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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友邦、国人惊诧论
送交者:  2018年02月28日11:11:28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月弯儿


记得去年10月份我党十九大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一中全会召开前引得群情激昂,更有无数好事者昼夜不眠地进行各种竞猜活动,以至于尘埃落定仍久久不能平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按理说,三月份即将召开的十三次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应该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热切推测谁谁将是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但至今却无人提起,兴不起一个波澜。这也是心知肚明的常识,所以我看得明白。


按照惯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总有一些这样那样的提议,一般反响不大。今年的一个修改宪法的提议却引起各友邦、国人惊诧莫名,波浪汹涌。网络忽拊胸掩面痛哭者有之,哀其不争者有之,悲天悯人高歌世之末路者有之。哀如毛泽东翻生、袁世凯再世、皇朝复辟、历史倒车...... 在演电视剧呢?!各位看客看着看着就入了戏,不但入戏还加上自己的臆想。


对友邦呢,我要说:我党的世界你其实不懂!对国人,我要说:You are too young, too simple, sometimes naïve!


你说你激动个啥呢?


就算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只能连任两届。但由于我国是我党专制,所以党的总书记实际上是我国的最高领导人,又由于党的总书记没有连任的限制,所以我国的最高领导人从理论上来讲就没有任期的限制。


中国国家主席任职期为5年可以连任一次。法律并没有禁止已卸任的国家主席再次任职。


从“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那一刻起,我国宪法都是我党根据需要想改就改,想删就删的。毛泽东同志1954年当选国家主席,一个任期后就嫌烦辞去了主席一职,由刘少奇同志担任。悲催的刘主席在任上就被文化大革命革掉了命。此后直到1975年国家主席都是空缺的。既然无用,1975年通过的《宪法》干脆删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条款,取消此一职务;期间不知道给予宋庆龄同志啥头衔好,毕竟“国母”不是什么职位,于是封了她一个“国家名誉主席“。 后来,觉得外交上还是有用的,1982年又通过的《宪法》恢复了主席和副主席设置。


还有一点看来各位也忘了,党对军队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党指挥枪)。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通常由同一个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担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由中共中央委员会根据党章决定,国家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选举,后者只是对前者在宪法程序上的认可(还没有不被认可的先例)。


根据《春天的故事》这首歌,“一九七九年,那是一个春天”“一位老人在南海画了个圈”,开始了改革开发。这位老人就是邓小平。1979年的邓小平除了个政协主席外,全是副职: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那时候的党政军最高职位是谁:华国锋: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实权掌握在手不是仅有头衔就搞定的。


文化大革命之后,我党认为毛泽东实行的“人格魅力统治”缺乏制衡所以在领导层中进行了一种“分权”尝试,总书记、主席、总理、军委主席由不同的人担任,任期被限制为不超过两期。例如,1985年,总书记是胡耀邦,主席是李先念,总理是赵紫阳。但是,邓小平在这一时期仍被公认为领导的“核心”,可见,实行的还是人格魅力统治。但到底分了权不好办事,引起了89风波,杀与不杀间很是扯皮了一会。过后,胡和赵都失宠了,但邓能够保持最终的政治控制。


这一分权尝试失败后,我党又回归三位一体: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都是 同时担任党、军事、国家最高领导人职务的“最高领导人”。现在任期限制被取消也是顺理成章,根本不值一提。


可见,我党始终表里如一、自始至终地贯彻“中国共产党具有绝对领导权”的政治体制,这次修宪本是平常举动,你前不惊诧,左不惊诧,右不惊诧,现在惊诧个屁!纯属庸人自扰。

尤其是一贯支持党的左派们!党的中心没变、行为举止没有改变,就因为一位你们一直敬仰的核心人物有可能多干几年,就霎时变脸。让我莫名其妙的同时不得不觉得尔等屁民纯属妒忌!


高明深思卓有远见如第十四世达赖喇嘛都认为习近平相当勇敢,坚决打击腐败,创建比其前任胡锦涛任内更为和谐的社会。尔等却蠢如《纽约时报》认为习近平正在企图将中国带回文革个人崇拜极具疯狂的时代。


倒不如看看别的几条被改的还透出点新意: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加入“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及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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