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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四君子之一提出拨正中国航向方案
送交者:  2019年08月09日09:49:47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要实现现代化,最成功的就是英美模式,要点有三条,一是渐进、有序、可控的改良而不是激进革命;二是先法治后民主;三是促成中派联盟。除此之外,极右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德日模式,极左大折腾的法俄模式,中国都学过,都不成功


  老高按:今年6月5日,我在老高的博客上,推荐了《纽约时报》驻北京记者储百亮(Chris Buckley)所写的《周舵眼中的“六四”与中国民主的未来》一文。
  我在按语中写道:
  提起“天安门绝食四君子”,人们记忆犹新。1989年6月2日,周舵与刘晓波、侯德健、高新四人,在天安门广场绝食,争取学生的信任;6月4日凌晨,在戒严部队围困广场,即将武力清场的千钧一发时刻,周舵与侯德健与戒严部队谈判,争取到时间和通路,成功动员广场学生和市民和平撤离,避免了更大规模的流血悲剧。
  在“四君子”中,周舵可能是知名度相对最小的一位。其他三位,侯德健是八十年代中后期在海峡两岸都著名的歌手,刘晓波初出茅庐时是文学评论界挑战权威、名噪一时的“黑马”,后来又是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竟庾死狱中,知名度当然更高;高新九十年代曾自撰或者与何频合写过多种政治著作,有的相当畅销,如《中国太子党》,近年来长期在RFA的专栏写文章……相比之下,人们并不太了解周舵其人其言。
  实际上,今年72岁的周舵,一直没有停止思考。今年“六四”前他有两本书问世,一本是在鲍朴主持的新世纪出版社出版的回忆录,一本就是在明镜出版社出版的思想文集《渐进民主文集》(续集)。
  他2010年曾在香港出版过《渐进民主文集》。这本续集,收入了他2009年以来的37篇文章,有41万字,是一本沉甸甸的厚重著作。
  他将书稿交给明镜堪称及时,因为5月下旬,有关部门就把他带走了,不知去向。
  我没有见过周舵,也不认识他。最近几年,至少三次听住在新泽西的学者冯胜平告诉我,周舵最近要来这里,他来后大家聚一聚聊一聊。但是三次都失望了。今年更得知,当局禁止他出国,只能通过他的文字来了解他的思想成果了。


  这本文集,明镜委托我做了校对,我也就全书拜读了一两遍。出版之后,最近明镜旗下杂志和网站,正陆续选载周舵此书中的文章。上个周末,我见到明镜网和《内幕》杂志刊出了《建设和谐社会需要高瞻远瞩的顶层设计》,今天在这里转载,供更多的朋友来切磋、争论。
  此文写于2012年3月,明显带有胡锦涛时代的痕迹,是否有提前给即将上任接印的习近平上奏折献计献策,提供思路、以期影响习近平未来施政纲领的意味?我不得而知,说老实话,我也不在乎;我更不在乎此文中的党八股语言,究竟是“包装纸”、“伪装服”,还是作者的本意?我关注的是——只是——其中有没有合理成分?有没有供我们在思考中国的过去、现状和未来时足资借鉴的资源?有没有具有可行性的思路?
  习近平掌权的时代,已经七年。现实已经证明,周舵所说的这一套,习近平并未理会,更没有采纳,甚至是背道而驰!
  但是不被执政者理会和采纳的设计方案,未必就是错误的方案,更不意味着一无可取。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高瞻远瞩的顶层设计

  周舵,《内幕》月刊,原载《渐进民主文集·续集》(明镜出版社)

  《内幕》月刊编辑按:本文选自周舵《渐进民主文集·续集》(明镜出版社),经授权刊出。
  周舵,1947年3月6日生于喜马拉雅山印度一侧噶伦堡。1979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于光远攻读马克思主义哲学。曾在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从事国家重点课题研究并担任所长费孝通的助手。1988年到北京四通集团公司,主管综合计划部,兼管公关部。1989年6月2日与刘晓波、侯德健、高新在天安门广场绝食,6月4日凌晨与戒严部队谈判,成功动员组织广场学生和市民和平撤离。1989年6月30日—1990年5月9日被“收容审查”。1992年底赴美国哈佛大学作访问学者,1994年初回国,发起救助农村贫困教师的“烛光工程”。现正从事“中国民主化的渐进道路”课题研究。
  《渐进民主文集·续集》,是作者2009年至今重要文章的合集,共37篇。其主题,简单一句话概括:中华民族怎样才能实现现代化?



  中共近年来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毫不夸大地说,这是抓住了中国未来发展的根本。然而很遗憾,几年下来,我们至今没有看到系统的理论阐述,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系统理论指导下的富有成效的和谐社会实践,反而出现了“越维稳越不稳”的尴尬局面。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弄得不好,甚至会变成“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掉进“地雷阵和万丈深渊”。尤其在人均国民收入超过4千美元的今天,我国已经进入社会矛盾的多发期,那种自上而下硬压“维稳”任务、“警力加人民币”的消极应对办法已经快要走到尽头,如果再不设法寻求一条积极建设和谐社会的治本之道,落入“中产陷阱”、“拉美陷阱”,甚至引发社会大动荡、大倒退的前景并非不可想像。
  但是,没有任何理由说,改革注定失败。那种“不改革等死,改革找死”的悲观论调完全错误。不是“改革找死”,是“乱改革找死”。戈尔巴乔夫之所以搞得国家解体,自己黯然下台,至今的民意支持率超不过4%,就是因为不会改乱改。我们迫切需要的是不乱改的改革,不导致政权瓦解、国家分裂、社会大动荡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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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舵《渐进民主文集·续集》(明镜出版社)

  一些学者把“摸着石头过河”绝对化,还把这个“摸论”比附于波普尔着名的“试错”方法。这是一种认为“理论不必要”,主张盲目实践的取消主义。他们大错特错了,把理论的试错和整个民族未来走向的试错混为了一谈。“试错法”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已有的一切理论都不再能提供指导时的理论创新方法,而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方位的现代化是“后发现代化”,是向现代化先进国家学习、模仿和引进,并不是什么前所未有的历史创造或制度创新。即便是创新,也一定是在充分掌握古往今来全人类积累的全部文明成果的基础上,“站在巨人的肩上”继续前进,不是局限在一时一地的狭隘经验、所谓“特殊国情”之中,仅仅凭着一腔热望瞎摸瞎撞。别人早已有了桥和船,不去学过来,还非要在河里瞎摸,是不是太愚蠢?更重要的是,理论可以试错,大不了丢掉错误理论从头再来,而整个民族的历史路径一旦选错,从头再来是不可能的;即便可能,代价也过于惨重。波普尔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他说,理论的试错,是“让错误的理论代替我们去死”,恰恰是为了避免盲目实践招致的致命后果。
  由于改革开放之前的狭隘封闭,我们囿于极左的西方非主流思想学说,不但对于“全人类积累的全部文明成果”十分无知,连自己本民族的文化都几乎丢干淨了。这也正是1978年启动改革开放时执政党不得不面对的无奈处境。改革开放迄今已三十余年,这种局面已经大有改观,指导未来全面改革的系统性、前瞻性理论的创立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认为“理论不可能”的取消主义也是不正确的。
  还有一些学界中人误解了哈耶克的“自演化自发秩序”,以为无需任何理论指导,只要“人人干好自己的事”,经由“社会多元利益的博弈互动”,“自发秩序”就能如同玫瑰一样自动开出艳丽花朵。然而人类社会不是植物,而且,我们翻遍哈耶克的大作,也没有发现他说过,自由秩序可以无需思想家、理论家的努力,在任何国家、民族本身的文化传统当中自发演化出来。如果他真的这样说,他就成了他坚决反对的历史必然规律论者了。哈耶克本身就是一位极端强调思想理论在历史上的巨大作用的大理论家,他一生的主要事业,就是和计划经济理论作系统、深入的理论辩难。什么叫作“人人干好自己的事”?电视台靠低俗节目发大财,企业把假冒伪劣做得天衣无缝,黑社会打手把拆迁户吓得一声不吭,盗匪抢完银行逃之夭夭,算不算“干好自己的事”?
  更大的障碍在于,大量观念陈旧的精英佔据着关键职位,严重压抑着思想解放,阻碍着理论创新。不得不承认,除了经济学领域之外,我国的各门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仍然受着许多过时的陈旧封闭教条的束缚。这并不奇怪,也不可怕,改革的内在逻辑就是新旧夹杂、非驴非马,问题在于我们能不能清醒地区分正在死亡中的旧事物,和蓬蓬勃勃兴起中的新事物,并且自觉地促进新事物的生长发育。这就首先需要我们去除真理尽在我手、不容异说,阶级斗争式的,你死我活、截然对立二分的极端化思维方式,不要动辄把自己不喜欢的新人新事物看作敌人,必欲去之而后快。然后,我们才能有一个“有容乃大”的广阔心胸和开放心态,去热情地拥抱我们暂时还不理解、不习惯甚至厌恶反感的新思想、新理论、新事物。重提“理论无禁区”,再一次启动思想解放,推动意识形态的重大改革,是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先决条件。召开第二次“理论务虚会”,此其时矣!
  当前的中国,已经走到了向政治体制改革攻坚的十字路口,不改革,死路一条;乱改革,也是死路一条;执政党、各级政府和各界精英迫切需要系统化的前瞻性改革理论的指导,所谓“改革的顶层设计”。“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个人尚且如此,更何况关系到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整体性关键性历史选择呢?

  达成精英的共识

  中国有13亿人口,期望达成全民共识之后再改革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已经处于各行各业重要位置的领袖人物,即我们这里所说的“精英”们能否达成关于未来目标和路径的共识。是不是叫作“精英”,或是“君子”、“志士仁人”、“领导者”、“先进分子”、“觉悟者”、“仰望星空的人”等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是能够超越自己的狭隘私利和有限眼界,有志于天下的人们。“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凡此“匹夫”,皆属精英。曼库•奥尔森在其名着《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指出,由于创新的个人代价及个人收益之间高度不对称,代价高、收益低,所以历史创新多半都是少数不按照“经济人”的自利理性行事的精英人物冒险犯难、突破旧传统的束缚所导致的,广大民众则很自然地按照自利理性选择搭便车。历史的本来面目就是如此,民粹派的“群众崇拜”不过是种一厢情愿的浪漫幻想。
  历史不是一条单向直线。历史是我们此处所说的精英带领群众从多种可能性当中作出集体选择的结果。请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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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不是一条单向直线。

  这是一条历史路径。任何一个文明它不会按直线走,也不是一直前进的,是曲曲折折、时进时退的,比如图中从D到E就是历史的倒退。它有很多这种地方,ABCDEF,这叫分叉点,就像一条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当你选择了某一个入口进去后,就只有顺着车流前进,别无选择。一定要走到下边有个出口的地方,它有好几条路了,这就是分叉口。它是一个可能性的集合,有限的现实可能性,不是无限的,因为很多按照纯粹抽象的逻辑推理得出的选择,比如完全彻底的自由、平等、正义、和谐等等“人间天堂”式的理想社会,尽管理论上是合逻辑的,但现实上却是不可能的。不合逻辑的选择当然更不可能,因为正确的思考一定是合逻辑的。同时,现实存在的可能性绝不只有一个,其中有一个实现了,就变成历史现实了。整个历史就是这么走过来的。在某个分岔口比如B的前边,快到这个分叉口B了——在此之前,从A到B这段当中,必然性占主导地位。1949年之后、改革开放之前,历史路径的选择已定,我们作为一个中国人,你再聪明、再有能力,除了接受既定的路径约束,别无选择。一定要到下一个分叉口,这个社会开始动起来,各种可能性开始出现。这个时候,偶然性,说不定一两个人、两三个人的思想观念就可能使整个历史的走向发生巨大的差异。这种时候,少数人、甚至一个领袖人物的作用就非常重要了。十月革命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如果没有列宁,根本就不会有十月革命这回事。邓小平也说过,如果没有毛泽东,中国共产党人很可能至今还在黑暗中摸索。民主是个好东西,我们现代化的目标当然包括民主化,但十足吊诡的是,自由民主的基本制度却不是用民主方法创立的!在这一基本点上,我们一定要和激进民粹民主划清界限。
  路径就是手段,手段与目标符合得越好,效果越好;正确的路径选择,就是对最有效手段的选择。路径选错了还不是最严重的错误,更严重的是把目标和方向定错了。这样的话,我们越是努力、越是有能力,就越是适得其反,越是事与愿违。
  现在的中国就是走到分岔口的前面了,究竟何去何从?就看各种力量总体博弈的结果如何,特别是其中关键性的重要社会政治力量,以及引领这些重要力量的领导者,相互作用、互动的总体结果如何。一旦选择错误,中华民族也许不会整体毁灭,但许多世代的无数生灵,包括我们自己在内,却会遭受本可以避免的苦难,甚至被无情毁灭。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幸而,我们大体上总算是还有一个含糊笼统的基本共识,那就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然而,什么叫作“中华民族的复兴”?如何才能复兴?却是没有共识的。
  我们的理解是,中华民族的复兴,就是首先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方位的现代化,器物、制度和文化多层次的现代化,解决“落后”问题。这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现代化是什么样子,不能、也无需闭门造车,或者依靠任何“主义”的万应灵丹式神圣教条,很简单,就是看看迄今为止最成功的现代化模式是什么,然后从中学习;而这就是如牛顿所说,“站在巨人的肩上”——站在现代化理论,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这两个巨人的肩上。
  “迎头赶上”,解决了落后问题,还不能算是实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还要更进一步,将中华文明发扬光大,对人类文明有我们自己独特的贡献,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越西方文明。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对我们自己的文明传统和西方文明两方面的精华和糟粕都具有不怀偏见、客观公正的了解和深刻的洞察,这是一项更艰巨的任务,本文无法讨论。

  现代化三模式

  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现代化这个目标确定之后,接下来就要考虑实现这个目标的路径如何选择。同样,这也必须通过对全世界各个国家所走过的现代化道路作系统、全面的案例研究,从中找出成功实现现代化的规律。我们把这中间的规律性归纳概括为现代化三模式。
  首先,最成功的就是英美模式。它之所以成功也很好理解,因为现代化就是其历史传统的自然演进。其它后发现代化国家,越是和英国传统接近,现代化越容易成功,像中国这样自身文明传统与之相距甚远的国家,现代化的难度自然就会很大很大。所以,我们既没有理由急躁,也不应该苛责前人的失误。
  英国模式特别值得我们记取的要点有三条,一是“渐进、有序、可控的改良而不是激进革命”;二是“先法治后民主”;三是“促成中派的联盟”。这些成功的经验容我们后面再谈。
  除英美之外的其它国家的现代化都会遭遇和中国类似的或大或小的困难。其中有一些国家选择了背离英美模式的不同道路,影响最大的是两个:极右的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的德日模式;法国大革命、俄国十月革命所代表的,极左的激进革命、大折腾的法俄模式。现在大家都已经看得越来越清楚了,这两种模式都是不成功的。
  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我们近代以来先是要走德日道路,辛亥之后又180度大转弯,走向法俄模式,唯独没有选择英美模式。这是很难全部归咎于前人的,如果我们处在同样的历史条件之下,我们也未必会比他们更高明。所以,对于不论是自强运动、戊戌变法、清末新政,还是辛亥革命以及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我们都不妨多一分同情式的理解,少一些苛责与傲慢。

  先法治后民主

  绝大多数人、包括西方人至今把自由和民主混为一谈,其后果对于发展中国家极其有害。西方人寻常所说的“民主”,其实就是指英美模式的自由民主,只不过是把自由民主的前置词“自由”省略之后的简称罢了。这是当今已经传佈于全球的主流民主,是自由宪政、法治和人权保障约束下的民主,是自由和民主的混血儿。
  自由民主的“自由”是指“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即“人权”,也就是自由宪政的根本大法宪法所规定的,每个人——只要是人,哪怕是白痴和“十恶不赦”的罪犯,不是阿猫阿狗、草木石块,就必须平等享有的一套基本自由权利,这就叫人权。罪犯除去依法剥夺的部分基本权利之外,仍然必须享有其它人权。显然,人权保障和主张一个阶级有无限权利、另一个敌对阶级毫无权利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根本冲突,水火不容。而法治和宪政则是人权保障的法律和制度设置。自由、人权、法治、宪政,说的其实就是一回事。
  人权保障在西方经历了一个所谓“三代人权”的进步过程。
  第一代人权,是指人身安全(主要是指非经宪政和法治下的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任何人不受逮捕和其它人身自由的限制)、私有财产保障、经营、择业、创业、居住、迁徙、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等每个人都享有的自由权利,但不包括平等政治权利,此时的政治权利还只是少数人的特权。
  第二代人权,才是平等的政治权利,主要是所有成年公民平等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代人权,则是所谓“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主要体现为平等的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社会福利权。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当前最关键的是尽快大幅度落实第一代人权,同时把第三代人权提前,第二代人权则放到最后。主要理由在于,第二代人权的“涉他”(涉及他人)性最强,一旦行使,立即从“权利”变为“权力”(“权力”和“权利”切不可混淆,“权力”是“我施加于他人的”,“权利”是“我享有的”。或者说,权力是涉他的,权利是不涉他的),所以对于公民素质的要求很高,需要一个长期的培育过程,需要自下而上逐级递进。第一代人权中政治性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利也带有类似的涉他性质,只不过程度稍逊罢了。
  “法治”是指法律之治,正义的良法高于一切人(不管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一切机构和组织(包括政党);正义良法切实有效地约束一切人、机构和组织。而“正义良法”的核心就是人权保障,不能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权的法律就是非正义的恶法。
  “宪政”或说自由宪政,其核心是分权制衡——权力、尤其是政治性质的权力不能集中在无论是一个人、少数人、多数人或某个组织机构的手里,必须分散掌握在不同的人和组织机构之中,而这些人和组织机构之间要形成既相互监督制约、又相互平衡(不能畸轻畸重)、相互合作的关系。而专制则恰好相反,一个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或某个组织机构掌握一元独大、不受监督约束的绝对权力——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就是独裁或专政;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就是寡头专制;集中在多数人手里,就是多数人的专制、“多数暴政”。法治是用法律约束权力,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还必须分权制衡,“以权力约束权力”,让权力互相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字面规定也是分权制衡的——人民代表大会掌握立法权,政府即国务院掌握行政权,检察院和法院掌握司法权,然而由于极左路线从根本理念上就否定人权、法治和自由宪政,全部政治权力实际上却是集中在少数人甚至是一个人手里。这就是为什么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理由之所在,就是要从权力集中,改革为权力分散制衡。邓小平对此早有阐述,只是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而已。
  “民主”则有很不相同的两个传统,形成了两种民主类型,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实践结果。一个传统,就是英美传统,形成了自由民主,已如上述。这个英美传统的“民主”,就是指第二代人权的平等政治权利,很显然,它是基本自由权利的一部分,这个民主是和自由完全一致的。另一个民主传统,则是希腊-法国传统,它从古希腊城邦发源,断断续续地传到法国启蒙运动的卢梭这一派(集体主义、浪漫主义、激进民粹的一派),深刻影响了法国大革命,然后经过巴黎公社、马克思、列宁、斯大林……等等,一路传下来的激进民粹民主,它的词义本原是“人民的统治”,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人民”不是全体人民,而是指占人口多数的穷人、底层民众、体力劳动者,所谓“工农大众”,因此,这种民主就是多数穷人的统治。按通俗的流行说法,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很容易理解,“平等政治权利”和“少数服从多数”是根本冲突的——少数服从多数意味着多数压倒少数,哪还有什么平等权利?显而易见,第一种民主就是自由的一部分,而第二种民主则是反自由的。而恰恰由于第二种民主不理解、不承认人权,于是一定会走向多数穷人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力,而这就是多数人的暴政。文革中的“群众专政”便是其典型。
  自由民主是右翼的民主观,这是权利视角、关注“如何统治”问题的民主观。民粹民主则是左翼的民主观,是权力视角、关注“谁统治”问题的民主观。一个良治社会,重要的恰恰是如何统治,而不是谁统治。只要有了切实有效的人权保障,谁统治其实都并不重要。这是一种政治消肿术,它卸载了政治的大部分负担,使得政治变得比较简便易行、对社会生活的干扰比较小,国家当然也就易于实现长治久安。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美国谁当总统都无伤大局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句老生常谈说说容易,但什么才叫做人民的根本利益,却人言言殊。我们认为,“人民”只能是不排斥任何一个人的全体国民,而“根本利益”就是那一整套人权保障!除去这些基本自由权利即人权之外,其它利益都可以说是非根本性的附加利益。
  政治改革难以启动的重要原因,是许多人、尤其是社会中上层和“先富起来的”人们普遍存在三种顾虑:一是失控,二是民主决策效率低下,三是利益受损。而法治先行的优点恰恰是能够解除这三种顾虑。第一,法治不但不会瓦解秩序(秩序即“稳定”,“稳定”不过是秩序的直感式表面理解),反而能用法律划定政府和人民的行为界限,越界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从而既强化了秩序,又保障了自由,同时也保障了包括官员在内的每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同的民主化过程,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民粹式的民主化导致秩序瓦解、破坏稳定,而先法治后民主的民主化则加强秩序、促进稳定,因为法治下的秩序具有根本性的合法性,而专制秩序则缺乏这种合法性。第二,如前所述,法治使得“人民的根本利益”即基本人权得到切实保障,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置在政治(包括民主政治)过程之外,这种政治消肿术使得政治决策的负担大为减轻;同时,自由民主是间接民主,是选民定期授权、精英决策并治理,不是事事都要事先徵得选民同意,这样的民主不会导致决策低效。加上自由民主的决策具有根本性的合法性,因此能够极大地获得社会贊同,从而有力地排除干扰、提高效率。第三,法律不可回溯(法律不能适用于未颁行之前),这是法治的原则之一;法治又只能是历史演进、逐渐完善的,因此,那些法律空白期的所谓“原罪”是不应该追惩的,这就意味着建立在演进理性、历史合法性基础上的法治,将合理阻塞那种用抽象理性的绝对正义标准一味要求报复式追究的高调道德极端主张的进路,大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解,大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依照“先法治、后民主”的英美现代化模式的成功经验,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阶段,显然应该以法治、宪政作为各界精英的共识,作为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新民主主义、宪政社会主义乃至三民主义等等政治改革派的“最大公约数”。
  以上所论述的若干基本概念极其重要。没有这样一套基本共识,我们一搞民主,十之八九,就是多数至上,就是把少数服从多数当成天经地义,就是落入“普选迷思”、“多数决迷思”(“迷思”是Myth“神话”的音译)和“参与爆炸陷阱”,就是多数暴政式的激进民粹民主,结果便只能是贫富恶斗、阶级斗争、天下大乱,改革开放的一切成果付之东流。类似泰国或委内瑞拉等国家民主化失败的案例数不胜数,以为“民主很简单,小学生都会”,这样的盲目乐观非常有害,极其危险。

  促成中派联盟,严防极端主义

  制度的创设必须依靠一定的社会力量。现代和谐社会的创设则需要中左、中右两大力量成为主流,通过这两大主流既竞争、又合作的互动来创设。这也就意味着必须防止极左、极右、极端民族主义和权贵资本主义等极端主义势力崛起成为主流。
  中左就是社会民主主义,是激进革命的极左力量往中间立场靠拢,合法化、温和化而形成的,它代表社会中下层,主张扩张穷人的权利、扩大民主的范围和深度,加大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力度,强调平等、友爱、合作、关注弱势群体等价值目标,关注“如何分蛋糕”。中右则是“有同情心的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它们代表社会中上层,主张基本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主张限制任何人的权力、包括限制多数穷人的权力,崇尚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关注“如何把蛋糕做大”,反对过分的、降低效率和投资积极性、政府财政负担不起的社会福利,强调每个人的独立自主、自我负责,通过自由平等的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同时,虽然双方有很大的区别,但又存在对于上述现代良治社会“三角凳”的基本共识,认同自由民主的基本游戏规则,反对各种极端主义,反对使用非法暴力来达成自己的主张。中左和中右的主要社会基础是中产阶级,通过持续的经济发展,同时让广大民众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使得中产阶级壮大成为多数,和谐社会才能有稳固基础。
  极左,就是主张使用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和“专政”这些与和谐社会根本不相容的手段,来“彻底砸碎旧社会”,建立起计划经济和一党专政的斯大林模式保守派,和90年代之后冒头的新毛派。这一派人反对我们的改革开放,一心要把改革开放拉向倒退,回到改革开放之前的那个旧传统体制。他们现在的主要口号是杀贪官、剥夺富人、封杀自由主义右派。他们利用权钱交易盛行、贫富悬殊、贪官越杀越多等等不良现象作为口实来煽动民众,具有相当大的製造严重社会动乱的能量。
  极右主要包括两部分人。一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他们认为市场本身就是公平的,社会福利则不公平,是奖懒罚勤、奖劣罚优,是对私有产权的侵犯。二是激进民粹民主派,他们天真地认为民主就是一人一票的普选制,然后少数服从多数;只要全面实行普选制,就有了民主,所以,民主很简单,连小学生都会;而实现民主的唯一障碍就是共产党的一党专制,因此,民主化就是推翻共产党。
  极端民族主义者眼里只有“富国强兵”,而富国强兵必须靠专制铁腕,靠强政府、大政府,靠扩张军备,什么人权,什么自由民主,这些都是 “西方反华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妄图遏制中国崛起的大阴谋,因此,必须和西方阵营、和美国作坚决斗争,必要时不惜一战而且必有此一战。这是当年德意日法西斯主义的翻版,如果他们成了气候,就会把中华民族拖进同样的民族浩劫之中。我们不妨把这一派叫作新法西斯主义。
  权贵资本主义是一个最具中国特色的大杂烩。它用极左意识形态作它的镇压工具,但不要其中的社会主义和平等;用“权力搅市场”的官僚垄断资本主义大发不义之财,但不要良好市场的自由竞争、法治及道德约束;它又用片面追求“富国强兵”的伪爱国主义煽惑民众,骗取社会支持,同时坚决抵制自由民主,“绝对不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和多党制那一套”。
  任何一种合理的主张一旦走了极端,都是自毁性的,一定走向反面。任何极端主义,尤其是上述几种极端主义都是和谐社会的对立面。我们中华文明的主流是中庸和谐,也就是反对走极端,这是我们古人极高的政治智慧,那时虽然没有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但我们的历代先贤有特别丰富的政治实践经验,中庸和谐就是对这些经验的总结。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传承这些了不起的政治智慧、剔除皇权专制的糟粕,然后用当代科学的研究方法把它系统化、理论化。
  未来最大的危险,就是法治、宪政迟迟不上轨道,导致吏治腐败日益恶化,官员们从“腐败但还不无能”,发展到“既腐败又无能”,再发展到危机失控、政权崩溃、社会失序,然后,就是上述几种极端主义势力一併崛起!
  我们衷心希望执政党认真考虑往中左靠拢,同时给中右合法的发育空间,同时严防各种极端主义势力的崛起。只要中左和中右成为稳定的主流,那么,任何极端主义都掀不起大浪,中国的社会和谐与稳定就有了根本保障。

  为何越维稳越不稳?

  近来,一篇题为《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研究报告在知识界广为流传。该报告的内容摘要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明显增加,现有的维稳思路和工作方式不但难以化解这些矛盾冲突,反倒导致越维越乱的恶性循环。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与稳定,就必须彻底转变思路,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思维,把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作为同等重要的双重目标,以法治为核心,推进利益均衡与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建设,形成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全文见港刊《领导者》总第33期)”
  要害正是“以法治为核心”这句话!
  匪夷所思的是,几乎没有一个中国人曾经想过,全世界的民主国家,警察打人——尤其是在处置违法并且不听劝阻的示威游行时——司空见惯,人们见怪不怪;但在中国,警察打人却一定引起极大的公愤——这是为什么?当前我国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频发,群体性事件每年逾20万起,政府和警方应当如何处置?
  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只有外敌——当它遭受外国侵略时;它是没有内部敌人的,国家内部只有守法/违法、合法/非法之分。这个“法”,是按照正义理念和制定法律的合法程序产生,获得最广泛的社会共识的认可,切实约束政府和人民、保障人权的正义良法。在这个自由宪政的法治之下,警方作为执法部门,其职责就是维护此正义良法不受任何人、任何机构和组织的侵犯,以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民的一切合法言行,警察没有任何干涉之权;反之,对于侵害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不合法言行,警察当然被法律赋予强制之权;违法者如果不听劝阻,警察就必须视其反抗的程度和方式,动用法律严格规定的、适宜限度之内的强制措施,包括暴力手段;非如此,不足以保障守法公民的权益和全社会的公益。其背后的基本理念是“人性恶”,人的“罪性”(sin,不是刑事犯罪的罪crime)——清醒地面对人性的客观现实,认识到无论在多么“理想”的情况下,每个人的人性之中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侵犯他人、危害社会的可能和冲动;人永远不是天使,人间注定不会有天堂,因此不得不用法律、道德等等文明教化,来驯化和约束每个人。
  传统极左的社会观和人性观则完全不同。这种理论根本不承认有什么永恆不变的人性和作为普适价值的人权,一切都是“历史的”、“具体的”、“阶级的”即相对的;所谓“人性恶”只不过是不合理的、人剥削人的私有制社会的产物;共产主义人间天堂消灭了私有制,也就消灭了人性恶。在共产主义天堂降临之前,人世间就是一个天使—“人民”—无产阶级和魔鬼—“敌人”—资产阶级双方殊死搏斗的阶级斗争的血腥战场;对于魔鬼“敌人”,那当然是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对阶级敌人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雷锋的名言),根本没有什么人权可言,顶多不过是出于策略考虑,给点“出路”而已;而对于天使“人民”,则是“对阶级兄弟要像春天般温暖”,兄弟有错误,你只能好言规劝,“多做政治思想工作”,打骂是绝对不可以的。于是,警方就只能在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对于敌人,可以滥施暴力,原则上怎么处置都可以;对于人民,则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处于极端软弱无能的尴尬境地。遗憾的是,我国政府的治国理念,直到现在仍然是在法治(rule of law)和阶级斗争学说之间摇摆,自相矛盾、互相抵消,一面主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面又沿用“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传统理论,其结果当然是令各级政府茫然失措!
  比警察更尴尬的也许是各级地方官员。当面对“群体性事件”时,他们首先必须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但这里既没有标准,又没有做判断的足够信息和时间,更没有充分的授权,尤其是绝不可能获得社会认同;于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不是左了就是右了,不是太软就是太硬,可谓“动辄得咎”。这是人治,不是法治;是主观任意,没有客观标准;是权力不清、责任不明,也就根本无法问责。这就充分说明,“建设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以及包括警察和政府官员在内的每一个中国人的根本利益,都是和传统极左的基本教义格格不入的。可悲的是,我们的高层决策者似乎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关键性、严重性,依然抱残守缺、无所作为,听任整个国家机器在如此混乱的旧轨道上滑行!
  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要以宪法和其它下位法,庄严承诺包括游行示威在内的各项公民自由权利,并以法律的强制力予以切实保障,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包括政府、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内——如果剥夺或侵害这些自由权利,就要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我国虽然早在1954年就有类似的宪法和法律规定,1989年10月31日也颁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但是,任何人都能看到,事实上这些规定迄今为止仍然远未落实,公民示威游行,或成立不受政府干预的民间社团等等行使宪法自由权利的申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根本不被批准,这和当今全世界任何法治国家的实际情况都构成了极具讽刺性的鲜明对比。这种宪法和法律的纸面规定与权力机关实施法律的实际完全脱节的情况,把执政党和政府置于执法犯法的境地,使得法律的神圣性、严肃性荡然无存,以至于到了文革时期,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持宪法文本抗议对他人身自由权利的非法侵害时,不但毫无效果,反而招致了更残酷的、骇人听闻的迫害。这种执政党和政府执法犯法的局面如果听其继续下去,哪一个中国人——包括党政官员——的人身安全和其它自由权利能有根本保障?这样一个政府言行不一的国家,从何建立基本诚信?遍布中华大地,花样百出的假冒伪劣怎么可能得到遏制?我们这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将会沦落到何等境地?
  在几乎所有的群体性事件当中,都可以突出地感受到一个死结——抗议群众对于政府官员深刻的不信任。无论官员做得好还是坏、对还是错,群众一概报以怀疑和嘲讽;无论谁替官员说话,群众一概给予痛斥。这个死结是如何形成的?就是因为法治不彰,一方面官员手中掌握了太大、太多并且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运用时的主观任意,施政违背人民愿望、无视公民权益;另一方面则是群众在长期的专制政治之下形成的“臣民意识”,缺乏公民文化和守法意识,划不清合理合法要求与漫天开价之间的界限。这是一个双方都不受规则约束的博弈;说得难听一点,这是一种腐败官员和刁民暴民之间的恶斗,官民冲突不断升级的恶性循环——什么是“臣民”?在专制稳固时他们是愚民、顺民,专制松动时他们是刁民,专制崩溃后他们是暴民,这“四民”不可能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社会基础。解开这个死结的办法,只能是法治,和公民教育、公民文化、公民社会的建设——用法律既约束每一个官员、也约束每一个公民,使得双方都切实遵守各自行为的合法界限;同时,用公民教育、公民文化、公民社会建立起政府与公民之间良性互动的行为模式,把恶性循环变为良性循环。
  现在有一种理论,主张把改革分成经济改革、社会改革和政治改革三步走。我们认为,这是没有抓住当前问题的关键、脱离实际的书生之见。再不把法治尽快推上轨道,无论中南海有多么高明正确的决策,都会被各级腐化官员层层衰减,弄得面目全非,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势必日益弱化失效,市场和社会都必不可免地要日益恶质化,改革将全面大幅倒退,哪还会有什么政治改革可言?社会改革应该、也可以提前,但法治、宪政、人权保障才是重中之重。
  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加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这一类的话已经不知被多少人重复了多少遍,为什么迄今效果有限?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我们没能切实地从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的极左治国理念,转换为法律至高无上的现代法治治国理念。说得难听一点,现在的关键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中层的“肠梗阻”,而是高层的“脑梗塞”了!体制内外,众多有识之士一再提醒执政党仔细研究清末新政功败垂成的惨痛教训,比如近来借辛亥百年纪念出版的两本好书,张鸣的《辛亥:摇晃的中国》,雷颐的《走向革命》,读后抚今思昔,真令人感慨万千!

  民间社会和民间组织的培育

  我国民间社会和民间组织发育迟缓,是现有的维稳方式效果不彰的另一大原因。缺乏民间社会和民间组织及其相应的公民文化、以信任为基石的“社会资本”作为基础,经济发达程度再高,现代化也是要失败的,这早已是现代化理论的一项公认的常识。
  民间社会(civil society)又翻译成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它主要包括两重含义:
  1,独立于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尤其是指各种独立自治的社团组织;
  2,给国家权力划定的一条法律界限。改革开放以来广为人知的“国退民进”、“小政府大社会”、“服务型政府”等等提法,都可以归入“培育民间社会”的主题之下。
  法治国家意味着政治权力必须受法律的规限,政府行使权力必须限定在法律划出的界限之内。在此界限之内,政府依法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在此界限之外,就是民间社会的活动范围,政府只有保护之责,没有干预之权——除非有违法情形发生。非常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社团登记管理办法》可以说是与此背道而驰的。该办法规定民间组织必须服从某个政府控制的“业务主管部门”即所谓“挂靠单位”的管理,这就意味着我国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合法的民间社团和民间社会。这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有结社的自由”完全抵触的,这一类违宪的恶法必须尽早废除,否则,长治久安根本没有可能。
  由于长达两千余年的皇权专制的历史,尤其是极左的斯大林全能主义模式的影响,我国民间社会和民间组织的发育困难重重。许多政府官员至今仍然把独立自治的民间组织视为危险的异己力量,想方设法予以抑制和打击。同时,广大民众也确实缺乏公民文化的素养,不懂得如何以守法、忍让、相互妥协、平等协商的自由民主方式来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相反,却十分习惯于要么顺从专制权威,要么一味坚持一己私利,互损互斗。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之下,任何一点点微不足道的人际矛盾和社会冲突,都需要依靠政府出面解决,各级政府为了完成维稳任务,可以说是搞得焦头烂额、疲于奔命,结果往往是小病酿成大祸。有鉴于此,我们一方面要看到,大力推进我国民间社会和民间组织的发育这项社会治理的核心任务已经刻不容缓,同时也要强调,民间社会和民间组织的发育也必须遵循渐进、有序、可控的原则,从中小学生的公民教育、公民文化的大力宣传普及,以及逐步扩展的民间组织的实践起步,而这就必然意味着需要大批具有相应素养和资格的精英投身于这项事业,意味着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转变观念,与有志于此的民间精英通力合作,把大力培育民间社会和民间组织作为自己的一项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再不彻底清理极左的那一套陈腐理念,继续得过且过、抱残守缺,那就大乱不远了。
  许多政府官员、知识分子,包括一些眼界狭窄的经济学家在内,以为市场经济就是西方经济学教科书所讲的那样,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之下,通过自利的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可以达到经济效益的最优。他们无法解释,为什么在我们国家,这只看不见的手却引导出了层出不穷、危害巨大的假冒伪劣产品。他们不懂得,经济学理论是从若干高度简化的前提推论出的抽象体系,许多隐含的必要前提和约束条件都被当做不言自明的事实而不曾提及,而恰恰是这些不言自明的事实在中国并不存在!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由法治、道德和公民社会这三样东西构成的所谓“社会资本”——生产者、消费者等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尊重与友好合作,守法、准时、诚信等商业道德,等等——良好、优质的市场经济是必须扎根在这个“社会资本”的肥沃土壤里面的。政府首先自己要廉洁守法并且能够严格执法,官员和公民都要具备起码的道德自律,但这还不够,还必须有各行各业独立自治的行业协会制定并监督职业规范的实施,随时把那些害群之马逐出本职业领域。没有行业协会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商家的道德自律是建立不起来的。这些行业协会必须是本行业人士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的,出于本身的利益攸关,很难像政府官员那样被腐蚀收买;同时,也只有这些内行人最知道采取什么样的办法才能够最有效地打击假冒伪劣。事实早已证明,仅仅依靠政府,假冒伪劣只会愈打愈多,食品安全问题只会每况愈下!再不改弦更张,势必民怨沸腾。

  宪政改革的具体建议

  最后,对于未来的宪政改革,我们冒昧提出八点建议,既就教于各界志士仁人,也希望执政党认真考虑和采纳。
  1,首先要达成广泛、深入的精英共识——关于改革目标和路径的基本共识。这实际上是一个思想解放和理论更新的过程,从已经完全过时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过程。邓小平三十年前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可能有当年现实的必要,但它不应该成为永恆不变的教条。尤其是“无产阶级专政”,与法治、与和谐社会根本不相容——法治的核心目标是保障每个国民的自由权利,哪怕是“十恶不赦”的罪犯,除去依法剥夺的部分权利之外,仍然必须享有其它人权,因此,法治国家决不允许把任何人设定为不受人权保障的“敌人”,国民之间不能有“敌我”之别,只有守法/违法之分。所谓“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的区分是阶级斗争学说的延伸,不能作为法治国家的治国理念。要设法形成“世间没有永不犯错的政治家,每个人必不可免地都有其时代和个人的局限”这样的共识,前任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必要一股脑背在后任肩上,认错和道歉是政治家勇敢、正直的美德。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都可以按照南非的“真相与和解”模式加以妥善解决。只有这样做,执政党才可能获取人民的由衷敬意和拥戴。

  2,然后,在精英的引导下,建立自由宪政与法治的基本制度和政治竞赛规则(游戏规则)。如前述,其核心是分权制衡(checks and balance)。是否“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具体形式并不重要,当年邓小平提出“党政分开”,深圳正在试行的党内决策、执行、监督分权制衡,都是权力制衡的不同形式,但其基本原理是一样的。目前至关重要的是司法独立、执行违宪审查职能的宪法法院的创立,以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这是从根本上治理贪腐、包括司法腐败,消弭绝大多数群体事件、防止百姓求告无门的治本之道。可以先从司法系统的垂直化管理入手,切断它们和地方党政、人大的关系。执政党的领导应当体现在议会中多数党对立法的主导,司法不过是执法,“照章行事”、依法判案而已,司法独立怎么会破坏“党的领导”呢?行政部门的道理也一样,行政不过是执行执政党的政治决策而已,执政党有什么必要把手伸进行政的每一个层级呢?什么都要管,势必什么都管不好,势必民怨集于一身,那不是自己找罪受吗!还可以考虑从最高法院定期派出巡迴法庭,审理民众因司法不公的上访,和地方行政诉讼案件,陈腐过时、政法不分的信访制度则应大幅缩减,然后转交给人大。英国13世纪就有了从中央派出巡迴法庭,审理地方政府和地方司法不当作为案件的制度,我们总不能连这个水准的司法基本制度建设都没有。现代社会一定是分工专业化的社会,我们现行的政治体制分工专业化水准实在过于落伍,党、政、立法、司法一把抓,混淆不清,民众该找法院的事情找警察,什么鸡毛小事警察都要处理,该找人大的事情找政府,而人大代表由执政党内定,除了每年开一次表面光鲜、随声唱和的大会(网民讥之为“大派对”)之外百事不理,选民连他的面都见不到,这样的社会如何可能善治?分工专业化,党才能像党,政府才能像政府,议会才能像议会,法院才能像法院,一个四不像的政治体制是不可能建设起和谐社会的,相反,只能把国家民族领进混乱不堪的衰败泥潭。目前存在的一个民怨最集中的问题是,新法不断出台,但往往形同无物,根本得不到执行和落实,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源出于此,原因何在?就是因为各级党委把政府、人大和法院全都抓在手里,使得只要是涉及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案子,法院既无法独立判案,即便作出公正判决也得不到执行。人民留给改革的机会和时间已经不多了!什么叫“绝不照搬三权分立那一套”?是不原样照搬,还是一点都不搬?原样照搬既不必要,又不可能,等于废话一句;一点都不搬,那不就是拖下去、敷衍下去,拒绝政治体制改革,发誓要大搞特权和腐败吗?清末新政失败的殷鉴不远,陈胜吴广绝非民族福音,再拖下去,就横祸将至了!

  3,在宪政法治的制度化,以及“规则约束下的竞争”并且“按合法程序改进规则”的政治文明行为习惯养成的同时,积极稳妥、协调有序地扩大政治领域内的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参与,和言论、出版、表达两方面的权利。政治参与应当区分为精英与大众两个层次。精英层次的政治参与,是指人大、政协向真正的议会转型,成为独立的立法机构。为平稳过渡计,执政党可以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维持多党竞争下的一党独大,但必须从高居于议会之上的“议会老子党”,成为在宪法约束下,以议会为主要政治舞台的议会党,通过议会中的多数席位来主导立法、组织政府、行使行政权。同时,议会要逐步向独立的民间人士开放议席,走“内源式”的两党制发育之路——像17世纪英国从议会中发育出托利党辉格党两党制的演进模式那样,而不是在现有体制之外,以街头运动的抗争方式形成非法状态的反对党。两党制优于多党制,选举制度的设计应当有利于中左、中右两个大党的形成,但不排斥其它小党获得一定议席,这样可以使议会得到更广泛的代表性。没有竞争,一家垄断,必定低效和腐化,政治和经济的客观规律都是如此;不疏通民间精英的合法参政管道,他们就只能走非法组织的对抗之路。大众层次的政治参与,可以采取自基层民主选举逐级向上递进的方式,藉以兼顾“在民主的实践中学习民主”和“防止参与爆炸”两个目标。人世间没有什么人人素质均等的绝对平等这回事,民主参与权的获得应当与选民的素质相适应,在与选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选民的知识和眼界所及的村镇和城市社区一级,当然可以、也应该实行直接选举,而市县一级则视具体情况既可以直选、也可以间接选举,而省、自治区乃至全国则必须实行间接选举,以堵塞民粹型群众领袖篡权上台的机会。目前已经到了认真推行县市一级的民主选举和司法独立试点的时候了,否则,愈演愈烈的“官商匪三位一体”的地方政府黑社会化必将导致社会治理的失效。“县治则天下治”,全国2900个县市得到现代法治宪政的有效治理,国家长治久安就有了基本保证,又兼顾了“全面系统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防止全局性动盪”这两个目标。扩大言论、出版、表达的权利也类似,可以在政治性、现实性、大众动员性的言论,和非政治性、非现实性、精英小众范围内的言论之间做出区分,后者应尽可能自由,前者则不妨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逐步放宽限制。可以考虑对于出版物从事先审查逐步过渡到事后追惩,以及恢复内部读物的出版发行,任何“反动”的“毒草”,都应该至少让领导阶层和各界精英了解。片面灌输下的无知井蛙不可能承担起治理复杂社会的重任,坚持信息封锁的结果,只能造成官员们思想僵化、知识陈旧、眼界狭窄、和社会进步日益脱节,使得官民冲突、政府与各界精英的冲突日益恶化。既然可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为什么不可以“让一部分人先自由起来”呢?

  4,官员(包括军队和警察)队伍应当明确区分政务官和事务官,执政党任命任期有限的政务官,事务官和一般公务员职位则应当向全社会开放,按考试成绩终身录用。这也是保证国家稳定治理,不至于“人亡政息”的基本制度,“党政分开”的另一层涵义。

  5,执政党内部应当逐步建立多元权力的相互制衡监督,以及自基层党员民主选举逐级递进的民主化机制。“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从精英民主到大众民主,“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先从党内开始建立起充分反映民意、引领社会进步的汰劣留良、除旧佈新的精英竞争筛选机制,然后,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步成熟,再从党内民主推进到全民民主,不失为一条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可行路径。对于全民民主,可以考虑在每次选举之前,对选民先进行自由民主知识、能力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才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就像文官、公务员的资格考试一样。没有理由认为,公务员需要具备一定资质,而选民却可以蒙昧无知。美国的移民入籍都需要考试,道理其实是一样的。我们必须顶住压力,在各个方面和民粹民主坚决划清界限。此外,“选民资格考试”还会产生一个附带效应:因为这个考试的公平性要以受教育权的平等为前提,所以,它必然会促进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

  6,“服务型政府”则理所当然应当把凡是市场和民间社团办得了的事情让渡出去,一个兴旺发达的、由各式各样民间自组织的志愿社团组成的民间社会,是合法有序决策参与、人民利益和意愿表达、满足归属需求、提供社会支持系统,防止无政府无纪律、情绪化街头群众运动和社会动乱的重要社会基础。近年来的国进民退、“伪市场经济化”已经成为爆发社会不满的火药桶,这种与改革开放背道而驰的倒退趋势必须尽快扭转,国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应当退出一切盈利部门,只做市场和民企不做、或做不好的事。国企大把盈利,却不上交利润,名为国有企业,却不受国民控制,其盈利国民无法分享,还到处伸手、与民争利,甚至日益成为权贵资产阶级的特权领地、腐败温床,这是天下奇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要求市场经济地位?

  7,教育的方法和内容都要有明确的改革目标,就是要让教育领域有充分的独立自主和思想学术自由,着重培养具备“独立人格、自由思想”和高尚情操的良好公民,而不能仅仅是精神文化空洞、人格养成缺位的职业培训。执政党自身的指导思想不应该变成独霸天下的一元化强迫灌输,而只能是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在和其它多元思想的平等竞争中努力胜出。马列主义有多少真理性、先进性和优越性,只能在这个多元思想的自由平等竞争中来证明自身,靠政府权力强行灌输终归是缘木求鱼,适得其反。执政党思想创新的任务很艰巨,但是势在必行,只要下定决心、稳步推进,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否则,“保持执政地位”就是一句空话,就只能靠暴力来维持,正在蓬勃兴起的中产阶级、企业家、知识界、网民是不可能长久容忍的。

  8,目前的民族划分、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等“民族政策”是照搬斯大林的,理论上错误、实践上有害,蕴含着国家分裂的极大风险。“民族”作为领土、人口和历史文化的集合体,应当按照“国族”来定义,全中国只有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56个“民族” 应称为“族群”,仅仅是语言文化概念,不能包含“领土”内涵。族群的集体权利只限于保持自身独特的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的权利,不应该有领土和政治方面的集体权利,相反,应该完全取消目前的“民族”身份,大力提倡族群融合混居。第一步,可以考虑通过重划行政区域,把目前的省、自治区拆分成50—60个行政单位。

  总而言之,执政党一定要走在社会进步的前面引导改革,前瞻性、全局性的改革顶层设计必不可少,尤其是一定要清楚了解“哪条路是绝不能走的”。改革已经进入风险越来越大的核心攻坚阶段,继续在河里瞎摸一气十之八九要导致不可挽回的巨大失败。“代表先进文化”不应沦为空谈,死抱住西方160多年前的激进边缘思想理论不放(别忘了那还是前清道光年间的东西!),“先进”从何谈起?另一方面,改革的顶层设计并不需要如同公司《商业计画书》那样完备的方案,凡是符合“渐进、有序、可控的民主化”原则的改革措施都不妨尝试一下。早开始、稳步走,“碎步快跑”,和社会进步力量保持同步,既不能超前太多,更不能落后于社会进步的步伐,按照现代土耳其之父凯末尔的“交替运用费边战略和闪电战术”推进改革(见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执政党才有可能掌握改革的主动权,不至于重蹈清末新政的复辙。辛亥之前,我们错失了君主立宪的良机,现在,中共能否抓住“党主立宪”的历史机遇,必将成为决定中共历史功过的分野!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妨先从几件急务入手:(一)司法独立;(二)强制官员申报财产和收入的“阳光法案”;(三)人大对各级政府收支的强有力监督;(四)县市一级的系统性整体政治体制改革。无论阻力多大,这几件大事也一定要尽快提上日程,以“霹雳手段”强有力地贯彻实施下去。
  (2012.3.31.本文原为内部交流资料《治理通讯》而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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