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宝马警花被奸杀 曾求凶手:孩子不能没有母亲(图) |
送交者: 2011年05月06日18:19:29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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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宝马警花被奸杀 曾求凶手:孩子不能没有母亲(图)
7个月前,苍南一名女警察被3个劫匪劫持并杀害的消息传遍整个温州。就在她失踪的第三天,这个连环抢劫杀人团伙被警方抓获。 昨天上午9点,温州市中院的法庭里,这3名残忍劫匪终于站上被告席。法官最后宣判,3名歹徒分别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一审判处死刑。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团伙?他们是怎么样的人?为什么残忍到非得夺人性命? 被劫杀的女民警姓汪,遇害时年仅37岁,隶属于苍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作为为数不多的女侦查员,她侦察过不少大案。 在朋友的眼中,她是一个幸福的女人:有一份令人敬佩的职业;有一个能干的丈夫;还有一个聪明伶俐的女儿。在同事们看来,外貌出众的她更是苍南县公安局“最美丽的警花”。 然而谁也不曾想到,就在一夜之间,警花竟会遭遇不幸。 去年10月7日下午5时许,汪某正开着刚刚购买的一辆白色宝马X1,去接女儿放学。 然而,她的女儿已经回家,她却迟迟未归,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第二天凌晨,有了不祥预感的家人报警。 警方迅速研判,汪某极有可能被劫持,并连夜展开侦查。很快,在福建发现失踪车辆。 10月9日凌晨1时许,警方在福建政和县境内将三个劫匪先后抓获。 三个劫匪都是苍南人,其中两人还与汪某同一个镇。其中,施正赞,33岁,曾因抢劫罪、盗窃罪两度被判入狱,2009年10月刚刑满释放;吴正查,41岁,曾因盗窃罪、流氓罪以及抢劫罪两度进宫,2006年刑满释放;还有一个是25岁的叶长锋。 警花被害前苦苦哀求孩子不能没有母亲 三人随即向警方交代,汪某已被他们杀害,并丢弃野外。 原来,在10月7日这天,这个团伙盯上了开好车的汪某,并最终在苍南灵溪镇的老参茸市场停车场内动手。趁汪某打开车门之际,强行将其控制在车内,由施正赞驾驶宝马车逃离现场。 随后,他们劫得汪某身上带的现金1870元,发现一张银行卡后,又逼问出密码,并取现2700元。 三个人最后交代,由于他们身上有明显特征,一人是结巴、一人手有残疾,因此害怕放了汪某之后,汪会记住他们的特征而报警。因此,在抢劫之前,他们就没有想过放汪某活着回去,而当他们发现了汪某的警察身份后,更坚定了杀意。 他们开着宝马直奔福建,并在福鼎市前岐镇寻找到一个埋尸地点。 在他们挖坑过程中,汪某曾向施正赞苦苦哀求:“求求你放过我吧,家中的孩子不能没有母亲。”然而施正赞并不为所动,随后,三人将其残忍杀害,并拖入坑内掩埋。 凶残团伙犯案累累受害者远不止一人 从昨天的庭审中,记者了解到,这个犯罪团伙从去年9月底便开始预谋抢劫,为行动方便,避人耳目,还专门租了一辆轿车在街上转悠,下手目标就是开豪车的女性。 他们的作案时间密集,平均几天就要作案一次,打工妹、公务员、按摩店的老板娘均惨遭他们的毒手。 去年9月24日,施正赞伙同叶长锋尾随被害人袁某至苍南县某小区,将其强行劫上车,劫取现金200多元及手机1只,然后开车至福建省的一条公路边,先后强行与袁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又共同将其杀害。 仅仅三天之后,施和叶又驾车在平阳县诱骗被害人缪某上车抢劫作案。尔后,劫取缪某现金100元并先后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而就在同一天,他们又在苍南将被害人杨某诱骗上车,就将其捆绑放进车后备箱,准备带到偏僻山区公路上将其灭口并抛尸。所幸杨某在车后备箱内挣脱绳索,打开后备箱盖,在车子高速行驶时冒险跳车,最终侥幸逃生。 到了10月7日,他们又盯上了汪某…… 女民警被奸杀 三歹徒获死刑 驾驶宝马的女民警失踪 去年10月8日凌晨1时多,警方接到居民吴某报案称:7日下午17时多,其嫂子汪某某,驾驶一辆新购置未上牌的白色宝马X1越野车出门接女儿。后来,女儿独自回到家,汪某某却一直未归,且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汪某某,女,37岁,苍南县灵溪镇人,某政法学校毕业后就加入警队,同事们都称她为苍南县公安局“最美丽的警花”。 记者5日从法庭上了解到,事发当时,汪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老参茸市场停车场开门上车的时候,被守候多时的施正赞等人将其强行控制在车内,由施正赞驾驶着这辆价值40余万元的宝马轿车,逃离现场。
接警后,警方经过连日侦查,在福建省福安市境内,成功锁定了3名犯罪嫌疑人的行踪。 在两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下,于去年10月9日凌晨零时左右,在福建省政和县境内,截获了该案的失踪车辆,并先后抓获叶长锋(男,1986年出生,苍南县灵溪镇人)、吴正查(男,1970年出生,苍南县灵溪镇人)和施正赞(男,1978年出生,苍南县渔寮乡人)等3名歹徒。 经审讯,3名歹徒在逃离途中,发现了汪某某的警察身份,在劫取汪某某身上现金1870元、银行卡,逼问密码后在ATM机上取现2700元后,3人商议决定杀死汪某某。 施正赞等人驱车至福建省福鼎市前岐镇寻找埋尸地点。在前岐镇凤桐村和武洋村交界的公路边处,叶长锋、吴正查利用锄头和畚箕挖坑,准备掩埋汪某某。在此期间,施正赞强行与汪某某发生性关系。 随后,施正赞等三人采用扼颈、勒颈方式将汪某某杀害。在掩埋过程中,为确保汪某某死亡,3歹徒轮流使用锄头击打汪某某头部。
5日上午,施正赞、叶长锋、吴正查分别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3人均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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