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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腐败高官刘青山张子善被杀也是冤案?
送交者:  2017年10月14日11:59:31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反腐败是应该的,但像刘青山张子善案件一样,以运动方式反腐败,“杀了两个人,管了二十年”,却是有害的。运动式整肃,可以一时让人们感到解气,但从长远来看,违法的反腐败壮举却破坏了国家政治秩序,阻碍了中国进入法治时代


  老高按:上个月我在推荐著名学者王奇生的《中共早期是如何动员农民参加革命的?》一文时,提请读者关注中共是如何动员民众、“运动治国”的。今天回望中国当代史,看得非常清楚,所谓“群众运动”,实则“运动群众”,毛泽东是发动群众、操控群众的超一流九段高手。
  有位网友跟帖称赞说:“老高转贴这篇不错!毛泽东说过:中国革命胜利的三个法宝:党的领导、群众运动、统一战线。”
  这位网友屡屡不懂装懂,这次又是旧病复发: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一文中,明明指出:“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此公竟然用“群众运动”取代了“武装斗争”!幸亏他没有生活在毛泽东时代、没有身处激情燃烧的群众运动高潮之中——那时他这样篡改“最高指示”,竟然、公然、悍然取消“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三大法宝之一,足以丢命。
  但平心而论,这位网友说的并没有大错:群众运动虽然没有像他说的那样被毛泽东列入“三大法宝”之一,但确实是中共的看家本领,甚至可以说是中共的独门绝招——其它任何国家、任何政党,运用都没有中共这么成功:要么,“官办”“御用”色彩鲜明,一看就是假冒伪劣的“群众运动”;要么,玩火自焚最后失控,群众真起来了,就像法国勒庞所说的成了“乌合之众”,酿出可怕后果。
  毛泽东其实到晚年也是玩过头了,中国学者陈小雅在《中国牛仔:毛泽东的公案及行为、心理分析》一书中谈到毛泽东最爱看《水浒》,而《水浒》中“洪太尉误走妖魔”“放妖容易收妖难”,不就是毛泽东发动文革的隐喻?
  文革虽然玩砸了,但是在这次玩砸之前,中共玩“群众运动”这一手,还算是成功的,建政前后发动了多少次运动?屡屡得手,算得上轻车熟路、得心应手,从彭湃到毛泽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到今天都让习大大能够信手拈来。
  不过,这个看家本领,于中共而言虽功效自不待言;但是对于中国、对于民族,“运动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造成了严重深远的祸殃!
  中共建政初年发生的两位中共高官刘青山、张子善被判死刑,60年来一直是中共用来自诩坚定反腐败的典型案例,以证明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敢于破除“刑不上大夫”,做到“不管什么人,对腐败零容忍、必遭查处”。但这个事件,经中国大陆学者张鸣站在今天的高度解读,满不是那么回事!


  刘青山张子善事件的再反思

  张鸣,博客

  很多历史事件,往往会因其表面的征兆,被人们赋予特别的符号意义。而其真实的内涵,反倒因而被遮蔽。中共建国初年,在三反运动中发生的刘青山张子善事件。多少年来,一直是中共反腐败的一个标本,具有绝对的正面价值。连带着,事件发生的三反五反运动,也蒙上了一层不容置疑的光环。
  眼下,有关刘张事件的描述、回忆甚至演义已经相当多了。但是,无论哪种叙事,都不能否认一个基本事实,即,这个最终导致当事人被枪毙的事件,其实属于典型的“运动案件”,即在政治运动中发生,并得到处理的案件。不仅跟平时的类似案件不同,即使跟那些在运动中发生,但在运动结束后定性处理的案件也大不一样。在所谓“批判从严,处理从宽”的特殊政治运动的惯性操作中,运动后结案和运动中的处理,结果往往大不相同。运动中骇人听闻的事件,往往到了结束后的清理阶段,即使没有从大象变成老鼠,也大抵会瘦身一半。三反运动当然也不例外,许多运动中交待贪污了成吨黄金的大老虎,最后核实,可能连一钱都没有。
  三反运动是以1951年11月20日,毛泽东转发东北局11月1日的报告,要求在全党开展三反运动为起点的。刘青山张子善事件,则在运动开始后一周左右,就东窗事发。华北局上报中央的日子,是11月29日。第二天,毛泽东即批示严惩。[1]也就是说,此案的发生和处理,均在运动的初期。稍微熟悉中共党史的人都知道,习惯于采用运动进行政治运作的毛泽东,在运动初起之时,总是力求让运动升温,再升温。他此时最担心的,是“群众积极性”起不来。为此,即使出现大量的过火行为,也在所不惜。
  三反运动当然也是如此,毛泽东作为运动的发动和推动者,不断地利用转发报告(形成各地攀比的局面),严词督责和直接干预等方式加压,促使运动升温。据当时作为运动领导机构的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负责人薄一波回忆,毛泽东几乎每天晚上都要听取他的汇报,“甚至经常坐镇中节委,参加办公会议,亲自指点。”[2]薄一波还特别提到,1951年12月30日毛接到中南军区的电报后,觉得他们的动作稍缓,“即于元旦凌晨两点起草复电,要求他们对运动要‘严加督促,勤加指导,务使每天都有收获’,并对来电不妥之处作了修改,派专人连夜乘专机将修改稿送到,以引起中南军区的高度重视。”[3]其实,大多数政治运动的过火行为,都直接来源于发动者。比如硬性规定各地的运动抓人、捕人甚至杀人指标(镇反运动),各地想不过火都难。
  我们再看刘青山张子善的案情。据运动中华北局的报告,刘张二人最大罪行有二,一是挪用二百亿左右,用于机关生产。二是二人私用四五亿元,并向上下级及亲友送礼达一亿三千万元。[4]人民币旧币跟新币比值是1:10000,也就是说,刘张二人的问题是,挪用200万,贪污6万左右。问题是,当时所谓的“挪用”,并非像今天的贪污犯一样,挪用公款去炒股投机,而是去做机关生产。机关生产,是中共在战争时期传下来的一种积习。那时中共没有统一的后勤供应,各个根据地各显神通,自己做自己的。本事大,人员待遇就好,本事小,待遇就差。这种机关生产,原本就是无法无天的,怎么能搞到钱和物资,就怎么做。
  当然,中共夺取政权之后,成了当家人,这种游击习气的做法,是不应该再有了。但是,长期形成的积习,一时半会儿,是改不了的。实际上,机关生产很多地方都在搞,当时中国的计划经济体系还没有确立,社会上还是半个市场经济,搞机关生产,大有机会。实际上所有的机关,机关工作人员,都有动力。单单拿刘张问罪,似乎并不公平。至于所谓的“私用”,当时其实很难界定。可以肯定,从案件的前后叙述看,刘张二人并没有把钱拿回家去。作为一个地方的负责人,一个标准的“公家人”,怎样开销这些钱才叫私用,真的不好说。所以,后来出的《毛泽东传》上,再提及此事,私用一项就消失了,只是笼统地说贪污挪用公款约二百亿元。[5]也就是当年华北局认定的第一项罪名,挪用二百亿公款。
  以今天的标准,即使5、6万元被一个地委书记和一个专员放进了自家的口袋,挪用,也切实无误,也只能算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案子。以他们的级别,多半是不会被起诉的。显然,我们不能用今天的标准来比照当年,当年这样大金额的案子,的确不算小了。但问题是,这一切都是在运动中发生的。以运动的方式取证,以运动的方式批判,以运动的方式让当事人认罪,最后,也是运动的方式被定案处理,两人丢了性命。凡是经过运动的人不能不怀疑,这样的操作,可信吗?
  10年前,央视开拍一部共和国史的记录片,我也参与了一点工作。当拍到这个很给共和国添彩的案件时,发现在河北档案馆里,根本找不到刘张二人的逮捕证。询问当事人才知道,当时根本就没有逮捕证——当时,甚至连一部相关的法律都没有。民国的《六法全书》已经被废除,而年轻的共和国,则连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当然,最令人生疑的,是案件取证和确证的方式。
  中共建国以来历次“整人”的政治运动,取证和确证,都是群众运动式的,三反当然也不例外。为使运动快一点火起来,毛泽东曾经提出过“大胆怀疑”的方针,[6]他所特别推崇的解放军六十六军的典型经验里,指导思想就是“大胆怀疑,追加预算”的八字方针。[7]在三反中,要求各级干部“人人下水洗澡”,[8]对五反的打击面也是惟恐不宽。
  解放军总政治部1952年1月14日,针对西南军区的一份运动简报有个避免斗争扩大化的批示,由于简报里说,有的单位几乎百分之百的人员有大小不同的贪污行为,因此总政要求避免把一般性的公私不分都说成是贪污。但毛泽东看了后认为这个批示不妥,在他看来,当时运动的“偏向”是右,而不是左。[9]这种宁左勿右的运动操作,做出的案子,是没法让人信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刘张的案子,无非是毛泽东借两人的人头,为了让运动升温火起来的一点权力技术和操作。的确,效果很好,杀了这两个人,的确让运动达到了沸点。运动过后,由于反腐败的道德正当性,以及毛泽东亲自过问批示的结果,甄别和纠正实际上都谈不上。于是,这个案子,就成了反腐败的一个经久不衰的符号。
  不用说,反腐败无疑是应该的,也是任何一个政权都必须做的事情。但像刘青山张子善案件一样,以运动非法制的方式反腐败,却是有害的,至少是弊大于利的。从根本上讲,没有完善的民主和法制,腐败是反不了的。运动式的整肃,杀鸡儆猴,也许可以一时让人心很振奋,让人们感到很解气。但是,从长远看,却是对国家政治秩序的破坏,阻碍了中国进入法制时代的步伐。更可悲的是,如果我们今天还津津乐道当年的“壮举”,说什么“杀了两个人,管了二十年”。对此没有丝毫的反思,那么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还是有可能一次次被违法的反腐败壮举所打断。腐败,只能越反越多,越反,腐败的规模越大。

  【注释】

  [1]《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第528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
  [2]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42页。
  [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47页。此事,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写的《毛泽东传》里,也有叙述,不过,那里说的是毛派专人给中南军区负责人谭政送的是一封信。见《毛泽东传1949—1976》,第209—210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4]《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第529页。
  [5]《毛泽东传1949—1976》上册,第217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6]这个提法,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写的《毛泽东传》中,都没有查到,但在某些地方三反史料中,有这样记载。参见《“三反”、“五反”运动》江苏卷,第131,132页。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2003。
  [7]《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197页。
  [8]《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95页。
  [9]《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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