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大陆的刑法就科学许多。大陆刑法规定: |
送交者: 大虫 2011月06月06日14:15:15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回 答: 居然是前法务部长王清峰带头不肯签字执行死刑还要修法救这些人渣的命 由 武一 于 2011-06-06 11:42:29 |
大陆刑法规定: 1,无论女方主观意愿与否,与十四岁以下女性发生性行为均为强奸。 2,与十四岁以下女性有性器官接触即为强奸。即,与十四岁以下女性有关的强奸案无所谓“强奸未遂”。 3,在强奸案审理中,对十四岁以下女性的强奸案均按情节恶劣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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