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岗破冰到再组织化: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现实路径 ——基于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事实分析与阶段性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仍需重谈“小岗”? 在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一个长期被回避、却无法绕开的现实问题再次浮现:中国农业是否已经走出了以小岗村为象征的小农路径? 小岗村在中国改革史上具有不可否认的地位,但历史贡献并不自动等同于现实有效性,更不意味着未来方向。将历史破冰经验固化为永恒范式,反而可能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隐性阻力。 本文尝试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前提下,基于可核查的数据与学术共识,对“小岗模式”的历史作用与现实局限作出阶段性区分,并结合当前政策导向,讨论中国农业真正可持续的现代化路径。 二、历史事实:小岗村的破冰作用不容否认 1978年11月24日,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以“生死状”方式,实行“大包干”,即“交够国家、留足集体、剩下归己”。这一做法在当时高度僵化的人民公社体制下,迅速释放了生产积极性。 直接结果是显著的: 1979年小岗村粮食产量达13.3万斤,而1978年仅3.6万斤; 油料产量超过此前20年总和; 该经验在1982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并于1984年在全国99%的生产队推广。 在1978年全国粮食自给率仅约92%、温饱问题仍然突出的背景下,小岗村的实践有效打破了“大锅饭”体制,解决了最紧迫的生存问题。这一历史作用是事实,不应也无需否认。 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成就的本质是在极端约束条件下的边际改进,而非对农业现代化路径的系统性回答。 三、关键区分:历史作用 ≠ 现实模式 ≠ 未来方向 围绕小岗村的争议,往往源于三个层面的混淆: 历史作用:是否在特定条件下发挥了积极影响? 模式普适性:是否具备可复制、可升级、可持续性? 未来方向:是否仍能回应当下与未来的结构性挑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实解决了“谁来种地、如何吃饱”的问题;但它并不自动导向: 规模化经营, 技术密集型农业, 长期资本投入, 现代产业体系。 正如多位学者指出的那样,解决温饱,并不等于实现发展。 四、现实检验:数据所揭示的小岗村现状 以2023—2024年公开数据为例,小岗村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且明显落后于以集体化和组织化为基础的村庄: 人均可支配收入:小岗村约2.8万元,低于安徽省农村平均水平(3.2万元),显著低于华西村(8.5万元)与南街村(4.2万元); 集体经济收入:小岗村约1,200万元,且主要来源于红色旅游和政策补贴; 财政依赖度:2023年财政转移支付约2,800万元,占村级收入约65%; 人口结构:18—45岁青壮年常住人口占比仅32%,外流率高达68%; 产业结构:红色旅游收入占比约45%,缺乏稳定的内生产业体系。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华西村依托集体化实体产业,集体经济收入达百亿元级; 南街村以食品工业为核心,实现较高的人口留存与产业厚度。 事实表明:小岗村并未将早期制度突破转化为持续的生产力跃迁,其发展高度依赖政策输血,而非内生组织能力。 五、学术共识:小农路径的“天花板” 在学术界,对家庭承包制的评价早已超越意识形态争论: 黄宗智指出,家庭承包制带来的是“没有发展的增长”,即在小农经济框架内提高效率,但无法突破结构上限; 温铁军认为,小岗模式的核心是“去组织化”,而现代农业的关键在于“再组织化”; 世界银行在2023年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瓶颈是土地碎片化(户均约7.5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亦强调,单一家庭经营难以应对资本与技术密集型农业需求。 这些判断高度一致地指向一个结论:小农经济只能作为历史起点,而不可能成为现代农业的终点。 六、政策演化的真实方向:再组织化,而非固守小农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农业政策本身早已在事实上超越“小岗唯一论”。 近年来政策重点集中于: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更大比例耕地; 鼓励合作社、联合体、农垦体系等组织形态; 推进“统分结合”的制度创新。 山东寿光的合作社规模化、黑龙江建三江的国有农垦体系、浙江“千万工程”的城乡融合实践,都表明: 中国农业的现实路径,正在从分散家庭经营,走向高度组织化的现代农业体系。 这与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方向是一致的,而非对立的。 七、结论:如何正确对待小岗村 基于历史事实、现实数据与政策演化,可以得出一个不加修饰的结论: 小岗村在1978年具有不可否认的历史破冰价值; 家庭承包制是特定阶段的解决方案,而非现代化范式; 在2020年代仍将小农路径视为旗帜,是对现实问题的回避; 中国农业真正的出路,在于从小农走向组织化,再走向现代化大农业。 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否“否定小岗”,而在于是否拒绝将历史解决方案神圣化为永恒答案。 尊重历史,不等于停留在历史。 这,才是对“事实求是”最真实的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