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一下条例原文,确实有不严密的地方。 |
送交者: meteor 2009月12月16日13:56:31 于 [世界军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回 答: 黑子说的对。解放军军衔也一样,看看解放军军衔条例第5条 由 用兵如神 于 2009-12-16 13:44:33 |
解放军军衔条例
总则“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街的首次授予 “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这里唯一逻辑解释是: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不能参加实际战斗。以避免出现 用兵如神举出的那种可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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