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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救狗的那帮人:法律归法律,爱心归爱心
送交者:  2011年04月20日01:21:55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志愿者在京哈高速截下运狗车后,经过15个小时的僵持和协商,两家机构出资10万元将狗救下。4月16日凌晨3时,520只狗被运往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基地,暂养救治。(《新京报》4月17日)

  围绕着“救狗事件”,知识界、演艺界与许多公民之间,又产生了深深的分裂,我看到,李静、姚晨、宁财神、于谦、林依轮、何炅、唐笑、徐德亮等明星纷纷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救狗呼吁,而敬一丹和孙俪更是直接赶赴现场。知名评论人连岳“不能强迫别人不准吃”的观点遭致许多人抱怨和愤怒,而学者于建嵘也被众多网民要求表态。是否赞同这次“救狗”事件,似乎成为检验一个人是否具有爱心、良心和是否足够文明的尺度。

  我并不想否认“救狗”的公民的爱心。譬如说,我个人也认同对于宠物狗不应当食用,有支持者便称“伴侣宠物、野生动物是不可以食用的,只有饲养动物是可以食用的(如果你一定要吃的话),这是人类文明发展到这个阶段的基本准则”。我认为人类文明的确应当向这个目标推进。再比如说,对于动物运输、屠杀也应当讲究“人道”。有志愿者称:当时大货车厢里520多只狗挤作一团,“看着让人心痛”。 他们举例说:中国港澳地区每辆运猪车只能装35头猪。我认为制定一部动物福利法是必要的,让动物也能有最基本的待遇。

  不过,当爱心或者一种主张转化为行动时,我认为却是要特别小心,任何包涵爱心的行动都应当有法律的依据,爱心的归爱心,法律的归法律。其一,货主郝先生运输这批狗具有相应运输手续及由河南当地动检部门开具的检疫证明等,他的手续是合法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不能吃宠物狗,那么他人有什么权利来阻止货主进行运输,进而言之,有什么权利阻止其他公民吃狗肉呢?其二,即便是怀疑货主是非法运输,但是,他人有什么权利在高速公路使用危险的动作来迫使货主停车,而不是报警让警察来处理呢?正如连岳所说:“退一万步说,截下的狗车里真有来路不明的狗,那些爱狗者强行拦截运狗车也是违法的私刑,这正如你强行闯入他的人家里,发现里面有来路不明的物品,也不能证明你的闯入合法。”

  在“救狗”问题上,有爱心的的公民其实可以做很多事情。如果有证据表明货主是非法运输,那么可以报警让警察拦截车辆,再进行相应处罚;如果货主合法运输,可以与货主协商,将车上的狗全部购买下来(正如救狗人士后来所做的一样),但不能强迫货主交易。最重要的是,在动物福利上,在宠物狗是否应当禁止宰杀的问题上,可以掀起舆论的讨论,形成共识,推动法律的制定,让今后防范这种事情发生有法可依。

  如果不是通过协商自愿来救狗,不是采取推动法律来帮助宠物狗们摆脱被宰杀的命运,而是利用妨碍他人权利的方法去行使爱心,恐怕是遗患无穷。今天,你可以用爱心的名义去“救狗”从而违反法律和妨碍他人权利,别人你也可以用爱心的名义违反法律去践踏人权,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尊严。如此,不但狗的权利无法保护,人的权利更无法得到保护,甚至包括那些用“爱心”救狗的公民本身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护,因为,别人也可以打着“爱心”的名义去侵犯救狗的公民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不能将反对违反法律和动用“私刑”救狗的人看成是对动物没有爱心的人,连岳也说“我爱狗,也不吃狗肉”。在那些反对者看来,并非救狗的爱心错了,而只是在救狗问题上,有比单纯救狗更重要的价值,那就是捍卫权利、捍卫法治,如果救狗的手段或者说爱心不在法治和权利范围内进行,那么,狗的权利无法实现,人的权利可能也会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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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所谓合法检疫手续就是吃死了只能怪你自己倒霉。  /无内容 - yehe 04/21/11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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