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法专家蒲凌尘: 违反美国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的后果及引渡风险提示 |
送交者: 2018年12月11日09:43:52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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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合规管理 | 贸易救济法专家蒲凌尘: 违反美国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的后果及引渡风险提示【走出去智库】“起诉华为高管是遏制中国的愚蠢方法”,《华盛顿邮报》8日刊文称,针对华为高管的诉讼在美国或许是合法的,却犯了一个可怕的政治错误。即便在一些案情更明确的案件中,也存在要不要起诉的判断,国际诉讼中尤其如此。 走出去智库(CGGT)特邀法律专家、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律师认为,美国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体系最完善也最严苛,且其具有域外管辖效力,目前与美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10个。针对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行为的刑事处罚,行为人每次违法行为可能被处100万美元罚款和/或最高20年监禁。 违反美国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会有哪些后果?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律师和高级法律顾问张国勋的分析文章,供关注海外合规风险的企业管理者参阅。 要点 1、从管辖范围和制裁力度以及影响程度来看,美国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体系最完善也最严苛,且由于其具有域外管辖效力,因此相关中国个人和实体应高度关注。 2、美国司法部近年来越来越注重对被认定为应对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的企业高管、员工的刑事处罚力度。 3、若违反美国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法律法规且涉及刑事处罚,则当其位于同美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或地区时,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执法机构可对其进行逮捕并进一步将其引渡至美国。当前与美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10个。 正文 文/蒲凌尘 走出去智库特邀法律专家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国勋 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 就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而言,出口管制是指一国针对特定货物出口、技术出口和服务出口以及向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出口采取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出口措施、出口许可措施。经济制裁是指各国基于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目标管理和执行的,针对目标国家和政权,恐怖分子,国际麻醉品贩运者,以及对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构成威胁的人施加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制裁,贸易制裁,旅行限制和民航限制。 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下,各国基于各种原因纷纷出台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法规,在一定条件下就受控商品、技术和服务限制该国人、企业与一些受控国别和实体进行交易。其中,从管辖范围和制裁力度以及影响程度来看,美国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体系最完善也最严苛,且由于其具有域外管辖效力,因此相关中国个人和实体应高度关注。 针对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人员、实体可能被处以民事、刑事处罚,或被纳入出口管制“黑名单”。其中,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每宗违法交易可能被处以300,000美元,或交易金额两倍的罚款(取其较高者);而根据《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每次违法行为可能被处以100万美元罚款。而刑事处罚,主要是指行为人每次违法行为可能被处100万美元罚款和/或最高20年监禁。此外,若企业被纳入出口管制“黑名单”,例如实体清单(Entity List),则针对《出口管制条例》(EAR)受控商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再出口及国内转让,相关企业皆需要获得许可证,同时BIS对其许可申请的审查适用推定拒绝且其不适用许可证豁免。 针对违反美国经济制裁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人员、实体可能被处以民事、刑事处罚或被纳入制裁清单。被纳入制裁清单,例如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名单),会使企业当下及之后位于美国境内或为美国人拥有、控制的财产和财产权益被冻结,同时美国人被禁止与企业进行交易。 另外,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自然人被纳入制裁名单,其可能被禁止入境美国;同时如其在企业中任职,特别是担任高管,则其代表企业的行为将受到一定的限制。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在针对缅甸制裁的FAQ中就明确规定,美国人不得与SDN名单中的个人或实体签署协议。而前述民事和刑事处罚,在1977年生效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中就有明确规定,具体由美国财政部(负责民事处罚)和司法部(负责刑事处罚)执行。其中民事处罚可达25万美元或所涉交易金额的两倍,刑事处罚可达100万美元和/或20年监禁。 针对此点需注意,美国司法部近年来越来越注重对被认定为应对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的企业高管、员工的刑事处罚力度。2016年9月,就有4位中国公民因被认定违反美国对朝鲜的经济制裁政策而被美国司法部指控。 针对自然人,需注意的是,若其违反美国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法律法规且涉及刑事处罚,则当其位于同美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或地区时,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执法机构可对其进行逮捕并进一步将其引渡至美国。 当前与美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10个,它们包括:阿尔巴尼亚、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缅甸、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斐济、芬兰、法国、冈比亚、德国、加纳、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香港地区、匈牙利、冰岛、印度、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基里巴斯、韩国、拉脱维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瑙鲁、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马力诺、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坦桑尼亚、泰国、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图卢瓦、英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赞比亚、津巴布韦。 来源:中伦WTO与贸易救济调查资讯 专家简介 ▲ 蒲凌尘 走出去智库(CGGT)特邀法律专家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讲座教授 蒲凌尘,在业内被称为“中国反倾销第一律师”。在世贸法律、反倾销法、保障措施法、反补贴法、海关法、普惠制、竞争法、投资法领域具有突出的专业能力。曾被商务部聘为“WTO多哈回合反倾销反补贴规则谈判技术顾问小组”顾问。曾任北京律师协会WTO与反倾销专业委员会主任,比利时鲁汶大学法学院、比利时安特卫普政法学院、武汉大学WTO学院客座教授。 在近30年的法律实践中,承办逾百起案件。在WTO争端案件中,代理中国政府参与多起WTO争端解决案(中国诉欧盟皮鞋案,中国诉欧盟禽肉案;参与越南诉美国暖水虾案,阿根廷诉美国动植物措施案,印尼古巴诉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案,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案);在应诉反补贴调查案件中,代理中国政府和企业应诉欧盟、美国、加拿大、埃及、南非等调查;在贸易救济案件中,代理企业和行业协会应诉行业损害调查,以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以及各类的复审调查程序,涉及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土耳其、印尼、越南、马来西亚、俄白哈、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法院诉讼案件中,协助代理中国企业上诉欧盟一审法院、高等法院,并获得了数案胜诉。 承办多起商务部的研究课题,发表《世贸DSB专家组就倾销幅度“归零”做出的裁定对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的影响》 、《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市场经济地位的“误区”》、《中国企业如何应诉反倾销调查》 等专业文章,代表作《应诉欧共体反倾销律师业务》(40万字)得到学院、律师界的好评。 近年所获荣誉: WWL Thought leaders 2018贸易法领域唯一一名中国律师; 2018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法律500强》WTO/国际贸易领域领先律师; WWL Tade and Customs2017 领袖律师; 2016年度《名人录》最佳“思想领袖律师”亚太地区入选3名律师之一; 连续六年被钱伯斯评为第一等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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