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會議選舉法》
這個法規定
,代表由各地方按照定額,從下列團體選出:(一)農會;(二)工會;(三)商會與實業團體;(四)教育會與國立大學及教育部立案之大學並自由團體;(五)中國國民黨。
可見,國民黨是能夠參加國民會議的唯一政黨。
選舉法還規定,被選舉的國民會議代表不得有以下情形:有反革命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尚在通緝中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曾隸屬中國國民黨被開除黨籍或停止黨權者。後國民政府制定的《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規定,凡“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者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剝奪公權”。反革命罪根據犯罪主體的思想意識進行定罪,將犯罪客體定性為違反黨(實際上是領袖)的意志的行為或言論。按此種罪名量刑時,法官的自由裁量性很大。最為重要的是,判斷什麼是革命行為的權力只能由政爭勝利者享有,因為三民主義的解釋權只能歸屬黨爭中的勝利者。此次國民會議的民主性要比孫中山和汪精衛的設計低得多,實質是“黨主”。但“黨主”也不是所有黨內派系均有資格參加,失去權力的派系必無法獲得選舉權。
國民黨中央還規定黨國要人不需要參加選舉,是“當然代表”或“列席代表”。此時,黨國要人總共110名,占了國民會議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