公开,这就属于涉嫌侵犯隐私权。 郭文贵在视频中展示的一张张银行账户资料以及银行资金流向,不仅非常详细,而且涉及广泛,可以说,凡是被他暗中调查了的银行账户的当事人,其银行账户动态已经被郭文贵牢牢掌握,并随时能够调取出来。相关当事人的财务信息已毫无隐私可言。 第三,被侵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无论在哪个国家,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当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美国纽约州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美国有住宅、有财产,就可以作为民事被告,受到起诉。而作为一名涉嫌受到民事侵权的中国公民,如果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其离开中国的时间超过一年,中国就不属于经常居住地,但可将中国作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中国法院同样可以管辖。因此,无论在美国纽约州法院还是中国法院,只要相关当事人起诉,郭文贵均是民事侵权诉讼的适格被告。 所以,原告在美国的法院和中国内地的法院都可以起诉郭文贵,如果原告不在美国境内,不方便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 美国纽约州侵权法规定,要构成侵权行为,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有没有责任,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责任;二是在被告有责任的情况下,被告有没有违反责任;第三,原告有没有损失;第四,原告的损失和被告有没有因果关系。 美国民事法律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起诉郭文贵侵犯名誉权,那么,所有郭文贵在视频里谈及的当事人信息,当事人要逐个举证。如果告其侵犯隐私权,原告则需要举证证明,这些信息没有给过别人,没有被公开过,且对方没有公开的权利。 比如我是其中一个当事人,我知道视频中郭文贵说的关于我的言论是假的,我就可以上纽约州民事法庭起诉他。而且,我作为当事人,我知道郭文贵说的是假话,我总能拿出证据来,甚至我在法庭上口头表述,作为人证也可以,因为作为原告,采取起诉这种法律行动,本身就是一种姿态。最终的结果就是公开道歉和经济赔偿。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郭文贵在两个半小时的视频中不论如何“爆料”,都逃不过“涉嫌侵犯名誉权”和“涉嫌侵犯隐私权”这两点。肆无忌惮的言论以及“证据”向世界公开,不仅要负法律责任,更要负道德责任。证据从何而来?通过什么手段得来?进行公开是否征得了当事人同意?这些“证据”是否属实?所涉及的当事人是否与郭文贵所说的相符? 可以看到,郭文贵的视频只是一味的“爆料”,将“料”生硬地塞给推特,塞给全世界网友,这样野蛮的堆砌“爆料”,看上去“虎背熊腰,牢不可破”,但在法律的严谨性、逻辑性面前,就是个“纸老虎”,但凡有当事人站出来指责他、控诉他,郭文贵的“虚假繁荣”就将一触即破。 在此,我呼吁所有“被私生子女”、被曝光银行信息的权利受侵害人,基于法律,基于道德,勇敢地站出来,到法院起诉郭文贵,还自己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清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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