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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通过的中国民法总则混入了一条恶法 zt
送交者:  2017年03月17日11:49:38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遵从中国掌权者意旨制订的第185条,引起许多毛左、左派欢呼,一些海外人士也应声附和。这一条款,既违背了平等原则,也侵犯了自由权利,应该被左右两派共讨之、同批之才对。拥护者是一窍不通,根本就是“法盲”?还是蓄意抗拒法治思维?


  老高按:北京时间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人们通常简称之为“民总草案”)。有记者注意到,其中增加了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凡中国人都知道,中国是“大事开小会,小事开大会”,“人大举手、政协拍手”,该定下来的事早就定下来了,所谓大会表决通过,就是盖个橡皮图章而已。这次据说是“有代表临时动议,要对‘抹黑英烈’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于是人大法律委员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民法典总则草案中加进了第185条”。
  第185条是按照执政党高层掌权者的意旨制订的,恐怕不会有什么疑问;国内许多毛左和左派人士欢呼,我们这里一些海外人士也应声附和、表态拥护,喜形于色,我一点也不奇怪。这些人虽然在海外生活了若干岁月,却看不出来(或者有意不看):这样的条款,既违背了平等原则,也侵犯了自由权利,应该被左右两派共讨之、同批之才对。他们是一窍不通,根本就是“法盲”?还是蓄意抵制法治思维?这就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明白了。
  我听到这样的条款,脑海中首先跳出两个似曾相识的史实(经历过文革的过来人,对这些史实及背后隐藏的逻辑,都不会陌生):
  196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文革的“五一六通知”,狠批彭真为首的“五人小组”的“二月提纲”。这个经过毛泽东精心修改的通知强词夺理地说:“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同资产阶级以及一切剥削阶级的谬论的斗争,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根本谈不上什么平等。……他们是一群反共、反人民的反革命分子,他们同我们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丝毫谈不到什么平等。因此,我们对他们的斗争也只能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我们对他们的关系绝对不是什么平等的关系,而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关系,即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实行独裁或专政的关系”;“难道无产阶级不要专政,不要压倒资产阶级?难道无产阶级的学术不要压倒和消灭资产阶级的学术?难道无产阶级学术压倒和消灭资产阶级学术,就是“学阀”?”
  另一个史实,就是文革中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内容分为六条。其中说:凡是用各种方式“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文革中被冤杀的许多人,遇罗克、张志新……都是被直接援引这样的条例而定罪的。文革中的“恶攻罪”(即“恶毒攻击罪”的简称),是悬在所有民众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
  民法总则中的185条是地地道道的恶法,它不是对所有公民的权利(包括人身、姓名、名誉、荣誉等等权利)都给予平等保护,而是挑出某些特殊人士(“英雄烈士”)来保护;谁能入选这些特殊人士,什么叫对他们的“侵害”,都没有公认标准,那么势必只能由权力者来钦定;难怪中国一位法律工作者颜雪明在文章中说:“可以预见,下一步,保护已故领导人名誉的法规,保护现任领导人名誉的法规,都在排队等着出台了。这就回到了‘公安六条’时代,当权者把不喜欢的评论与批评,都定性为‘恶攻’。”
  这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关心中国现状和前途的人士,都不能等闲视之。为此转载颜雪明批评这一法规的文章。颜雪明何许人也,我完全不了解,查到他在新浪博客上的网名是叫“大雪热饮”,是某家公司的首席法务官(这个职务是什么,我也一头雾水)。但他写了很多很有见地的文章,也许日后有机会再来介绍。这里我要向敢于反潮流、敢于在“万马齐喑”的中国大陆发表独立见解的颜雪明,表示敬意:好一杯“大雪热饮”!


  第185条是民总草案的最大败笔,可它竟然表决通过了

  大雪热饮(公司首席法务官),来源:犀牛法律

  3月15日(星期三)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典是中国法律人的长期追求,也是中国法制进步的里程碑。民法通则公布以来,三十年中大陆民法一点点进步,日臻成熟,一部完善的民法典总则呼之欲出。这也是此次人大会议最值得期盼的成果。
  然而会议期间,突然有代表临时动议,要对“抹黑英烈”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于是人大法律委员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民法典总则草案中加进了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著名民法学家杨立新教授评论说,“这个条文设计的并不精巧,概括的问题也不全面,并不是一个含义精准、适用规则明确的民法规范。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这一条文仅仅强调了对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而没有强调对一般的自然人的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从文字的表面上看,确实有人格不平等的嫌疑。”
  杨老师的点评相当客气含蓄。而在我看来,这个条文堪称民法典总则草案的最大败笔,违反了基本的法律逻辑,一旦通过,将把民法30年的进步一笔勾销,在社会生活中产生极其恶劣的作用。

  民事主体权利平等,保护岂能厚此薄彼

  在民法中,没有英雄烈士与普通老百姓的划分,大家都叫自然人。自然人生前权利平等,死后的人格利益也是平等的。民法中只要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就足以覆盖所有的人,只保护一部分人的民事利益,这样的民法,全世界都找不出来。
  如果说他们重要,就要特别提出保护,那其它重要的社会群体,立法上岂能忽视?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养活了我们,妇女哺育了人类,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科技工作者代表第一生产力,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军队警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律尊严,还有作家、演员、企业家、律师等等,谁不重要?他们的名誉权、荣誉权要不要特别写进去?

  “英雄烈士”由谁来确定?

  “英雄烈士”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在个案中如何确认,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例如倪萍女士,当选了共和国脊梁,算英雄吧?铁帽子人大代表申纪兰女士,胸前挂满了奖章,算英雄吧?王立军是公安部树立的打黑英雄,据说是唯一活着的公安英模,更是响当当的英雄。
  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当然不能忘记历史上的英雄烈士。从大禹比干开始,到孔孟老庄,秦皇汉武,李白杜甫,岳飞文天祥,浩如烟海的史册里,这样的英雄何止千万?法官不恶补两年历史,能不能胜任。
  这类民事案件都是个问题。
  曾经被抹黑为坏蛋的中华民族英雄,如抗战统帅蒋介石,抗日名将孙立人,新文化先驱胡适,谍战英雄戴笠,他们的人格权利是否包括在这个条文中?不承认这些英雄,那这部民法究竟是中国的民法,还是大陆执政党的民法?

  对英雄能不能分析研究批评?

  人无完人。英雄也是一样。即使在官方的宣传资料中,我们也能看到英雄人物的缺点。雷锋入伍前是个追求时尚的青年,董存瑞是有名的调皮战士,邱少云曾为国军士兵,牺牲前曾被指导员视为重点工作对象。毛岸英违反防空纪律丧生,导致志愿军司令部重大损失。至于岳飞草率鲁莽,袁崇焕心胸狭隘,林则徐不懂国际事务,孙中山曾联络日本助其推翻满清,如实描写、分析、评价这些人物,是否都算抹黑英雄?
  定性抹黑英雄,应当用同一把尺子。孔子是中国历史上公认的万世师表,世界崇敬的中华伟人,毛泽东却骂他“孔子名高实秕糠”,发动批孔运动打倒孔老二;鲁迅是民族精神象征,不幸早逝,而毛泽东1957年公开说,他如果活到今天,“要么识大体不作声,要么呆在牢里继续写”。这样的言论,算不算抹黑英雄?
  所以,所谓“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解决前述的几个问题,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线在哪里?
  这次人大会上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特别提到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把这当成一个经典案例。然而从此案认定的事实来看,无非是学者洪振快发现历史上的宣传存在各种矛盾与不合理之处,并无任何对“狼牙山五壮士”成员的污蔑、侮辱、诽谤之词,却被判侵权,而梅新育、郭松民公开辱骂洪振快“狗娘养的”,法院竟认为,这是“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该言论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肯定”,这样公然颠倒是非的判决,是一个很坏的示范,这才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最严重的损害。

  这个法条将遗害无穷

  把特别保护某一类人的人格利益,在缺乏细致论证的情况下,就写进草案,提交大会表决,这向全世界证明了中国立法的草率,印证了外界对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橡皮图章说。中国立法机关的公信力、中国民法的权威性都将受到严重伤害,这才是最大的抹黑。
  这样的立法预示着更加严密的言论管制,更加严格地禁止批评,更加深文周纳地迫害历史学者与自由知识分子。大大小小的审查官、审判官们,将获得更加得心应手的“法律武器”。
  可以预见,下一步,保护已故领导人名誉的法规,保护现任领导人名誉的法规,都在排队等着出台了。这就回到了“公安六条”时代,当权者把不喜欢的评论与批评,都定性为“恶攻”,这不就是文革重演吗?改革开放四十年,一夜回到文革前,并非危言耸听。
  每个国家、民族都有自己的英雄,中国当然也不例外。中国的特殊在于,官方出于政治需要树立(包装)了一些英雄,这样的英雄由于经不起历史的检验,成为民间的笑料,于是官方恼火了,封号删贴之外,还要用法律手段去保护这些“钦定”英雄。
  其实,真正的英雄是活在人民心中的,不需要官方授衔,更不依赖民法护身。文革中被杀害的林昭、遇罗克、张志新,堪称思想解放的先驱,特别是前两位,思想更加深刻和犀利。文革后张志新被追认为烈士,对林、遇仅撤销有罪判决,而在民间,这些为追求真理献出生命的先行者,永远是人民心中的英雄。事实上他们一直启蒙着后来者,激励着无数追求真理的国人。
  真正的英雄,应当是千秋功罪任人评说,史册是他们的最好墓碑,人民的评价是对他们的最终鉴定。
  不准公众评论的所谓英雄,其成色肯定有问题,早晚会油彩褪色,电镀剥落。民法再保护,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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