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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校违规开除教师拒绝赔偿?
送交者:  2017年01月20日01:51:53 于 [世界游戏论坛] 发送悄悄话

法院:会按程序依法执行

浙江高校违规开除教师浙江高校拒赔偿浙江高校违规开除教师拒赔偿强制执行

据澎湃新闻报道,前浙江海洋大学教师蒋一文因学校违规将他解聘而将单位告上法院,虽然一审判定学校应赔偿他十万,但在二审时法院认为蒋一文也应赔偿学校三万。不过到目前为止,这些决定并未得到落实。校方称双方在社保缴纳问题上存在争议,对此法院表示案件会得到依法执行。

据澎湃新闻1月19日报道,2016年12月26日,蒋一文称,他之前供职的浙江海洋大学(原浙江海洋学院)因认为他没有在合同期内完成3篇论文或著作违规将他解聘,也拒不执行法院的赔偿命令。1月16日,浙江海洋大学人事处处长方斌称,没有执行法院的赔偿命令是因为学校正在清算蒋一文所需要缴纳的社保,校方担心如果将赔偿给了蒋一文,他将来会拒绝回学校补缴社保。

浙江海洋大学(曾名浙江海洋学院)

一审判学校赔偿10万余元

据蒋一文介绍,他于2008年12月18日与浙江海洋大学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人才引进协议书》和《引进人才住房协议书》,约定他到浙江海洋大学从事教学工作,且应在前五年完成一系列工作任务。蒋一文自称,他按约定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然而,2014年8月,浙江海洋学院以蒋一文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由,认定其考核不合格,并要求他变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因变更内容剥夺了自己本应享有的一些权利,蒋一文没有同意。

同年10月,浙江海洋大学单方面提出,解除双方于2008年12月18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及相关协议。2014年11月起,浙江海洋大学停发蒋一文工资、福利及绩效考核奖,并停缴了社会保险费。

蒋一文诉浙江海洋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于当年8月4日和9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702号》显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浙江海洋大学继续履行与原告蒋一文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才引进协议书》和《引进人才住房协议书》。浙江海洋大学需要支付蒋一文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工资80000元;2014年11月应发课酬720元;2014年下半年考核奖9500元和2014年度校发考核奖10780元。

据澎湃新闻计算得出,涉及金额共计101000元。

判决书部分内容

二审认定履行合同有瑕疵,教师赔学校3万元

浙江海洋大学不服判决,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29日审理终结。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中认为蒋一文全面履行《人才引进协议书》第二条合同义务欠妥,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定蒋一文赔偿学校30000元赔偿款,同时驳回了浙江海洋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发争议的是浙江海洋大学和蒋一文曾经签订的《人才引进协议书》,其中约定“以第一作者完成至少三篇科研论文或著作”,双方对该项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浙江海洋大学认为“完成”的标准仅为正式出版,蒋一文的两本著作于2014年5月和6月出版,已超过五年期限。

蒋一文则认为“完成”的含义不等同于“发表”或“公开出版”,且该协议并未对“完成”作出界定,也未有相关补充说明或合同附件予以明确,其在2013年10月前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并且两本著作均在后续时间内出版,可确认其已在服务期前五年内完成《人才引进协议书》所约定的工作任务。

“合同里面定的是,完成两本著作,那我是已经完成了,出版社出版的时间晚了几个月,这个不在我的责任,我的工作,我的科研已经完成了。”蒋一文表示,他个人无法控制出版社审稿和印刷的过程。

对此,浙江海洋大学认为,蒋一文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可以与出版社预签合同,当时原告并未向校方提供正式的书稿。

方斌称,学校在考核和人事仲裁的时候,无论是合同还是初稿,蒋一文都没有提交给学校,在法院出庭的时候,方斌才提交给法院合同,“我们完全认为,现在提供合同需要双方认可,我们没有认定合同的有效性,我们认为这个合同可能是后来补签的。”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签订出版合同的行为并不等同于正式出版的结果,两本著作的正式出版时间,超出了《人才引进协议书》所约定的时间节点,因此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层面上,蒋一文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一定瑕疵,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考虑到蒋一文已在五年服务期内完成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两本著作实际出版时间延后双方约定的截止日期尚在合理期限范围内,且其已就相关情况向学校进行了说明和告知,因此蒋一文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浙江海洋大学的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认为蒋一文已全面履行《人才引进协议书》第二条合同义务欠妥,予以纠正。浙江海洋大学提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鉴于蒋一文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酌定蒋一文承担30000元的赔偿款。

双方因补缴社保问题又现争议

蒋一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二审之后,学校应该赔偿他101000元,他要赔偿学校30000元,抵消之后学校还应该赔偿他70000万余元,然而这笔钱他也一直没有拿到手,他说:“这个问题学校不执行,不给,到现在我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强制执行也不了了之。”

1月16日,浙江海洋大学人事处处长方斌表示,没有给予蒋一文赔偿是因为2016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参加社保,需要补交社保,蒋一文已经离开学校去其他学校就职,蒋一文离开学校之后浙江海洋大学给他补交养老保险,但他个人的部分也要缴纳。

“他的事情我们想要一次性解决。”方斌对澎湃新闻说,”我们跟法院讲,这部分前要进行结算,但因为社保我们12月份才完成,我们要进行结算清楚,我们有代扣义务。”

他表示,学校希望把社保的事情结算完,因为学校担心蒋一文以后不会回学校补缴社保。方斌在接受采访时反复强调,如果蒋一文不愿意补缴社保,以后怎么扣相关费用呢?

1月16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陆法官称,“案件会依法执行。”执行的争议在海洋大学同意抵扣,蒋一文不同意抵扣,“现在意见明确,在不同意抵扣的情况下,我们按法定程序执行。”陆法官同时表示,他们存在争议的地方需要双方理解。

1月17日,蒋一文说,他对学校需要半年的时间来计算交社保的金额感到很疑惑,但也同时表示,自己会配合补缴社保。

(澎湃新闻记者:韩晓彤)

延伸阅读:考核、任务 高校教师解聘的两大导火索

实际上,因教师和学校在考核、任务等界定上存在分歧导致考核未通过,或是未能完成合同要求等理由解聘教师的现象在我国高等教育界时有发生。

据央广网2016年9月3日报道,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茆长暄在6年合同到期后,考核未通过,被校方拒绝续聘,而茆长暄则认为自己的学术成果远超“常任轨”的最低考核要求。

《中国青年报》在2016年9月19日报道称,2015年7月,湖南大学以“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为由,对该校建筑学院副教授杨建觉、黄礼攸作出“不再续聘,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决定,并限期办理离校手续。两位被解聘的副教授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多次向学校提出异议,质疑处理解聘事宜的“主体机构”“学校对教师的评价体系”。

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学者熊丙奇在博客中表示,考核的指标由行政主导制定,重视的是教师的显性成果,如果一名教师上课不投入,但在学术上表现佳,这根本不影响他在大学一路晋升,近年来中国高校存在的重科研轻教学现象,与这样的考核体系密切相关。

在“蒋一文案”中,虽然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合同任务完成的时间,但就合同任务内容本身而言,仍然是突出行政主导、重视显性成果,可见我国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依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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