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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_ha 你怎么又出来丢人现眼秀下限了?(图)
送交者: Brick 2013月02月09日00:07:05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回  答: 有些职业洗版工专门转贴搬运些谣传造势,可惜假的就是假的,被打脸活该! Brick 于 2013-02-08 20:41:02

本来看你IQ不过尔尔,说起话来既无逻辑也无条理,就是车轱轳话来回转,或鹦鹉学舌了无新意.本想不逼人太甚,念上苍好生之德,就算了吧,你还自己跳出来出乖露丑,那怨不得别人了.

 

就说你下面这段话吧,要有多大勇气或无知,才敢写出来丢人?

 

回  答:几句友情提示:找场子不是这样找滴(组图) 由 Brick 于 2013-02-06 23:23:59 
 
A. 刘病后到死的那段时期,怎么病和死的,只有亲临的当事者才有资格述说和举证。任何不在现场非亲临,非当事者,无论从法律还是史实方面,都无合格的举证身份。刘亭亭也不例外。
B. “非人的精神和肉体迫害”一语本身就不是准确科学的说法。不同时代有不同标准,乾隆皇还没打过点滴呢

回A. 法律还是史实方面,只有法医签名认证,你哪个医生也不例外。
回B. 中国当时有没有宪法,如果没有,可参照刑法第260条

 

呵呵~连当时有没有宪法(哪怕是纸面的,形式的)都不知道,也敢谈法? 友情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宪法是1954年颁布的,在此前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是政协的共同纲领.

 

这部宪法一直实行到文革之后才做了修改.(包括去掉"四大"的自由)

 

至于你提到的刑法第260条,更是无地放矢,狗屁不通! 和有关刘在文革遭遇没有半毛钱关系.

刑法第260条是这样说的:

 

 

第一:这是说受虐待的对象必须是家庭成员第二:此条有个关键限定:告诉的才处理。

就是说,其只能是自诉案,不能用在公诉案上

 

更可笑的是,就算上面的法律条文可以适用于公诉案,你的说法(和哪个条文无关)依旧是无地放矢,狗屁不通!

 

知道刑法是哪年颁布实施的吗?

 

 

它订立和通过,是刘少奇去世近10年后的事了。任何法律都有个绝对原则,就是新法不溯及其生效前的人和事。所以想以此来论证刘案的人,不是白痴就是别有用心。

 

老毛曾对右派们说过一句掏心窝的话:夹着尾巴作人,ha_ha 你没知识不懂不丢人,但出来生掰硬扯,甚至于撒泼打滚就是人品问题了。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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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逗逗你就现形了,哈哈!  /无内容 - ha_ha 02/09/13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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