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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新刊:祭香港所谓回归二十周年
送交者:  2017年06月30日10:27:07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二十八年前,笔者撰写了这篇两万余字的《香港基本法草案》评论文章。二十八年后读之,证之事实,依然觉得历历在目,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所谓一国两制,所谓高度文明,所谓高度自治,所谓港人治港,全是些政治骗子的花言巧语。旧文新刊,祭香港的二十周年所谓回归,祭香港人民的二十年饮恨。 

高胜寒 2017年6月29日



中国司法的耻辱:《香港基本法草案》


满纸荒唐言的所谓《香港基本法草案》,在中国共産党一手控制下,终于由最没有资格代表中国人民利益和权利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香港居民的悲剧序幕,就在《人民日报》的欢呼中拉开。

1984年12月19日的《中英联合声明》确认,从1997年7月1日开始香港的主权将重新归属中国版图。《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序言说: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複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个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现代的文明法则,一个国家只能有一部宪法,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为之,否则即为违宪。任何违反国家宪法者,就是人人得而诛之的人民公敌。这是普世价值,亦是司法伦理,更是政治守则。大多数现代文明国家如英、法、美、德等的元首就职之时,其誓词皆有要求遵守并保护宪法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说:“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现代司法伦理告诉我们,宪法是国家最高的大法,任何地方法规如果与之抵触,地方法规则自动失效。香港在1997年回归以后,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而《香港基本法草案》是地方法规,因而无权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独立存在。

基于此,许多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地方法的条文,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原则抵触因而站不住脚,是为非法。《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8条说:“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任何的地方法规皆不允许抵触其国家最高的宪法,乃是现代文明国家公认的准则。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算不算是全国性法律呢?如果算是全国性法律的话,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不受其约束?可以不加理会?

这种特殊权力和理论根据,唯一的来源是来自《香港基本法草案》。但是《香港基本法草案》乃一地方法规,任何的地方法规,本身无权通过并且执行抵触国家宪法的任何法律和法规。这条不合乎法理的地方法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严的藐视和挑战。

这种恶例一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的地方势力,都可以模彷香港形式,随意按照自己的利益而胡乱通过他们自己想要的法律,如此一来,国家和社会,将因失去节制而大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说:“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不是明文规定得清清楚楚吗?难道说这还会有另外一种的解释吗?如果说香港居民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国家基本大法的话,那么,香港居民当然要遵守执行,接受约束。可是,果真如此这般的话,香港居民的祸事则会接踵而至!

笔者举例证之。1982年11月26日彭真在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报告,向全中国人民解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定义和原则时说:

“宪法修改草案的总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産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这就是堂堂皇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华和精神!香港居民如果接受了这种充满了中国共産党意识形态的宪法约束并行之有效的话,那将会是什么样的生活?对习惯于自由的香港居民来说,这是一个两难的局面。香港居民会有人有兴趣去过那种“四个坚持”的生活吗?

香港居民如果不接受这“四个坚持”的话,那可是犯法而且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是必须予以追究的。

这种两难局面,正好印证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不学无术。他们对法学理论认知上的肤浅,他们对逻辑推理之低能,是使人惊讶的,他们抛出来的东西,无法不流为笑谈。

笔者再举一例为证。在法言法,就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不学而有术,即使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授权来制定某特定地区之地方法,但是他们绝对没有权力来制定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地方法!即使强行制成了,也会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所抵触而自动作废。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5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在法理上说是无法合法实行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就说:“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地规定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着什么权力和法理,胆敢公然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凭什么允许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呢?唾弃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不是中国共産党自己否定自己吗?这不是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吗?这不是公开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吗?难道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要大?还要高?还要厉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说:“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们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産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

只不过为了想统战得逞,只为了经济利益,只为了麻痹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精神防线,这些急功近利鼠目寸光的党棍们,就连自己的基本立场都不要了,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原则都放弃了。

党官老爷们就情不自禁地热恋起他们心中的腐朽思想来了,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反对资本主义”都不再反对了。他们非但不再反对他们心中万恶的资本主义,反倒热情地拥护起来了,还信誓旦旦地“保证50年不变”!

50年不变”的空头诺言靠得住吗?世人可以从中共玩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劣迹里找到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就没有出台一部像样的宪法。中共的原则是,一朝权在手,便把宪法改,毛泽东如是,华国锋如是,邓小平亦如是。

宪法是中国共産党独裁专政的糖衣毒药,是他们欺名盗世的伪善面具,是他们冒充文明的遮羞布,是他们强姦民意的手段,是他们贡在神坛上的牺牲品,是他们自欺欺人的文字假戏,既不是治国准则,更不是为国为民长安久居的百年大计。

在中国共産党来说,宪法是只看不用,只说不练,宪法说的是一套,私下干的又是一套,言行不一,党格分裂,全无公信力可言。在中国,包括中国共産党在内的人民,没有人会天真到或愚蠢到会去相信宪法内容的真实性。

1978年3月5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喜气洋洋地又重新通过了另外一部新的宪法。可是,只不过是四年多光景,这部所谓的新宪法就玩完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在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上说:

1978年11月中国共産党11届3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

这部所谓宪法,前后不过是四年的光景,就已经在许多方面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需要不相适应,而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修改了,这不是直接证明了中国共産党的短视?这不是直接说明了中国共産党在任意玩弄国家根本大法?

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用了几年就要撕掉再来部新的,居然没有任何共産党人为此羞愧,为此觉得有负中国人民的重托,更不用说为此负起行政、道义和法律上的责任。

辨别民主法治和独裁专制的方法是听其言,观其行,香港居民会作出逻辑推理:连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用了几年就将之作废,那么只是一个小小的《香港基本法》又有何用?连国家宪法都保证不了,又如何能保证地方小法?50年不变的诺言,又怎能置信?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9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的语文。”

在英国殖民地年代的香港,其官方语言为英文,乃是英国帝国主义者要使香港完全殖民化的阴谋,除了培养殖民地的奴化教育以便其统治之外,并无其他用处,虽然可恶,但却是可以理解。但是在香港的主权回归中国后,已经不存在殖民奴化教育的问题,因而没有再度用法律形式来吹捧和独尊英语的必要。

由于英国帝国主义的殖民扩张使英语在全世界风行。如果是因为实用或方便的理由,由民间自行为之即可,没有必要在中国的领土上用法律的形式去推动一种外国语言。中国人民应该有点骨气才对,大可不必自甘下贱,去规定英文也是正式语文,难道说一百多年的丧权辱国耻辱还不够长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5条说:“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这是真统治而假自治,中共玩弄假民主假自由和搞傀儡政权,早已玩得烂熟,以为这就可以骗尽天下,真乃自欺欺人。

由此可见,中国共産党从一开始,就将香港牢牢地人民民主专政了!中共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彻底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由其背后操纵一切的行为中即可证明。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7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任何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这是一条充满了行政矛盾和违背司法伦理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是立法机构,其常务委员会是中国共産党掌控的傀儡组织,现代文明司法伦理不允许任何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拥有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是属于法院的职权,如果立法机构可以自己立法自己解释的话,还要法院干什么?

这条所谓的立法,彰显出中国共産党的恶毒成性,和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对基本法理的无知,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这条所谓立法,将会被全世界文明国家耻笑:中国人的现代司法水平,竟是如此荒唐和幼稚----居然允许立法机构去代替司法机构的职能!莫非现代中国人除却没留辫子,其司法伦理思想依然停留在大清帝国时代?

除了在法理上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之外,这还是一段神来之笔的文字游戏,中共表面上允许香港居民拥有独立自主的立法权,但是骨子里却根本不是那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太上皇姿态出现的。 

任何的香港立法会制定的任何法律,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关于中央控制的原则,可以将有关法律驳回,且立即失效,且无溯及力。在这个太上皇杀手鐗的控制下,任何不符合中共心意的香港立法随时可以废止,所谓高度自治,谎言而已。

任何文明国家,无一不实施地方自治,地方自治的指标之一,是地方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文明国家的公认准则是:地方法律不可抵触联邦法律,若与联邦法律有所抵触,则地方法律自动失效;联邦法律不可与宪法抵触,若与宪法有所抵触,则联邦法律自动失效。 

只要地方法律不抵触国家的外交、国防以及联邦法律,应该拥有完全自主立法权。而对于地方的立法,只要不抵触联邦权限,联邦无权说三道四、横加干涉。

这是文明世界所采用的司法伦理,但是《香港基本法草案》却不是如此,因而可以说,《香港基本法草案》是一场假自治真傀儡骗局:香港立法会的太上皇就全是由中共充塞其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太上皇对香港立法会的控制是无所不用其极的,只要是看不顺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就可下条子将之“无溯及力”地作废,而其理由,居然是一句无边无际的“不符合中央管理的事务”!

1997大限还没到,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産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幽灵,已经开始在香港的土地上游荡。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22条说:“中国其它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中国人民到中国版图所有的土地上去公差、经商或旅游居然需要办理批准手续,这除了在严重侵犯了中国人民宪法赋予的自由搬迁权利之外,也只能说这就是中国式社会主义特色和德政了。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31条说:“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迁徙的自由本来就是人类的基本人权之一,可是在伪《香港基本法草案》统治下,连这点基本的人权都是没有的,都是特准的,都是中国共産党恩赐的。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5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首长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産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从这条不伦不类的法案中,世人终于可以看到了《香港基本法草桉》的狐狸尾巴!

香港特别行政区既然是高度的自治,香港居民当然有权利选举自己的行政长官。可是在中共傀儡魔法之下 ,即使是香港居民自己所选出来的行政首长,也不能走马上任。因为根据《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5条的要求,还须经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这不是法盲的中国共産党喜欢脱裤放屁,也不是无能的《香港基本法草案》起草委员会见不及此,而是暴政奴才们傀儡心态的纠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首长必须是中国共産党的傀儡,而这正是控制傀儡的最佳手段。

换句话说,如果一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央人民政府,因某种原因而拒绝对香港居民自己选举出来的行政长官任命的话,那么所有选举结果都将作废!说的更清楚点,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所谓的地方自治,并不是真正的地方自治,而是一切都必须中国共産党说了算的假自治! 

在《香港基本法草案》的戏法下,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行政上,中国共産党都已经将香港紧紧地掌控住,不留半点空间。香港的法律没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得生效,香港所选出来的行政长官,没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不得走马上任。香港永远无法跳出中共控制的掌心。

《香港基本法草案》157条说:“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整部《香港基本法草案》里最为荒诞和滑天下之大稽的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何方神圣?居然可以沐猴而冠地去解释《香港基本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8条》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白纸黑字的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构,但是中国共産党和中国共産党控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却视之不见,听而不闻,依然法盲如故,依然僵化如故,依然择恶而行,依然犯法如故。

诺大的一批《香港基本法草案》起草委员会,难道草包到如此地步,连这种基本的现代司法伦理概念都没有?   

现代文明国家无一不将法律解释权付予法院,地区法例由地区法院解释,州级法例由州最高法院解释,联邦法律由国家最高法院解释,这是举世公认的司法伦理和文明惯例。

这条转弯抹角的恶法却把释法权交给没有司法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党棍手里,既然如此还要大法官来干什么?干脆叫所有中国大法官们都回家去卖红薯算了!  

凭着观察《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基本常识,就叫人觉得他们不是不知法律为何物的一帮党棍,就是不学无术的一批法盲,叫这种党棍与法盲来解释法律的原则和定义,会有文明的结论吗?

没有一个现代文明国家不将司法的最终解释权付予最高法院,允许立法机构拥有释法权的国家距离现代文明何其远也!因为那是三权分立的基础,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立国基础。

这些现代文明伦理一到了中国共産党手裡立即变了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无法无天,胆敢擅自越权,恣意糟蹋司法系统,是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最大的侮辱!是的中国司法的侮辱,是对中国人民尊严的侮辱!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臭名昭着的黑衙门,为了麻痹和软化香港居民的恐共症,故意在《香港基本法草案》里不提马列思想和社会主义等口号,当然更不敢对着香港居民推销连他们自己都不相信的共産主义。而事实上这部彻头彻尾傀儡政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就是一部包藏祸心的地方恶法。

《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序言说:“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社会主义是个空泛的政治名词,研究社会主义的著作可以装满一火车。在这个多元化的世界里,有哪个国家是真正去实行绝对的社会主义呢?实行社会主义的国家不见得就能産生共産党,也不见得就会演变成为了共産主义的社会。历史演变的事实早已清楚地证明了共産主义社会乃海市蜃楼,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

反之,高呼信仰共産主义的国家不见得实行的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和共産主义之间,并没有一定的必然性,英国实行的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可是英国人并没有实行共産主义的兴趣。

中共据说是在想实行共産主义,结果导致独裁暴政,一党专制,贪污腐败,祸国殃民。这就是中国人民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制度吗?

美国的社会安全福利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用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又有何不可呢?难道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会拒绝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序言中所谓的社会主义,说穿了就是共産主义的代名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怕一语而天下惊,才说成了是社会主义。其心虚气短,自信缺失,暴露无遗。

中国共産党是假借社会主义之名而行独裁专制之实,目的就是制造垄断国家资源和权力的特权阶级,从而达到利益集团的私利。如果与现在的中共相比,中国历代的贪污腐败只是芝麻比西瓜。从中央到地方,从法庭到官场,不贪污腐败可能变成了新闻。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乃是一个现实问题而不是概念问题,除非中国共産党被推翻,除非中共自己放弃专制,否则它将在香港推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式的贪污腐败政治。这不是会否推行的问题,而是迟早与何时的问题。理由很简单,贪污腐败成性、独裁暴政成性、无法无天成性的中国共産党,没有在香港推行民主政治和廉政治港的条件和能力。

什么是共産主义?共産党的老祖宗恩格斯在142年前就曾定论说:“共産主义是关于无産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而无産阶级的定义是:“专靠出卖自己的劳动而不是靠某一种资本的利润来获得生活资料的社会阶级;无産阶级或无産者阶级就是十九世纪的劳动阶级。”照此理论看来,香港的无産阶级不是满街满巷都是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5条说,九七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所谓的资本主义,即是资産者阶级或资産阶级。恩格斯在1847年为资産者阶级或资産阶级定调子时,就指出:“现在他们在所有文明国家里几乎是一切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原料和工具(机器、工厂)的独佔者。这就是资産者阶级或资産阶级。”照此理论看来,香港的资産阶级,不也是满街满巷吗?

依照中共及其信徒的看法,香港既然在理论上已经存在着资産阶级和无産阶级两大阶级,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两大阶级矛盾的斗争将导致最终的两大阶级对决,是无法避免的。香港社会上两大阶级对决之时,就是中国共産党在香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之日。

如果论及坚持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其鲜血淋漓,心黑手辣,任谁都比不上中共党徒心中的红太阳毛主席。毛泽东在四十年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就说:

“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累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

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産阶级和民族资産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産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産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

对这些人,要他们规规矩矩,不准他们乱说乱动。他们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们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这就是毛泽东思想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12月4日公布并施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序言说: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産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高度文明”“高度自治”和“高度民主”是一段伟大的空话、认真的假话和无耻的黑话!

中共党徒唯恐糟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不够彻底,唯恐羞辱中国人民的尊严还不够彻底,所以就连哄带骗的塞了一些见不得光的东西进宪法,所以在这部不入流的新宪法开门见山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爲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现代的文明历史里,从来就没有一部歌颂一党一派或个人的宪法是受到世人尊重和被执行的;也没有一部这类所谓宪法是能维持得长久的。毫无司法观念的中国共産党,总以为只要用宪法在自己的脸上贴了金,就能永远掌握权柄,就能长久统治中国人民。

就是因为如此的诈欺、粗鄙、短视和肤浅,导致中国共産党至今建政几十年,连一部像样的宪法都拿不出来,它非但不以之为耻,非但不为之汗顔,还在那里自欺欺人地吹嘘什么“高度文明、高度民主,高度自治”。

在这种霸王式的假文明假民主假自由的幌子下,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独创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就成为了祸国殃民的大毒草,终于形成了文化大革命这场民族大浩劫!

按理说在经过了文革这场民族大浩劫之后,应该知错就改才对,可是事实上并非如此。新出炉的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然是换汤不换药,依然是诈欺满篇,依然是封建愚昧,依然是老猴子变不出新把戏,依然是一部三流以下的宪法。  

这部新宪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上就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内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爲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照此看来,在可见的未来岁月里,狂热的毛泽东思想和人民民主专政将会在中国占着主流位置,连宪法都要为之退避三舍,那么满街满巷都是资産阶级的香港,能独善其身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8条第5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责只能是“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这是一条专为培养傀儡政权而精心设下的地方恶法!

如此一来,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因为没有行政长官所必须具备的人事权,而必然成为一位无关紧要而且已被彻底架空了的傀儡角色。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的司、局、署、专、警、审等的官员,只需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即可,而无需理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既无兵也无将更无实权,连革一位副司长职务的权力都没有,又如何能带领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走出困境呢?如此这般的绑手绑脚,那么所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除了充当傀儡应声跟屁虫之外,可谓毫无作为,真是典型的傀儡,

其实在这个大前提之下,提名任命也好,提议革职也罢,都是已经不切实际的了,因爲马克思恩格斯合写的《共産党宣言》中,已经明确地指出:

“我们已经看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産阶级变爲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産阶级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得资産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産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即集中在已组成为统治阶级的无産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更快地增加生産力的总量。

要做到这一点,当然首先对所有权和资産阶级生産关系实行暴力的干预,即采取这样一些措施,它们在经济上似乎是不够充分和没有效力的,但在运动进程中它们却会越出本身,成爲变革全部生産方式所不可避免的手段。

总之,共産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旨在反对现存社会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最为注意的是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共産党人认为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是可鄙的事情。

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让那些统治阶级在共産主义革命前颤抖吧。无産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自己颈上的锁链,而他们所能获得的却是整个世界。”

这几段理论,是世界上所有共産党视为永恒不变的真理,离开了这种血腥暴力的前提,共産党将会不再是共産党。

从这种理论看《香港基本法草案》中所说50年不变的意义只能有两种可能:中共改变香港,或香港改变中共。但是香港能改变中共吗?别幼稚天真了!

《香港基本法草案》只是说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并没有提到说不在香港推销共産主义,或者马、恩、列、斯、毛等的思想,更没有可以约束中国共産党在香港活动的任何条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部门主要领导更是中共呼来挥去的僕从。如此一来,什么“五十年不变”“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高度自治”等口号不就是一些虚假诺言吗?香港居民的前途,不是已经清清楚楚地描叙出来了吗?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炮制出来的这份充满了封建愚昧、虚假奸伪、傀儡心态和奴才意识的所谓《香港基本法草案》,加之前有毛泽东思想的“最好是规规矩矩、不要乱说乱动”,后有马克思恩格斯主义的“实行暴力干预、用暴力推翻”,香港未来的前途,已未卜先知。

一国两制是一条行不通的死胡同,是一种为达到统战目的而阴谋设计的圈套,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当大英帝国主义者势力从香港撤出后,当这部《香港基本法草案》成为了事实后,当中共势力全面掌握香港后,就像今天所谓“享有高度自治”的新疆和西藏一样,还有谁胆敢出来向手握屠刀的中共叫板呢?

美国《华盛顿时报》1989年3月21日的新闻报道说,英国政府恐怕中共最近在西藏的野蛮铁腕统治,会在1997年后的香港重演,所以计划在英国国会通过一项名爲《香港民权法桉(Hong Kong Bill Of Rights)》的法律,旨在为香港居民提供一项基本保护。

英国人的这个政治动作是猫哭老鼠假慈悲。英国历来就是阴险毒辣的老牌帝国主义国家,其老窝不过只是英伦三岛而已,之所以能风云际会称霸世界,所靠者并非其慈悲,乃是与慈悲正好相反的残忍和屠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高涨,愿意继续接受英帝国主义的剥削和压迫的国家越来越少了,纷纷宣布脱离英国而独立。“有太阳照到的地方就有大英帝国的旗帜”,当年的牛皮吹得天大,随着英国国力的日暮西山而不攻自破。

这个年老多病的老牌大帝国,其没落和式微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定律,也是所有愚民政府终将必败的最佳写照。天理昭昭,把英帝国主义的残余势力从香港清理出去,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历史责任。 

当年英国的无良商人,持着英国维多利亚女皇特别批准签发的合法贩卖毒品营业执照,在全球各地到处公开贩卖鸦片和其他的毒品,害人无数。而英帝国主义政府则凭着其船坚炮厉和心黑手辣,为了金钱,公开充当毒贩子的后台总老板。

中英鸦片战争就是历史铁证,清政府不允许英帝国主义者继续贩卖毒品,从而招来了一场侵略战争。清政府因军事失利,被迫签了城下之盟而割让香港。英帝国主义自从因鸦片战争而意外地侵占了香港,就一直都是唯利是图而且是唯英国之利而图,其所设立的殖民地政府,更是如此。仅以港英政府的所谓立法局爲例。

香港立法局是根据英国所谓的《香港英皇制诰(Hong Kong Letters Patent)》和《香港皇室训令(Hong Kong Royal Instructions)》而成立的。

英国在接手香港后,首先废除《大清律》。英女皇维多利亚于1843年4月6日颁布《香港英皇制诰》24条,作为统治香港的基本法律基础,确立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再接着颁布规范香港政府和港督权力的《香港皇室训令》,作为统治香港殖民地的行政标准。  

大英帝国主义者在他们自己英伦三岛老家,将自己的政治体系搞得头头是道有板有眼,行政、司法和立法部门,清清楚楚,够文明现代化了。而当他们在搞殖民地政府时,就完全是另一回事。

满肚子坏水的大英帝国主义者,为了全面而有效地牢牢掌握住香港,无所不用其极,什么下流无耻的手段都使出来了:全部的立法局人员总数57人,扣除了港督、布政司、律政司、财政司、7名官守议员和22名委任议员外,只有24席是民选的议员。

香港的港督是官派的,又是《香港英皇制诰》和《香港皇室训令》规定的当然立法局主席;布政、律政、财政三司是港督委任的,亦是理所当然的官守议员;另外7席来历不明的官守议员,和港督钦点22名妾身未明的委任议员,都是一些标准的英国殖民地走狗式的傀儡。

他们更身受《香港行政法规》的约束,在表决任何的立法动议时,除了预先宣佈可以随意表决之外,其投票行动硬性规定必须同政府的立场一致。

在整个香港立法局57个席位中,这帮家伙就独占33席。所以在任何的情况之下,即使民选的24席议员全是反对党亦无关紧要,因为香港殖民地政府拥有过半的铁票,可以紧紧掌控住香港的立法局,可以为所欲为。香港立法局的不公平结构,就是英帝国主义者在香港殖民统治的缩影。

这样的傀儡政府,这样不合理的政治组合和立法机关,怎么可能替香港人民争取幸福和权利?但更可恶是香港立法局虽有立法之权,却无立法之实。

根据《香港英皇制诰》和《香港皇室训令》的严格规定,英皇有对香港立法权的最后保留权和否决权。意思是英皇有权以行政命令推翻任何香港立法局经过三读而通过的法案,使之立即失效。这种殖民地式的悲哀,充分显示出英帝国主义的虚伪、阴险、野蛮、卑鄙而下流的庐山真面目!

但是如果将英帝国主义的香港立法局的鬼把戏,和《香港基本法草案》中的中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把门神作一比较,会惊讶地发现,它们虽然戏法不一,皮毛各异,但异途同归,一丘之貉。

可是,香港在英国的统治下是殖民地政府;而在九七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主权地,怎么会跟英国殖民地时期一样呢?可怜又可悲的香港居民,才离狼穴,又进虎口!

英国殖民地的香港立法局,已经是够差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立法会,也并不高明到哪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産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代拟稿)》,简称《草案代拟稿》第6条说: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55人组成,其中,地区性代表人士15人,工商、金融界16人,专业界12人,农工、社会服务、宗教等12人。”

这是在开玩笑吗?农工界的代表是如何选出来的?专业界指的又是谁?也许是中共欺侮人民成性,惯于将中国人分为三六九等,便忘了自己的“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诺言和保证,迫不及待地在香港划分起阶级成分来。

什么工商界、金融界、宗教界、专业界等等,岂非不伦不类?50年不变的空头许诺言犹在耳,《香港基本法草案》墨迹未乾,阶级分类的架势就已拉开了。如果说英国式的香港立法局是强盗式的话,那么中共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则可称之爲分赃式。

《草案代拟稿》又说:

“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会议员凡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案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爲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这一条的决定真是莫名其妙!在英国强盗式的香港立法局中,现任的港督是香港立法局的当然主席,也是英国在香港的全权代表,难道也可以留下来不成?

布政司、律政司和财政司三人,是香港港督委任,更是天生的官守议员,另外再加上7名官守议员和22名非官守议员全由香港港督委任,也全是英国在香港的马仔或龙套,他们职位的存在,其本身就是对民主制度的一种侮辱和讽刺,更是中国人民羞耻的烙印,难道还要留下这些殖民地时期的立法委员继续羞辱中国人民吗?

中国人在香港恢复了主权后,有甚么必要还去留恋这些羞耻的烙印?他们凭甚么还要继续来凌辱中国人民?人民的立法代表,本来就是有时间性的委任制度,时限一到,不连任就走路,没有甚么商量馀地,平常都已如此,何况主权更易的非常时期?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8条之3说:“第1至第4届立法会按本附件的规定组成。在第4届立法会任内,立法会拟定具体办法,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选民投票,以决定立法会的议员是否全部由普选産生。投票结果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主制度的实质内容有三:言论自由、议会政治和全民选举,三者缺一不可。《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8条之3所说的“是否全部由普选産生”,根本就是做贼心虚,有什么理由反对全部由普选産生呢?

只有傀儡政权才会在人民普选面前颤抖、惊怕和心虚。如果连全部由普选産生都加以反对的话,那么又和英帝国主义的强盗式的香港立法局有何分别?提出这种议题并将之列入《香港基本法草案》的人,其本身必然是不知民主政治爲何物而心术不正的民主罪人。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8条之3又说:“上述全体选民投票的举行,必须获得立法会议员多数通过,徵得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投票结果,必须有30%以上的合法选民赞成,方爲有效,付诸实行。”

照这个恶法看,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如果想表达点意见,则先须过关斩将之后,才能有机会举行公投!获得立法会议员多数通过是一关,征得行政长官同意是一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又是一关!这三大关都是鬼门关!

在这些地方恶法的威慑下,在这些硬性条件的限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是绝对不可能有任何的民主和自由。获得立法会议员多数通过这一关,就几乎是不可能的,因爲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议员,是一些来自各阶级的特殊代表,他们怎么可能不要乌纱帽而要民意呢?

征得行政长官同意这一关也是绝不可能的。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无可避免地必然是对中共唯命是从的傀儡角色,否则不可能出任此职。

至于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批准这一关,就更加玄妙。要一个由中共把持的黑衙门来爲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搞民主,只要想一想狐狸修鸡窝的寓言,就可明白了。结果是什么,还需要去算命吗?

这条恶法乃典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香港版,表面富丽堂皇,实际是挂羊头卖狗肉!要这班人马来推行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执行民主和法治,无异于痴人说梦。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8条之4说:“如上述投票决定立法会议员全部由普选産生,从第5届起实施,如投票决定不变,每隔10年可按照第3项的规定再举行一次全体选民投票。”

“从第五届起实施”的意义是什么?请看《香港基本法草案》第66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以此类推,就算是香港居民有了自己的民意立法代表,也要等到14年以后了。如果14年之后的三关中有任何一关不同意的话,那么可怜的香港居民,就要再等四年,如果在四年以后再不过关的话,则要再等四年;四年又四年,反复无穷尽----!

这就是《香港基本法草案》真正的目的!天地间恶法莫过于此。何况中共能允许香港居民享有民主和自由的制度吗?别天真了!如果香港居民接受了这种安排,就像接受了套在自己脖子上的铁链一样。

为什么要拖延到第5届才能进行普选呢?为什么不从第一届就开始呢?只有施行愚民政策的政府才害怕选举,才害怕公投。因为选举尤其是公投可以使愚民政策施行者露出狐狸尾巴,使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原形毕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规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团体作出破坏宪法的规定,可是中国共産党却肆无忌惮地宣佈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约束的《香港基本法草案》!

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管不住一党独裁贪污腐败的中国共産党,那么一部小小的区域性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又有何用呢?其实中共所谓的基本方针政策,就像他们保证的50年不变一样,无论在理论上或者在事实上,都是靠不住并无法实现的空中热馒头。

所有的现代文明国家,只有不允许地方法抵触宪法之说,但绝没有不允许地方法抵触什么基本方针政策之理。基本方针政策是根据国内外环境和利益需求而可随时调整的行政策略,又岂能不根据变化而随时作出调整?不按照客观环境需求而作出调整的基本方针政策必然是僵硬的死板的,也必然会导致失败。

这些丝毫不懂法理却在立法的暴政傀儡们,居然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基本方针政策,焉能不闹笑话?弃国家堂堂正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用,而取朝令夕改的基本方针政策是本末倒置。

《香港基本法草案》起草委员会的暴政傀儡们可以休矣!

中国共産党数十年来,天天痛骂腐败的资本主义,却忽然间发现资本主义有救穷脱贫的功能,又忽然间发现万恶的资本主义有点可爱起来,不仅搞起什么改革开放,而且要琵琶半遮面地学习搞资本主义,并美其名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难道这不是一些政策的调整吗?难道说这不是抵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方针吗?言行不一,自相矛盾,说一套做一套,眼里哪有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3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和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是文明法治国家的普世价值,三个机构权力平等,互相监督与制衡,这是基本原则。可是这种普世价值和基本原则到了中国共産党手里,却把立法变成了行政的附属机构,立法会要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特殊的立法,“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这是在文明世界面前丢人现眼的大笑话!这正好说明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法盲程度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胆敢公然公开的为香港居民设圈套,穿小鞋!

这样一批连三权分立原则都不知道的傀儡,居然厚顔地参与《香港基本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果这不是法贼又是什么?

立法会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可是在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的傀儡形态和奴才意识的运作下,“凡涉及政府政策者”的议案,居然“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如此一来,香港居民委以重任的立法权力,被无条件地直接奉送给了既无权又无势,必然是中共傀儡的香港行政长官,也就是间接地拱手交给了腐败透顶且无法无天的中国共産党。

尤其是政府的公共开支、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这两项,更是立法会议员最爲重要的职责,没有立法会议员的多数票批准,行政当局不得任意花费税金。而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正是立法会议员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唯有将这两项掌握好,纳税人的血汗税钱的用途才会有所保障,人民的权利才能得以落实。

可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方针政策之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不但没给香港立法会议员们豁免言责权利,以让议员们毫无顾忌地爲其选民尽忠尽责,反而大反其道而行之。在香港立法会议员们的脖子上套上这条太上皇式的枷锁,使他们最好规规矩矩,不要乱说乱动。

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必然会是一位毫无作为而且对中共鞠躬哈腰的傀儡小丑,也必然是中共在香港的利益代言人。要有这种背景的人去插手香港立法会,本身就是对香港居民权利的侵略和犯罪,更是直接对香港议会制度的严重破坏。

中共之所以唆使其在香港的利益代言人去管住立法局,不允许立法会议员们去碰公共开支、政府的结构与管理运作三大禁区,正好说明了中共对香港居民的不信任和惧怕,也说明了中国共産党对自己那套基本方针政策完全没有信心。

英国老牌帝国主义再坏,也不过是唆使其傀儡和走狗们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同政府的立场一致”,他们脸皮再厚,也不敢明目张胆地说三道四。香港特别行政区议会却被中共傀儡们用法律形式限定了几个不得讨论的禁区!按这一恶法看来,所谓高度自治的香港居民的政治地位,连英国殖民时代都不如。

中国共産党口口声声要相信人民,在这里却原形毕露。既然如此还要香港立法会这种花瓶议会来干什么?依笔者看来不需理会什么国际视听了,什么脸面不脸面也都无关紧要了,更无需再搞这些傀儡立法游戏了,稳定第一,革命第一,以后全凭条子办事就好了。乾脆直接了当地宣佈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又一次伟大胜利,这岂不是更气壮如牛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2条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和终审权。”单从文字来看既富丽堂皇又优雅文明,真是说的比唱的还好听。但骨子里根本就不是那回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谓高度自治,原来是全国人大这个黑衙门恩赐的! 

什么叫做行政管理权?为何不敢称之为行政主权或行政权?这就说明中共在玩弄自欺欺人的文字游戏。“行政管理权”的意思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只有“管理权”而没有真正的“行政权”!管理权与行政权的最大差异之处就是傀儡与自治的分别。

这就是所谓的《香港基本法草案》真相,这就是全国人大送给香港居民的见面礼!中国共産党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本来就未曾赋予香港任何的行政主权。所以大家一齐来演傀儡戏,天公地道,顺理成章。

至于香港自己拥有司法终审权亦是说不通的。没有任何文明国家的终审权不是设在其首都的最高法院,也没有任何地方政府应该拥有终审权。香港是地方政府,因而不该允许拥有司法终审权。

只要稍微深入地去了解一下香港立法会的新结构,和这份指鹿爲马的所谓《香港基本法草案》,就会清楚地见到一个使人担忧的现实:所谓的实行高度自治,无一不是政治骗子的愚民花招。真正的高度自治,其空间一如天朝玉玺的方圆体积一般大小。

中共替香港特别行政区量身定做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是一部集封建、落后、愚民、荒谬和水准低下的恶法。在其诸多的恶法条文中,有关《政党法》问题的议题最为反动。

“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政党法》是现代政治的主题也是主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党法》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香港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势将永无宁日。

1989年1月9日《文滙报》新闻报道说,邓小平最近作了指示:“要求切实发展多党合作和完善民主政治”。从来都是只知弄权而不知民主自由爲何物的邓小平,忽然以一副民主大王的高势态,一改其平常仇视民主与自由为毒草的常态,要发展多党合作了,要完善民主政治了,难怪《文滙报》会将之当成特号新闻来报道。 

《香港基本法草案》对香港的未来,信誓旦旦的说是甚么50年不变,可是邓小平的“发展多党合作”和“完善民主政治”的最高指示,一百多天就大变特变了。前几天美联社从北京发出了一条不算是新闻的新闻报道说:“中国共産党将绝对不会允许成立任何新的政党!”

紧跟着中共鹦鹉学舌的九三学社秘书长赵伟之,在政协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解释说:“中国共産党之所以不允许中国人民成立任何新的政党,是因爲现存的八个民主党派已代表广大的社会,不需要新政党。”

赵伟之的另外一个更玄的理由是:“由中国人民来成立新的政党是和中国国家精神不符,中共控制下运作的八个民主党派将继续受到严密的管制。”

真是不打自招。政治骗子们老是以为自己的头脑比任何人都来得聪明,来得手法高超,老是认为中国人民都是一些没有独立思想、只会婢膝奴顔的白痴,在中共的暴政统治下的那八个所谓的民主党派,其实连所谓的花瓶党的资格都没有,充其量也只能说是些傀儡党而已。

在中共的严密监管和领导下,这八个傀儡政党的领导人全都是些中国共産党或者是准中国共産党。更加荒唐的是任何人如果要参加这几傀儡党的话,则必须要经过中共的推荐或批准,其堕落无耻,其自我作贱,一至于斯,一至于此,这算得上是哪门子的民间政党呢?

如果要求这些傀儡党徒去发挥在野党的监督功能,不是在白日活见鬼吗?邓小平钦点这些提线木偶去完善民主政治,那不是在痴人说梦、自欺欺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来就未曾有过《政党法》,也没有《政党登记法》,更没有《政党成立法》,在法理上来说中国共産党是一个并不具有法人团体资格、未经合法登记在案的非法组织。

中国共産党自己本身在法律上已经站不住脚了,又何来的法律权力在大庭广邢轮甘只诺厮挡换嵩市碇泄嗣癯闪⑿碌恼常磕训浪抵泄伯b党就是中国人的老祖宗?难道说中国共産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太上皇?

党棍赵伟之凭什么跳出来公然说中国共産党不会允许中国人民成立新的政党呢?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的法理基础又是什么?说穿了这就是赤裸裸的霸权,赤裸裸的独裁,赤裸裸的诈欺,赤裸裸的无法无天,更是赤裸裸的暴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中国人民拥有自由结社的权力和自由”。可是中国共産党却胆敢粗暴地藐视共和国宪法,胆敢非法地与共和国宪法对着干,胆敢厚顔无耻地非法地宣佈中国共産党不允许中国人民成立任何新的政党!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27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有着结社的权利和自由。”在中国共産党的脚下,连共和国的宪法保证都没有用,都被视之为废纸,那么小小一部三流的地方《香港基本法草案》会有什么用处呢?

连共和国的宪法的保证都没有用的前提下,《香港基本法草案》地方恶法的保证会管用吗?50年不变的诺言能靠得住吗?有公信力吗?连共和国的宪法都约束不住中国共産党,《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地方法又如何能禁止胆大如天的中国共産党犯法? 

笔者查遍整部《香港基本法草案》,都见不到有任何关于《政党组织法》的片言隻字,难道起草委员们当时都睡着了?成立一个新的政党在文明国家里根本不是问题,也不可能会有人无聊到讨论成立新政党是否犯法,更不会有另外一个政党跳出来叫嚣是否允许的怪象。

但是对长久以来就是一党包办的党、政、军、特、警的中共来说,人民行使正当权益而组织新政党,就是对其权威地位的挑战,是敌我矛盾的颠覆行爲,甚至于是会有人头落地的反革命行为。

大英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殖民地香港,因为在根本上就没有民主制度存在,所以政党问题也就并不突出,没有选举又何来民主?香港一直到了1985年9月9日才举行了历史性的首次立法局部分议员选举,全部加了起来也不过是24席位,起得了什么作用?主要的大权全部还是操纵在英国人手里。

政党问题是现代文明国家不可或缺的民主话题,亦是成爲现代公民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了落实政党的法律地位,诸多现代文明国家将政党问题直接了当地载入国家宪法,用明文规定。

法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就说:“一切政治结社的目的都在于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産、安全和反抗压迫。”

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4条说:“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法国的《法国人权宣言》到今年爲止正好两百年。两百年来《法国人权宣言》所标榜的自由、平等、博爱三大原则,像福音一样不停地鼓舞着全世界被压迫者的斗志。它的光辉始终不因时间的流逝,和年华的老去而稍减。

如果将1989年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放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面前,不觉得猥琐卑微吗?难道说现代的中国人还比不上两百年前的法国人?

以宪法的形式来保护其公民的自由组党权利,意大利不让法国专美于前。意大利在1947年通过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49条:“为了採取各种民主方法帮助决定国家政策,一切公民均有自由组织政党之权利。”由此证明欧美诸民主自由法治国家,根本不存在可否成立政党的问题。

中共之所以不敢将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之权力交给香港人民,唯一的解释就是中共对自己那套制度没有信心,也对香港居民没有信心。他们害怕民主,害怕自由,害怕货比货,唯恐香港居民看清后,他们那套坚持独裁专政的庐山真面目便暴露无遗。

国无信固然不立,但是国如果无制度则更将难为立。政治制度之良莠决定了国家的成败。人类发展史证明,没有一个愚民政策可以长兴不衰,也没有一个以诈骗自己百姓为目标的政权不以羞耻覆亡的下场而告终。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58条说:“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中国司法制度职权上的混淆,也是中国政治上的乱伦,此乃为后世的中国人民树立了一个中央政府非法干涉地方立法权的恶例。

真正自治的基本原则就是必须拥有在不与国家宪法有所抵触之情况下的自我完整立法权,中央政府无权过问。如果连这点的权力都没有,还谈何地方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果无权修改《香港基本法草案》的话,又何异于傀儡政权?中国共産党对外号称未来的香港是拥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那么高度的自治在哪里?世上绝对没有中央政府越权替地方立法与修法却称之为自治之理,一边强霸地方主权,而一边却号称高度的自治,乃一彻头彻尾的政治骗子行为。

中共的所谓的宪法是统治和愚弄中国人民的工具。每一批新权贵上台,莫不立即大动宪法。毛泽东如是,刘少奇如是,林彪如是,邓小平亦如是。1982年通过的邓小平宪法,大部分的条文是原封不动的从1954年版本上抄过来的。

中共垄断的宪法,随时可为眼前利益随意修改,炮制出许多贻笑大方的所谓宪法条文。譬如邓小平宪法第31条说:“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定之。”

这就是专为香港而量身定做的特别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是个橡皮印章机构,完全由中国共産党掌控,所谓的“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定之”,意思即是由中国共産党来说了算。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有四个字:“制定法律”。可是到了邓小平宪法时却变成了:“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这样一来,邓小平宪法就变成了无所不能的魔术师了。

“其它的基本法律”不就是指的类如《香港基本法草案》吗?在这样子的宪法之下,所有在中国境内的自治区全都变成了些空洞无物的空壳,没有了任何的实质意义。今天中共之民心尽丧和民怨遍地,究其原因,无法无天和以权乱法是为关键原因之一。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3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香港行政长官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乃理所当然之事,但并没有必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香港行政长官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就是意图搞虚假的地方自治,玩傀儡政权的游戏,就是与高度的自治的原则和精神背道而驰。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48条第8款规定未来香港行政长官的另外一项职责是:“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所谓“指令”者,条子是也。中央人民政府居然可以直接向号称拥有高度自治的香港行政长官批条子办事,这不是自暴其丑吗?这不正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精髓吗?高度的自治还未开始,暴政心态也未免露骨得太早了吧?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50条说:“如果新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它的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这种英国式的作法,在一个成熟的政治体系里是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这个可行性必须要建立在立法与行政相互平等制衡的地位上,因而立法机构亦同时应该拥有对行政长官投以不信任票而将之赶下台的权力。

在《香港基本法草案》的法理下,未来的香港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但立法会则无权以不信任票驱逐香港行政长官。这种畸形的政治体系为中共缔造一个掌控香港政治的不公平机制。 

这是英国式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其目的是在互相监督和牵制从而达到民主政治的最佳效果。这种制度是缺点多于优点,所以美国在开国立法时即将之遗弃而改採取《罗马法》原则,立法机构无权对行政长官以不信任投票的方式驱之,同时行政长官亦无权解散立法机构。

这是基于民选官员不可以行政命令驱之的政治伦理原则。如果民选官员有了非法行为只能以弹劾或司法处理。

即使权重如美国总统亦无权以行政命令对任何地方民选官员的去留说三道四。中共之所以允许未来的香港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而对于相应的立法会可以有权以不信任投票将香港行政长官赶下台一事隻字不提,这是彻头彻尾掌控香港特区立法会的阴谋诡计。

中共的如意算盘是只要掌控香港行政长官,就可以全面掌控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听话就教你们滚蛋!

美国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也无权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行政长官不可授权去解散民选的立法会,此乃民主政治伦理。这条立法显示的意义就是直接证明《香港基本法草案》是一条如假包换的地方傀儡恶法。

在这样的恶法下,未来的香港政府内必然会是由中国共産党或准中国共産党所绝对把持和控制。权力産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産生绝对的腐败,难道说未来的香港政府可以跳出这条久经验证的历史定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替香港量身定做的所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産生办法》规定,未来香港行政长官的産生不是来自香港居民的普选,而是像那批所谓的立法会议员一样,是来自一些阶级分类的代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産生办法》第7条说:“在第3任行政长官任内,立法会拟定具体办法,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选民投票,以决定是否由一个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産生行政长官。投票结果,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又说:“上述全体选民投票的举行,必须获得立法会议员多数票通过,征得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投票结果,必须有30%以上的选民赞成,方为有效,付诸实施。”

这是中共为了加强严格控制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而设计出来的铁枷,将牢牢地套在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脖子上。

在民主制度里去谈论是否需要普选,就像讨论人类是否需要吃饭一样的滑稽和愚蠢。可是却偏偏有人乐此不疲,按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黑规矩,香港居民如果想拥有自己票选出来的行政长官的话,必须要经过这些繁杂而困难重重的所谓法律程序。

中国共産党故意炮制出这种刁难香港居民的“高度自治制度”,其目的是见不得光的,是在转弯抹角地刻意拒绝未来香港居民有任何民主政治体系。

未来香港居民如果想要拥有自己票选出来的行政长官的话,在有机会将候选人的名字印在选票上之前,按照中共为未来香港居民量身定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産生办法》的规定,必须首先要过三关:

第一关是立法会议员的多数票通过;第二关是香港行政长官的同意;第三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

第一道关卡是由阶级分类搞出来的所谓立法会议员的同意。他们能不看中共的脸色吗?他们敢不听从中共的话吗?他们会不顺着中共的指挥棒转吗?

第二道关卡是要香港行政长官的同意。在这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産生办法》之下出台的香港行政长官,只能是中共傀儡,甚至比中共还要党化的准党棍。

第三道关卡是更不可思议的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在那个黑衙门里谁人不是中共産党员?或比中共还要党化的角色?由这么一帮党棍来批准香港居民的民主制度,这不是在开未来香港居民的玩笑吗?

这三道全由中共把持操纵的民主关卡,只要其中一关不过,未来香港行政长官就不可能来自普选!一关尚且过不了,何况是三关?就算是三关全都过了也没用,因为中共还在这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産生办法》中伏下了另外一道杀手锏:由一个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

顾名思义,这个飘在半空中的由“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出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候选人,能不是中共傀儡吗?会有可能替香港人争取权利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72条第9项说:“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过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爲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搞出这一条草案的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公,其基本法律常识苍白得令人不可思议。如果未来的香港行政首长有了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都该有权进行调查。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听证后以投票来决定弹劾案是否成立。如果弹劾案被多数立法会议员通过,香港行政长官则必须辞职。

行政首长在文明社会中没有司法豁免权,如果触犯刑事罪,一样可以提起公诉,罪名成立,一样可以判刑坐牢。

问题的要害是在另外两个方面。第一是: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这行为本身已经是对未来香港立法会职权的严重藐视和侵犯。

立法会的职权除了制定法律外,其功能就是要对行政和司法部门发挥监督作用。其重要的手段和武器之一,就是拥有公开听证权和票决弹劾权。现代文明国家无不将此视为立法机构不可让渡的权力。可是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公却将之放弃了。

就算是慷慨大方地将之送了出去,也送错了地方。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审判官,岂可自己调查自己审判?这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是有悖司法伦理和公平原则,因为调查工作是属于司法部门的职责。

第二是: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中共的黑手伸到了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每一个角落,连立法会的弹劾权都不放过。

按照这条恶法,即使香港立法会以多数票通过了对香港行政长官的弹劾案,亦有可能是白折腾一场。因爲香港立法会并没有最后的决定权,在“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法律规定下,决定是否弹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之权,还是掌控在中共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

中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构,并不具备任何的司法职权。既然没有司法权力,那么由根本没有资格和权力的行政机关来处理和决定一件司法案件,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之说,是彻头彻尾的地方恶法,是无法无天的司法乱伦,严重地藐视共和国的司法独立和尊严。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81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这条典型的恶法充分显露出中共和其傀儡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君的重权轻法心态。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香港的主权既然重归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这种主权当然是包括司法主权在内。

根据《香港基本法草案》规定,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甚至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都是来自北京的钦点专派,行政主权既然是在北京,那么为什么司法主权不在北京呢?

目无法纪的中共和其傀儡组织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君,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搞得像乱麻一般,留下千古笑谈。共和国的司法尊严就是断送在这帮司法败类的无知加自以为是上。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81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任,其能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这简直是中国司法史上的《南京条约》。当中国主权在香港恢复时,司法主权理所当然地同时恢复;当香港的主权回归中国后,当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有什么理由要留住英国国籍的法官和司法人员?

在中国的领土上,英国人有什么权力来审判中国人?堂堂中国人民,为何在中国的领土上接受英国人的审判?果真如此,那与殖民主义时代或租界时代的治外法权又有何别?这条恶法出卖了中国的司法尊严和司法主权!

如果要从实际情况的出发来处理未来英国国籍的法官和司法人员的话,那么《香港基本法草案》应该给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英国国籍法官和司法人员两个选择:限期归化成为中国公民,或给以适当的遣散费请走路回老家。难道说在十多亿的中国人中,居然找不出有资格在香港当法官的人选?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05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徴税”。这违反了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害怕的是中国共産党的独裁暴政,而并非本来就是义务的税捐。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58条说:“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这一条最能显示出香港基本法草案起草委员会诸公浅薄的法学修养:这是典型的党化法律为政治服务的样板。

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是需要根据客观现实而不停地加以调动和修改的,难道《香港基本法》也要一时三刻的跟着调动和修改吗?难道说未来的香港立法会议员在提案前,首先需要坐下来研究研究什么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吗?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都是香港当代各有专长的精英名流。这些所谓的精英名流的共同性有三:第一,与中共有利益关係的亲共分子,或是准亲共分子;第二,一些和稀泥的乡愿;第三,一些与中共串假戏的傀儡人物。由这些角色按照中共的指挥棒炮制出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能不笑话百出、矛盾满篇吗?能够起草一部可以傲视后世的经典法律出来吗?

也许这些傀儡有那种能力,但是没有那种胆量,也没有那种气节,更没有那种情操。这是所有傀儡人物可怜的共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炮制出来的《香港基本法草案》乃一部典型的傀儡法典,他们难逃香港司法败类的历史罪名。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158条,要求以后的香港议员不得修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的立法。就像中国共産党认为如果把自己的名字塞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就能万世不变一样,这不仅荒唐而且不切实际,因爲那是一件幼稚而不可能的事情。

早在203年前,美国开国元勳托马斯·杰弗逊就曾经在其流传千古的《维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中,严厉地批评过这种谬论:

“虽然我们都很清楚地知道,我们这个集会是人民为了一般立法选举出来的,我们没有权力限制以后集会的法案,因为他们成立后,是具有和我们同样的权力的。所以如果我们此时声明,我们这一个法案是以后永远不得推翻的,那么事实上这将没有任何法律作用的。”

如此这般简单的法律基本理论,中国共产党与昧着良心的香港傀儡都搞不清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还好意思在那里撰写《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呢!

《香港基本法草案》是由一批政治文丑、暴政帮凶与贪污腐败的中共合演的假戏!这些伪善的司法败类,是强盗扮书生,是对中华民族尊严的严重挑衅,是愚弄海内外炎黄子孙的犬儒,是祸害未来香港居民的死亡陷阱,是专制主子与僕从对民主自由的恣意嘲笑,是对文明世界普世价值的刻意藐视,更是中国司法史上的奇耻大辱。

健全、公平、自由、民主和均富的社会制度,是人类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政治制度之前的一个可行性的选择。但《香港基本法草案》所描绘出来的就是一幅充满了专制、独裁、封建、落伍、伪善和愚民的远景。

这批罪人还有何面目见香港的江东父老?他们又如何向历史交代?耻哉!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公!


高胜寒 198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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