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滥用自由心证 证据采用「包山包海」无法无天! |
送交者: 2017年06月20日05:23:33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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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滥用自由心证 证据采用「包山包海」无法无天!
(记者陈萍 台北报导) 2017年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一分组建议司法院研议制定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据法专法,主要的理由就是人民对于法官自由心证存在普遍地不信任, 6月14日(三)下午,在国父纪念馆演讲厅举办的「2017 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论坛,诚远商务法律事务所陈昱岚律师表示,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滥用自由心证,简直是无法无天。希望行政法院未来能重视「证据能力」,应该明确规范什么样的证据该被排除。
陈昱岚看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民国)104年度诉字第228号判决驳回太极门告诉为例表示,法官传讯的7位证人都陈述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这些证词法官应该尊重,如果不采纳,理由应写在判决书,而不是在判决最后一段说,其它没有交代的证据对判决不构成影响,不赘述。陈昱岚比喻等于是没有把人当人看,不受尊重!
在228号判决中,引用了大量的二十年前的违法检调笔录,这些笔录甚至有的都没有具结,刑事法庭都已经废弃,而行政法院却捡来当作证据,这样的证据真的是证据吗?陈昱岚律师说:「目前行政法院对证据采用都放太松了。」现在台湾的行政法院是「没有证据排除法则的适用」,甚至主张任何法官想要的证据,都可以当作证据,即便证据取得可能是违法的也不排除。
检调的笔录不能直接当作证据。陈昱岚律师表示,「包山包海」的证据采用其实并不合法,现在违法的检调笔录只要有附在卷内,双方都看过有表示过意见,行政法院就当作有言词辩论过,还是会承认此数据是证据,甚至更夸张,实务上只要与待证事实有关都叫有证据能力,不管来源是违法或是国税局采证阶段,都拿来当作判决使用。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滥用自由心证,简直是无法无天。陈昱岚希望行政法院未来能重视「证据能力」,应该明确规范什么样的证据该被排除。
陈昱岚也举一个实务的例子,一位七、八十岁的小区管理员,国税局指称他自己以公司的形式承揽小区业务,而非以受雇形式为小区工作,因此要求这位管理员缴纳营业税。国税局以「先画靶再射箭」的形式诱导管理员承认自己有承揽小区业务,对一个老人家来说,他听到要补税罚款很害怕,根本无法分出承揽与受雇的差别。国税局拿着此笔录当证据,还好,行政法院有发现国税局是以胁迫与利诱来取得笔录,没有采用此证据。而能做出如此先进判决的法官,是地方行政法院年轻的法官,但最近司法院一波税务专业法官的遴选名单,却全都是高等行政法院资深法官,他们当初考法官时根本没有考行政法啊!
行政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应重视证据能力,并排除不适当的违法证据,做出合法判决。而有税务专业素养的法官,应该不在于此法官的资历或年纪。过去许多法官都有上过国税局官员的课,国税局官员是较无纳税者保护概念的一群,若是再让他们来为法官上课,就像一颗有毒的树一定也是结出毒果是一样的,行政法院法官也会欠缺纳税人权意识,而这样的研习时数,竟然拿来当专业法官遴选的申请条件,实在令人质疑。推动税务专业法庭的黄国昌立委也在6月12日记者会上痛骂司法院的专业法官遴选是应付了事。好的法官,应该是每年不断在职进修,才能有最新的观念,了解新的税法,而不是拿了专业证照,就觉得自己的判决是最正确的。
司法院该重视专业法官的遴选条件,陈昱岚直言:「要重质而不是量。」不是订出宽松的条件让大家都有机会申请,最后又做出毒害人民的判决。应让愿意在税法上精进、有纳税者人权观念的法官,在行政法院重视证据能力的风气下,积极办案,如此才能带动台湾司法的进步。
图说:诚远商务法律事务所陈昱岚律师表示,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滥用自由心证,简直是无法无天。希望行政法院未来能重视「证据能力」,应该明确规范什么样的证据该被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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