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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吴法天是臭名昭著的极品五毛,可以打!zt
送交者:  2012年07月11日01:31:48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什邡事件、天津蓟县大火事件,都是最近发生的两起特大公共事件,涉及政府剥夺新闻自由并滥用暴力、践踏人权问题——这些都是老问题新事件,是非黑白可谓一目了然。除此之外,还发生了一起被许多人(包括我)怀疑是为了转移人们关注上述两起事件的小事件,就是争议已经持续数天的周燕、吴法天约架事件。

  许多人呼吁舆论不要继续关注周吴约架事件,因为关注什邡和蓟县更重要,但我认为,虽然人的精力有限,关注了约架事件,可能会分散关注另外两起重大事件的精力,但并非只有出现了死伤恶果的事才是大事,还有许多看似小事,其实却隐含着更深刻社会现象的事件也具有重要的讨论价值。周吴约架事件,我以为本身不是大事,但其引发的问题却是大事,以适当的精力讨论此事,可以澄清人们久已模糊的一些价值与方法,有助于社会达成正常公共理性的共识。

  一.约架的法律性质

  约架,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出武力挑战,用打架的形式结束先前的争端,而不是用寻求政府机构(例如公安、法院)来居中裁判定是非曲直胜负。约架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存在的。只要约架本身未引起过度的人身伤害,或即使引起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如果双方事先已有各种承担后果的约定,也应当尽可能尊重当事人本身的意愿,因此,双方同意的约架属于私权范畴,具有合法性的公权力不应当轻易介入,若介入也应当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而没有政治合法性的伪公权则无权介入。

  在周燕与吴法天的约架事件中,周燕微博称“看到吴法天就想抽丫大嘴巴”时,吴反骂“鸡婆,你辞职啊,体制内反体制的白眼狼。”周再骂“你个阉人怂包软蛋,有种你选地方,我抽不死你,别做缩头乌龟”,于是吴指定了具体的时间地点,周答应。至此,合意形成。周的武力要求是要约邀请,吴指定地点时间是要约,周同意是承诺,因此是吴在约架。约架后,吴要文斗不要武斗,欲改变合意内容,周未同意,因此契约内容未变,吴若不认可就不应该去,如果去了,就是默认先前的契约:双方是去打架,不是辩论。

  有人认为,双方约架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法律本身有没有合法性?法律在何种情形下有权彻底剥夺双方合意的打架行为?法律有没有权力彻底剥夺人们自行处理身体的权利?由于中国没有正常的民主政治制度,法律并不具有政治合法性,因此,理论上说,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有权管辖人们的行为,社会应当尽可能以自组织的形式来处理人们的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的人们去找伪执法与伪司法部门解决问题,是至少纠纷的一方放弃了自己的正当权利,而以同样方式回应者也是放弃了自己的正当权利,当然,这种放弃可能是因为错误地承认伪公权的合法性,也可能是出于利益考量的无奈选择。

  约架之类在正常法治国家可能被认为处于灰色地带的私权行为(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在中国这种伪公权僭夺了公权力的地方,只能以私法自治看待,即约架合法。这里的法,是自然法。

  因此,即使吴法天在约架现场被殴,应当分两种情况看待。

  第一种,周燕自始至终是要打吴法天的,吴法天很清楚,并且按时按地赴约,周燕打他他不还手,是自愿放弃了还击的权利,周燕打吴法天是合法的。因此,警察干涉,将周燕行政拘留,其本质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这个法依然不是王法,是天法。

  第二种,约架现场除了周燕打吴法天之外,还有其他人打吴法天。这是一种对周吴约架的破坏性行为,是对双方私权的侵害,应该被周吴双方制止,也应该被其他围观者制止,但只有很少部分人在制止,其他绝大部分人在周燕之外有其他人打吴法天的情况下,没有制止这种破坏。因此,吴法天被其他人打,周燕有轻微责任,但围观者有很重的责任。

  二.约架的架该怎么打

  如果承认约架是一种私权行为,那么为了防止伪公权干涉,约架应该有一些基于公平的规则,这些规则,我认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约架双方,应该尽可能在体能方面可以有差异,但不能过于悬殊,例如一个20岁壮小伙向一个90岁老人或10岁孩子约架,显然是违反基本公平原则的。

  2.男女之间最好不要约架,决斗史上男女决斗我就没听说过;周吴约架,周发出要约邀请,吴发出要约,周承诺。这个契约的形成是吴约架,这当然是违反普通的决斗惯例的,吴虽然一直未还手,但此次事件中他挨了周燕打的后果吴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约架是个私权行为,因此约架过程最好不要公开进行,地点不应该选择在喧闹的公共场所,应该选择远离人群的僻静之所,以免暴力形象污染公共环境,因此,约架应该拒绝围观。

  4.约架双方应该事先说好打架的规矩,例如不用器械、不报警、点到为止等,最好各自可带助手若干人,但不能插手,只能做必需的事后辅助工作,例如搀扶被打伤者。

  5.约架双方最好能请到双方都信任的一人做裁判,以免发生犯规行为之后陷入流氓式互殴而导致严重后果。

  三.约架之外,吴法天是否应该挨揍

  吴法天是微博上臭名昭著的极品五毛,他在几乎所有伪公权侵害人权的事件发生时,只要发言,几乎全都站在伪公权一边,对被侵害而无法救济者落井下石,这已是众所周知。五毛从现象和后果上看,可以区分为观点五毛和行为五毛。例如公开发表言论抽象地支持伪公权,这是观点五毛,因为它不涉及侵害具体人的自由和权利。但是,像吴法天这样公开发表艾未未等人是自作自受理应被伪公权侵害的言论,就已经不是普通的言论,而是以言论的形式侵害人权。由于吴法天是一位法学副教授,对他的要求与对普通没有法学背景的人的要求不同,因为他的专业背景足够让他辨析艾未未等人是被伪公权践踏人权的受害者,作为一个法学博士和法学副教授、硕士导师,如此行为是不能被原谅的。因此,吴法天除了是观点五毛之外,同时还是行为五毛。

  由于当代中国的现状,对于观点五毛无法以正常的法律进行制约——被伪法律限制的基本上是正当的言论,因此,对观点五毛,在目前需要促进公民社会成长的过程中,只能通过辩论来说服,即使辩论说服不了,也不能动之以武,晓之以力。而对于行为五毛,因这国没有为行为五毛准备的法庭,所有被其落井下石之言行伤害的人们,若对行为五毛进行与其侵害相当的一定限度的武力报复,具有自然正义的属性——当然,应该讲道理有节制。也就是说,即使是武力报复,也应该掌握好度,不应该超过与侵害相当的程度。

  但由于一切观点五毛也好,行为五毛也罢,都是在伪公权撑腰下的行为,他们不但能够得到各种经济等利益,还能得到安全利益,而对他们进行武力报复者,通常会被伪公权迫害,因此,即使行为五毛应该挨揍,但如何揍他们而不至于导致重复受其侵害,民间社会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四.暴力中的程序正义

  罗马法有句著名的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法谚的意思是,当人们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无论是有意的侵害,还是无意的侵害,都应当有救济途径。救济分两种,一种是私力救济,一种是公力救济。正当防卫和事后复仇都属于私力救济。在一个法律健全、公民权能够得到基本保障的社会,当人们认为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这是一种人们普遍认同并期待的救济途径。公力救济正常兑现的社会,通常不承认事后复仇的私力救济方法,但承认正当防卫,只要没有防卫过当,公权力一般不干涉。但即使如此,法治社会里也不可能由公权力囊括一切权利救济,有些权利死角常常也由公民们自行保持力量的均衡,公权力并非事事都有权或有能力管辖。

  当代中国,没有正常的政治制度,没有正常的司法独立的制度,司法不公随时随处可见,司法并没有起到保障权利、兑现公力救济的功能,司法没有公信力。不但如此,司法还压制正常的私力救济,剥夺盛行于人类历史的正常私力救济的古老传统,因此,这是一个完全没有程序正义的国度,这是一个连丛林规则都没有的社会,无数人遭受来自伪公权的欺压而无处伸张自己的正常权益,同时也遭受其他虽然不是来自伪公权但有伪公权护持的个体侵害,但他们被侵害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正常救济。

  在这一社会背景之下,才能理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争先恐后要打吴法天,但抽象地赞成打吴法天,并不意味着可以罔顾吴法天等一切行为五毛的基本人权,也就是说,不能用一种标签化的方式对待任何人,包括这些令人厌恶的行为五毛,五毛也是人,他们是在作恶,但并不能因为他们作恶就滥用暴力。只有心中常存善意者才能正确使用暴力,所谓正确使用暴力,无非是说要根据具体情况使用暴力,而不是说一旦使用暴力,就可以什么规矩都不要,就可以为所欲为。也就是说,这个国家没有程序正义,但公民社会自我生长过程中却应该追求程序正义。如果因为朝廷没有程序正义,江湖也就可以彻底无视程序正义,因为朝廷不给人们公平,江湖也可以无视公平,那么江湖反朝廷到底反什么呢?吴法天是个邪恶的小人,这已有他数千条微博为证,他在公共领域的混淆视听、落井下石之举让人们切齿痛恨,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无论怎样,他的恶是一个帮凶的恶,是为直接作恶者摇旗呐喊、狐假虎威的恶。因此,对吴法天的民间惩罚,不能超过对一个帮凶应有的惩罚。

  因此,对行为五毛的民间惩罚,应该视其具体为恶的性质、恶行的程度等综合情况,作出合理的评估,然后以尽可能公平的程序去实施。例如,在此次约架事件中,那些破坏约架现场打黑拳踹黑脚的行为显然既不公平,也不明智。不公平在于,吴法天是来应约打架,是一对一的,不是一人对众人的;不明智在于,如果其他人要打吴法天,可以在他们自己约的架打完之后再打,或者在他们约的架打完之后另约时间地点,而不能在约架过程中蹭拳。另外,无论是在他们约架打完之后,还是另约打架,都应该尽可能以教训为目的,而不是以致残甚至致死对方人身为目的,即武力要有节制。

  结语:

  当代中国因为政治制度的邪恶,正常的健康秩序几乎已经荡然无存。因此,除了不指望伪公权能为健康的社会秩序发挥正面作用,还得尽可能抵制伪公权所导致的对秩序的进一步破坏。在这过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在有些情况下,适度的暴力已是难以避免,例如对待血拆、对待计生暴政以及对待一切伪公权暴力侵害人权的事件——即使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常常拥有无限防卫权的自然权利,但拥有这些权利并不意味必须用尽这些权利,当以制止和防止伪公权进一步作恶为限,当然,人们一旦使用这些权利,在考虑到伪公权的邪恶与强大及其无限报复能力之后,可能会无所不用其极,但因是对待伪公权,所以只能由当事者自行决策。而在虽有伪公权暴力支持的背景,但伪公权暴力并未直接出手的情况下,针对其附蛆者实施的报复性暴力,就应该尽可能节制。没有自省和节制的暴力,最终将会害及所有人。

  尊重私权、遵循程序正义,是重建秩序的基本法宝,即使是在实施暴力时,能遵守都应该尽可能遵守。在这个暴力滋生暴力的邪恶泥淖中,只有那些对暴力拥有正常思维,既不是绝对放弃暴力,又不是无限度滥施暴力,而是针对具体情况遵循基本的人权原则,或拒绝或实施节制的暴力者才能重建健康秩序。

  人本不该有敌人,但有些人以侵害他人、奴役他人为业,那么没办法,不管被侵害者是否承认,这些不知反省和改正的侵害者都成了事实上的敌人,这是无奈并可悲的。但本着基本的人道精神和人权准则,被侵害者在反抗暴政追求自由时,依然应当尽可能善待所有人,包括对待敌人;尽可能给所有人公平,包括对待敌人;尽可能尊重私权,包括对待敌人;尽可能遵循程序正义原则,包括对待敌人;尽可能保障人权,包括对待敌人;只有这样的社会,才是人们可以寄予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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