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常委会4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新华网报道,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指出,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德国之声中文网认为,境外NGO管理法通过,将进一步收紧境外NGO在华活动,令西方国家政府和NGO忧心忡忡。
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表示,这个完全没有必要担心。不过,他也指出,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
针对媒体提问如何界定中国利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称,国家利益就是国家的领土完整、国家政权的维护及广大人大群众的利益。
根据法规,中国公安部门将拥有对被怀疑的境外非政府组织(NGO)进行约谈负责人、停止活动、列入黑名单这三项权力,主要针对的是“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情形。该法可允许警方在未提出正式指控的情况下将NGO工作人员关押最长15天,并没收材料设备。
据了解,目前,在华运作的境外NGO或境外资助的中国本土NGO有上千家,业务领域既包括体育、动物保护等领域,也涵盖人权、法治等敏感议题。
2016年1月,为“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工作的瑞典公民达林即被中国指控“危害国家安全”,在被拘押三周后遭驱逐出境。
不过,境外NGO管理法部分放宽了对境外NGO的规定。比如,境内外学校、医院等机构之间的正常学术交流不再纳入法规的适用范围;原先在二审稿中对境外NGO设立代表机构、驻在期限、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的限制内容,在三审稿中则被删除。
而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的资金来源、收付及账户管理,三审稿则作出严格规定,要求相关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