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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巴拿马文件”对中共的冲击不过是一种臆想 zt
送交者:  2016年04月12日07:43:26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近期,“巴拿马文件”的披露在境外中文媒体似乎闹得沸沸扬扬,因传中共现任和已退已故高层领导人亲属多有涉及,有人为此大谈对“巴拿马文件”中共政权的冲击,更有人貌似与中共政治局有什么特殊内线关系,言之凿凿称:事发后中共第一时间召开政治局常委扩大会商议“灭火”,47日专门针对“巴拿马文件”又召开了一次政治局常委会,通过什么紧急预案严控“巴拿马文件”流入国内,会上,刘云山、张高丽交待了家人开离岸公司的问题,表示检讨,等等。同时,习近平如何应对,外交部如何回复,都成了热门话题。几日下来,由未见大陆有什么特别的动静,于是又有人感叹曰:“巴拿马文件”对专制国家不起作用。

其实,所有这些言论都不过是出于因不了解大陆的实际情况而产生的一些臆想。对于中国大陆和中共来说,“巴拿马文件”所披露的涉及中国的问题其实根本就算不上什么有冲击性的问题。

事实上,大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或至少自十多年以前,大陆的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个人便可以在国内公开合法地通过代理机构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而且费用很低。现在,大陆很多大大小小的国企民企公司、个体商甚至居民个人都在境外注册有离岸公司,并在境内外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大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对国内公司或个人在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视同境外的外国公司不加监管,银行管理和外汇管理机构对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公司账户,视同为外国公司的境外账户,对其外汇存款和国际收付也不加监管。这都是国际惯例,在中国大陆也都是合法的,公开的,从来就不是什么秘密。当然,这是大陆很多老百姓所不知道的,但这只是因为他们没有这方面的商务知识。 

同时,中共很多高官及其家属亲属涉及严重的经济腐败,这不只在海外,在大陆也是尽人皆知的事实,但这其实与大陆企业或个人在海外注册离岸公司并无特定关系。实际上,不说法律,就是中共党内规章,也并未完全禁止中共领导干部的亲属经商,更没有禁止其设立离岸公司的规定。即使在欧美国家,一般也没有国家领导人和政府要员的亲属不允许注册开设离岸公司的法律法规。所以,网传刘云山、张高丽在中共政治局会议上交待家人开离岸公司的问题并表示检讨的说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因为其亲属设立离岸公司,如同普通党员普通百姓一样,不论从法律上还是党规上,根本就不是问题,没有什么可检讨的。假如其本人或其亲属有贪贿或违法经营的问题,不论其是否设立离岸公司,都是违法,那就不是什么“检讨”的问题了。 

至于离岸公司或开始离岸公司的个人是否有违法,这与国内公司和个人是否有违法其实是同样的问题。只不过,国内公司和个人有具体业务上的经营违法的问题,而离岸公司违法主要是瞒报收入偷税漏税的问题,并无具体业务上的经营违法问题,因为,离岸公司具体业务上的经营违法问题是其业务发生国法律管辖的问题,除非其业务发生在大陆,否则按国际惯例,不受中国政府管辖。 

大陆企业和个人在境外的离岸公司如涉嫌违法,其问题主要会出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瞒报收入,偷漏税款的问题;一方面是违规转移资金的问题。 

根据大陆税法,境内公司和居民在境外收入应依法报税纳税。但是,如同欧美国家一样,中国政府对境内企业和居民在境外的收入很难掌握核查。因此,境内企业和居民这部分收入偷漏税款较多。但这种偷漏税款并不仅仅是“离岸公司”才会有的问题,也不是“离岸公司”就一定会有偷漏税款的问题。特别是大陆的大型国有企业,瞒报海外收入偷漏税款的情况较少。因为,交税用的是国有企业的收入,而偷漏税,企业领导人自己并没有直接的好处,一旦败露,个人却要承担违法责任。对这些公司来说,境内收入、境外收入或离岸公司收入,都是一样。 

此外,“离岸公司”也并非都能脱离税收监管。因为,中国大陆的企业和公民在境外注册设立的离岸公司并非都是注册在类似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一类对离岸公司免税的国家或地区。实际上,也有不少大陆企业和居民的离岸公司是在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美国家及香港注册的。在欧美多数国家及香港,相关法律都允许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以其本国身份注册离岸公司,其中,有很多国家地区包括香港,境外法人自然人注册的离岸公司也要依法报税纳税。大陆企业或个人在这些国家地区注册离岸公司承担在当地的纳税义务,是因为作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商业信用度较高,而且可以在国际上一些大银行开设公司银行账户。对于这部分离岸公司的境外收入,中国与其注册地的国家地区多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政府协定,因此,这部分离岸公司对于中国,在法律上就没有偷漏税的问题。 

再有,对离岸公司资金的监管问题。如果离岸公司不做任何业务,其资金待在银行账户里不动,由于银行对储户信息保密的惯例,较容易脱离有关国家政府的监管。但只要离岸公司有业务发生,有资金往来,就会受到业务发生国政府的依法监管,偷漏税款就难免受法律制裁。比如,薄谷开来通过离岸公司在法国购置别墅,就必须在法国依法申报缴纳有关税款,其资产信息也很容易被中国政府所掌握。 

关于离岸公司违规转移资金的问题。其实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对中国这样资本项下的外汇管制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才是问题。对于完全没有外汇管制的国家来说,不论本土公司还是离岸公司,将其资金通过银行汇出境外完全没有违法违规的问题。中国大陆的公司或居民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实际上很多也就是为了避免政府外汇管制的麻烦。因为其境外资金一旦汇入国内,很多情况下必须兑换成人民币,而再有境外付汇业务,不论贸易或投资,即便政府没有限制,也有种种申请审批,而且有银行的兑换成本。从相关法律来说,离岸公司在境内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政府及银行均视同于境外公司的境外银行账户,对其资金没有外汇监管,其资金收付,不论金额大小,均无违法问题。所谓离岸公司违规转移资金的违法问题,其实并不是离岸公司的问题,而是境内公司或个人通过非法途径将境内人民币资金兑换成外汇汇入离岸公司银行账户。但是,如果这样,并非只有汇入离岸公司账户才是违法,通过非法途径兑换外汇,汇入境外任何公司或个人的银行账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洗钱”,都属违法。此外,还有一个资金来源是否违法的问题,是否贪贿或违法经营所得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其实与离岸公司无关,即便这些违法所得资金不以离岸公司名义取得,不汇入离岸公司账户,也仍然是违法所得。 

此外,中国大陆很多普通百姓中有一种很普遍的认识误区。很多人认为,中国公司和个人的钱,不拿回中国境内,或者转移出境外,就是中国的损失,就是坑害国家。其实,除了国有公司,公司也好,个人也好,其资产本就是公司或个人的自有资产,而不是国家的资产。从法律上说,国家利益是否受损,仅在于这些财产是否为违法所得,是否依法申报纳税。至于公司和个人资产留在境内或调出境外,本就应该是公司或个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国家希望更多资金流入境内,从而使国家经济受益,需要扩大经济开放,以种种经济政策吸引引导,而没有以法律强制的道理。 

总之,很多年来,中国大陆任何企业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公开合法地通过代理机构注册开设离岸公司,这本就不是什么秘密,同时,中共党政要员及其亲属很多有严重的贪腐问题,这也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所有这些,都不需要什么“巴拿马文件”现在才来披露,所以,“巴拿马文件”对中国大陆,除了给一些对离岸公司不明所以的普通百姓带来些鼓噪的话题之外,对中共和政府并没有什么境外媒体所期望的冲击作用,习近平和中共高层也没必要专门对此问题做特殊应对,只一如既往反贪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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