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与科学 再谈逻辑与概率不骗人 |
送交者: 2017年12月15日09:44:08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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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致夫:客观与科学 再谈逻辑与概率不骗人 总听到有人说:中国人逻辑能力差。有极端者说得更干脆:中国人不懂逻辑!本来,笔者对此类说法是有很大保留的,但最近万维发生涉及逻辑应用的争论,动摇了笔者此前的保留,也失去了对国人逻辑能力的不少信心。
但有一点毋庸置疑:偏见比无知距离真理更远!有的人习惯于主观臆断,不尊重事实,缺乏起码的理性和客观精神,如果再不懂逻辑,理解力又低下,就不只是距离真理多远的问题,而是荒谬得可怕了!不幸的是,这类人在万维就有。你要戳穿谣言,简直就像挑战他们的信仰一般——不惜使出浑身解数维护谣言不容质疑!更有人不遗余力地以每天一篇的干劲转贴了一系列传播谣言的文章。 (一)不该是问题的问题:博客论坛发文的作用是什么? 过去半年多来,朝鲜半岛并没有因为一直有人发文渲染战争“迫在眉睫”而变成一片火海!过去几十年来,中国也没有因为有人长期唱衰而崩溃!博客论坛更不是法庭,仅仅讨论一番谣传所谓军人集体性侵幼童的可能性几何,对案件的实际影响只能等于零! 无需赘言就该明确:笔者借助概率与逻辑分析揭露谣言的荒诞不经,只是尝试接近真相的另种思路而已。无论如何渲染“拔高”,那都只是一种个人观点的交流讨论。在任何意义上,它都与法官判案无关,也不可能影响警方侦查案件,以及控辩双方的法庭表现。
那位发专文指责笔者的博主,虽然对她自己的文章定位十分清楚——交流看法,但却莫名其妙地把笔者的逻辑分析文上纲上线到影响公检法办案的高度!有什么理由认为笔者分析文,作为一种个人基本判断和观点,就不是“交流看法”呢?
(二)概率与逻辑分析在犯罪案件中就没有用武之地吗?
几年前,加拿大某地方政府曾爆出官员某公费支出存在大问题,涉嫌权钱交易的案例,其处理结果就是放弃启动全面调查。理由倒不是因为发生概率低,据媒体报道的官方说法,如果进行全面调查,然后提起诉讼,所花费纳税人的钱将超过涉案金额(印象中是几千万加元)。这无疑就是一个建立在逻辑分析基础上的决策,尽管存在很大争议空间。
其次,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该起虐童事件,除了针扎虐童有证据,关于军人集体奸淫幼童的谣传,并没有任何可信证据公开出来。就是监控视频,按警方的说法,也有损坏。至于案件的侦查及后续审理,那是公检法等部门的职责。对公众而言,除了一阵风似的义愤填膺,爬爬道德山,真的就没什么可做了吗?
有人说,弄清真相最重要,这听上去不错。但你没有任何证据,空喊了解真相的口号有用吗?而通过并不依赖证据的概率与逻辑分析,对传闻进行甄别,就是接近真相的另一种途径!至少比空对空的谩骂、发泄有益。 (三)关于证据、概率与逻辑的纠结
概率并非描述事实,它只回答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有人说:“概率小并不影响事实的存在,这是逻辑。”这是十足的外行话,“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也就不存在概率判断问题!概率当然影响不到事实!概率也并不能保证一个事件的必然发生或绝对不发生。火箭发射成功率100%,也不是下次发射成功的绝对保证!只是可能性非常高而已。飞机失事概率再低,都不意味着下次飞行绝对不会出事!只是概率极低罢了。
因此,无论多高或多低的概率,都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当然也是不言而喻的。但因此认为,围绕犯罪案件,没有概率什么事儿,就只能是一种无知。最常见的例证,如各种犯罪率统计数据,就包括概率应用的目的!这几天有人对概率应用的质疑,正好暴露出他们根本不懂概率或对这个概念理解不到位。
什么情况下必须要有证据?无疑,要证实一个犯罪事实的成立,必须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这是事物存在和发生的内在逻辑,且早已成为法定要求。而提供被告人的犯罪证据是原告和控方的法定责任。原告和辩方在可能的情况下,虽可提供被告不在犯罪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等自证清白的证据,却并非法定要求。
首先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无需举证的便利,滥用指控他人犯罪达到不良目的(如打击报复对方);更关键的原因是,要拿出证据自证清白,大多数情况下极其困难,很多时候甚至不可能。笔者前文曾举出一个例子:一位长期共事的异性同事,指控你曾经性骚扰,特别是给不出具体时间、地点等限定信息时,你就没法找到证据自证清白!
另一个相关问题是有人纠结小概率事件。那位博主表示:“忽略‘微乎其微’的可能性,怎么看也不像一种科学的态度。”从理论上讲,无论概率多么小的事件,都不等于不可能事件。这当然毫无疑问。
但在现实生活中,忽略微乎其微的极小概率事件,正是一种有科学依据的通行决策规则!绝大多数人不会因为存在飞机失事的极小概率事件,而拒绝搭乘飞机;也不会因为各种车辆都存在发生车祸的小概率事件,而拒绝开车或乘车。假如真有人连极小概率事件都不忽略,不但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他也无法正常生活!就是骑自行车、步行也存在遭遇意外的极小概率。宅在家里不出门,遭遇飞来横祸的概率也不是零!
很有几位概念不清者居然将这种决策规则与犯罪案件审理混为一谈!就只能是脑子不够用的表现。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孤立的概率分析“结论”从来不会被采纳为犯罪案件的证据!
(四)理解力更糟的例子——分不清主观判断与客观存在!
真有人连这样的基本概念都分辨不清?听上去这似乎不可能!那就看具体例子好了。如前所述,笔者的逻辑分析就是一种主观判断(无论运用了多么客观的分析方法)。而那位博主一方面承认自己不懂逻辑推理,一方面又断言:笔者的分析不是真的逻辑分析,且“逻辑不自恰”,用于分析谣传更是用错了地方!
(五)网传谣言简略概率模型具体化 这里再把前文中那个关于谣言的概率模型具体化一步。谣传的集体奸淫罪恶可归纳为修正后的8个要点:1)一些军人、2)有组织地以集体方式、3)在幼儿园环境、4)多人在场知情的情况下、5)用“活塞运动”方式奸淫幼童!6)时间长达一年多!7)并给孩子们注入致幻剂!8)组织幼儿现场观看奸淫兽行(从小培养)!我们假设这8条中每一条的发生概率都是1%。(别纠结这个概率是不是高了。假定100位军人中就有一位变态到奸淫幼童,确实概率过高!但这里只是为了给大家一个概率大小的粗略概念。)
如果有人对网传谣言的荒谬和不可信仍持有异议,就请回答几个简单到家的常识问题: (1) 假如多名幼童被一些成年人集体奸淫,时间长达一年,他们从来不会受伤吗? (2) 这些幼童回家也从来没有任何异常表现? (3) 他们的家长也从来不会发现任何问题? (4) 这就是你们相信的结果和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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