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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袁世凯签订卖国“21条”实在有点冤枉 zt
送交者:  2017年05月23日10:49:32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袁世凯为做皇帝而与日本人签订“21条”的说法,流行大半个世纪,却至今未找到任何证据。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梁士诒的年谱、曹汝霖、顾维钧的回忆录,曾叔度《我所经历的“二十一条”内幕》等当事人留下的记录足以澄清


  老高按:今天刊出《领导者》2016年第1期李新宇文章《走近袁世凯》的第二部分,辨析袁世凱是否卖国。预先提醒:文章这一部分也很长,请读者自己掂量有没有耐性读下去。
  提起感觉文章太长,让我想起那个爱因斯坦妙解什么是相对论的笑话:

  爱因斯坦从德国移居美国后,有一次,群众包围他的住宅,要他用“最简单的语言”解释清楚“相对论”。爱因斯坦走出来,对大家说:
  “你同你最亲最爱的人坐在火炉边,一个钟头过去了,你觉得好像只过了五分钟;反过来说,你一个人孤孤单单地坐在热气逼人的火炉边,只过了五分钟,但你却像坐了一个小时。——这就是相对论!”

  这当然不是“相对论”的科学解释,但是这位睿智的科学家却用一个浅显的生活现象说明了一个道理:时间久还是不久,文章长还是不长,全在于看你对其是不是有足够的兴趣。像对袁世凯评价中的这三个难点(窃国、卖国和称帝)来说,作者李新宇感兴趣,他不惮其烦,洋洋洒洒;《领导者》杂志编者感兴趣,不惜篇幅,大本刊出;我也感兴趣,一头扎进去读去想,还搜求书柜里的和网上的资料来核对,不知东方之既白。但不少读者对这一大堆陈谷子烂芝麻(李的文章,若算上注解,有六万字左右)没有那么感兴趣,也就觉得长了。这很自然!我充分理解。
  1992年黑人罗德尼·金被殴事件引起洛杉矶暴乱,数年之后美国华人学者林达写了一篇长文细说原委,其中有段话我觉得讲得特别精彩:

  ……你(林达此文是用书信体写的,这里的“你”,指收信人,当然,也指所有的读者。——老高注)一定早已作出逻辑非常清楚的判断。那就是,白人警察出于种族歧视借机殴打黑人,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员又无视录像所反映的警察犯罪事实,蓄意偏袒白人警察,宣布他们罪名不成立。于是,忍无可忍的黑人群众奋起反抗。因此,洛杉矶暴动清楚地反映了以白人和黑人为主要矛盾的美国社会种族对抗的现状。
  我只能说,你的判断只在局部意义上是正确的。
  你得到的信息是简要的,推论也就会显得格外清楚。但是,就像世界上发生的很多事情一样,当事实被简单化以后,看似清晰的结论,有时反而会模糊事件的真实面貌,甚至也会曲解事件所折射的意义和教训。在1995年,我第一次提笔给你写这些介绍美国的信时,曾经简略地提到过这次洛杉矶暴乱,也提到过它并不那么简单,不是人们远远扫一眼就能够轻易得出结论的。它牵涉到美国社会各个层面的各类问题,而种族问题又是无法剥离地和其它问题死死缠在一起。


  我还记得十多年前有一位在思想学术界广受尊敬的老人,在一个研讨会上说过这样意思的话——我们从各自的生活经验不难理解他所说的其实就是常识:抱怨一篇文章读不下去,可能确实是作者一方的责任,但也可能是读者一方的原因。这位老人列举了读者这一方的几个原因,其中有一条:读者思维的简单化。这与上面林达所说,若合符节。
  预告:明天我将刊出《领导者》2016年第1期李新宇的长文《走近袁世凯》的第三部分:帝制运动中的袁世凯。


  “二十一条”与大总统的眼泪:走近袁世凯(二)

  ——为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第一任大总统百年忌辰而作

  李新宇,载《领导者》2016年第一期


  在过去的历史叙述中,袁世凯一直背着“卖国”的骂名。而“卖国”的主要证据,就是接受日本人提出的“二十一条”。
  因为研究过辛亥革命的一些材料,所以我知道袁世凯是终结帝制、创建共和的元勋,出任大总统也是人心所向,理所当然,并不存在什么“窃夺”革命成果的问题,但在“二十一条”问题上却一直没有生疑,因而也曾沿袭流行的说法,说过“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之后”这样的话。所以,在这篇文章的开始,我想首先对故大总统表示歉意!这份歉意虽然来得太迟,虽然只是个人行为而不能代表任何群体,但我觉得仍然很有必要。
  同时我又想到,这是一个非常无奈的问题。这不是为我自己的无知而开脱,而是考虑到这样的现实:人们的历史知识主要来自教科书,然而,中国的教科书从1920年代末民国易帜成为“党国”之后就以“党义”为指针,以立场掩盖史实,以党派领袖的是非为是非,对民初执政者的评价极不公正。这种不公正至今在海峡两岸延续着,甚至影响到海外学者。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要不遇到某些问题而产生疑问,就很难去对历史重新考察,头脑就仍然被那些先入为主的说法所盘踞。好在当年的某些材料还在,只要走近它,后来的遮蔽和改写便会失效。说到这里,我要感谢王芸生的《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以及《梁燕孙先生年谱》等,这些书材料翔实,“二十一条”是怎么提出的,政府是怎么与日本人谈判的,大总统的态度是如何,外交官怎样与日本人斗智斗勇,一切都写得非常详细。此外还有梁士诒的年谱、曹汝霖的回忆录、顾维钧的回忆录,以及曾叔度《我所经历的“二十一条”内幕》等当事人留下的材料。回忆自然有不尽可靠之处,但结合档案材料读,却可以使背景和细节都丰富起来。感谢这些材料使我知道了各种具体情况,纠正了多年的认识,于是就想写出来奉献给读者——

  一、袁世凯“接受”和“签订”过《二十一条》吗?

  “二十一条”的提出众所周知,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大总统袁世凯,当面递交了一份文件,希望大总统“赐以接受,迅速商议解决”[①] 。该文件共有五号二十一款,所以史称“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
  第一号四款,要求中国政府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二号七款,要求中国政府承认日本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的特权,并将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铁路期限延长为99年。
  第三号二款,要求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第四号只有一款,要求中国政府承诺沿岸所有港湾和岛屿一概不割让或租借给他国。
  第五号七款,涉及内容最多,也最为严重。第一款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各方面的顾问;第二款要求中国政府对日本在中国内地所设的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第三款要求某些地方的警察由中日合办,或多数聘用日本人;第四款要求中国向日本采办军械,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并聘用日本技师、采买日本材料;第五款要求中国政府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以及武昌到杭州、南昌到潮州各路铁路建造权许与日本;第六款要求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海口、船厂如需外国资本时,先与日本协议;第七款要求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考察这些条款所提出的要求,有的是已是既成事实,只是要求中国政府的承认;有的则是新的扩张图谋。回顾历史,不难看到某些要求的历史缘由。甲午中日战争之后,清廷把台湾割让给日本,福建成为日本的势力范围。1905年日俄战争之后,日本势力进入南满。1907年到1912年,通过三次日俄密约,日本势力进入蒙古东部。1911年至1913年间,湖北汉冶萍公司三次向日本人借款,数额远远超过该公司总资金,因而公司产权被日本人控制。1914年8月,日本向德国宣战,占据了青岛和胶济铁路沿线。所以,福建、南满、东蒙、山东的权益成为二十一条的主要内容。新增加的要求主要是中国政府聘用日本顾问、合办警务、购买日本军械、限制中国与欧美国家的交往等,目标显然是破坏中国与西方各国的关系,由日本全面控制中国。
  毫无疑问,“二十一条”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蔑视和践踏。政府如果接受这些要求,就意味着把国家的许多权利交给了日本,甚至使中国成为日本的保护国。大总统如果接受这样的条约,自然有卖国之嫌;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签订这样的条约,更是货真价实的卖国贼。
  然而,说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而“卖国”,却实在有点冤枉。
  长期以来,教科书和主流历史著作几乎异口同声地在说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②],甚至说“称帝心切的袁世凯令其代表对日本的要求作了完全的承认”[③],或者在行文中如此表述:“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公开上演帝制丑剧……”[④],“‘二十一条’的谈判与签订,在全国激起了强烈的愤恨……”[⑤],“‘二十一条件’签订后……”[⑥],似乎“接受”和“签订”《二十一条》,都是毫无疑问的事实。作为工具书的《辞海·历史分册》提供的也是这样的知识。“五九国耻”词条下说:“1915年5月9日,袁世凯承认日本帝国主义提出的二十一条……后以5月9日为国耻纪念日。”[⑦]“袁世凯”词条下如此写道:“袁世凯……1915年5月接受日本提出的企图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⑧]
  这些说法已经流行60多年或80多年,影响了几代人,然而,袁世凯和中华民国政府“承认”、“接受”、“签订”过《二十一条》吗?历史的事实摆在那里:日本人的确提出了“二十一条”,但袁世凯从未承认和接受过“二十一条”,民国政府也没有与日本人签订过《二十一条》。关于“二十一条”的交涉进行了4个月。在那4个月里,日本方面千方百计逼迫中国政府承认和接受,尽快签字,而中国政府则费尽心机,软缠硬磨,竭力拒绝。虽然最后日本人发出最后通牒,中国政府只能无奈地接受,但这时所接受的已经不是“二十一条”,而是其中的部分条款。
  面对日本人提出的“二十一条”,袁世凯和中国政府接受了多少条呢?
  查1915年5月25日由外交总长陆徵祥与日本人签订的《民四中日条约》,一是《关于山东省之条约》,4条;二是《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9条;加起来是13条。而且两份条约中都有一条“本条约自盖章之日起即生效力”,所以从实际内容看,一份是3条,一份是8条,共计只有11条。
  然而,曹汝霖在他的《一生之回忆》中反复强调说,面对“二十一条”,中国政府接受并最后签约的“不满十条”。他说:“日本所提之《二十一条》,议结者不满十条”;“二十一条中之第五项各条,不但辱国,且有亡国可能,已坚拒撤回不议。而所议定者,不满十条。”[⑨]
  明明是11条,曹汝霖为什么说“不满十条”?对照《二十一条》可以发现,《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中的第八条是“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照旧实行”,与“二十一条”要求无关,所以“二十一条”就只剩了10条。对照《二十一条》核查这10条,可见多处打了折扣。因此,曹汝霖的说法与事实相符。
  所以,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日本人向中国政府提出的是“二十一条”,袁世凯和中国政府所接受的却“不满十条”,最后签订的《民四中日条约》是“十三条”,其中有三条是与“二十一条”要求无关的“虚文”。所以,要说“签订”,可以说是“十三条”,要说“承认”和“接受”,却应该是曹汝霖所说的“不满十条”。
  无论如何,袁世凯和民国政府从未接受、承认、签订过“二十一条”。

  二、艰难的交涉过程

  从“二十一条”,到“不满十条”,这个结果来之不易。回顾那个过程,可以看到中华民国的大总统和外交官们为国家尽心竭力,看到他们的责任感和浓浓爱国情。
  整个谈判都是在大总统的直接指导之下进行的。
  根据曹汝霖回忆,日本人提出“二十一条”的具体情形这这样的:当时的日本总理大隈重信、外相加藤高明都对中国有野心。他们忽然令驻华公使日置益回国述职,然后让他带着《二十一条》回任。日置益回到北京,即求见大总统,总统以为是公使回任而进行礼节性拜访,于是令外交部次长曹汝霖一同会见。寒暄之后,日置益即拿出《二十一条》,并要求总统迅速裁决实施。袁世凯说交涉事宜应由外交部管,当交曹次长带回,由外交总长与之交涉,说完就把文件放在桌子上,没有翻开。然而,等日本公使告辞之后,袁世凯却没有让曹汝霖把文件带走,而是留下来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第二天早晨,袁世凯召见外交总长孙宝琦、次长曹汝霖、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政事堂左丞杨士琦四人,对他们说:“日本这次提出的觉书,意义很深,他们趁欧战方酣,各国无暇东顾,见我国是已定,隐怀疑忌,故提此觉书,意在控制我国,不可轻视。至觉书第五项,意以朝鲜视我国,万万不可与他商议。”[⑩]
  这是袁世凯最初的意见。然而,这一天总统仍然没把文件交给外交部,而是说他还要再仔细看看。又隔了一天,才让曹汝霖去总统府取文件,总统已逐条作了详细而具体的批示。比如,对第一号,袁世凯批道:“此本于前清中俄协定东三省会议时,已允继续俄国未满之年限,由日本展续满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将来若能收回,对于年限没有多大关系,此条不必争论。”对于山东问题,总统批道:“应双方合议,何能由日本议定,由我承认?这是将来之事,不必先行商议,可从缓议。”对于合办矿业,袁世凯批道:“可答应一二处,须照矿业条例办理,愈少愈好,可留予国人自办。”对于建造铁路,他的批示是:“须与他国借款造路相同,铁路行政权须由中国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以管理借款之会计审核权,惟须斟酌慎重。”针对开商埠,他的批示是:“须用自开办法,并应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来,反客为主。”针对汉冶萍矿厂:“这是商办公司,政府不能代谋。”对于闽浙铁路:“须查卷,似与英国有关。”针对福建让与:“荒唐、荒唐,领土怎能让与第三国。”针对内地杂居:“治外法权没有收回之前,不能允许杂居。”……针对限制中国主权的第五号条款:“限制我国主权,简直似以朝鲜视我,这种条件岂平等国所应提出,实堪痛恨。……不理可也,万万不可开议,切记切记。”[11]
  天津市历史档案馆现存的袁世凯对《二十一条》的朱批原件,可以为曹汝霖的回忆提供佐证。在这份原件上,可以看到更多的字斟句酌和锱铢必较。比如,在日本政府提出的许多要求后面,袁世凯都批了“办不到”。日本政府提出日本臣民在满州可租赁或购买土地,袁世凯圏出“或购买”三字批道:“购买有碍完全领土”。全文的最后,袁世凯的朱批是:“各条内多有干涉内政侵犯主权之处,实难同意。”
  为了更好地与日本谈判,袁世凯临阵换将,撤换了外交总长。《二十一条》送交袁世凯几天之后,日本人打电话给曹汝霖,催问何时开议。曹汝霖对他们越过外交部而直接送文件给总统的超常做法不满,所以故意回答说:总长还没见到文件,如何开议?日置益即到外交部递交《二十一条》。总长孙宝琦接过文件略加翻阅,即对各条进行驳斥。孙宝琦把他与日置益的谈话记录送呈总统,袁世凯看了非常失望,觉得孙宝琦与日本人初次交涉即发表意见,糊涂而粗率,不能当此谈判重任,于是马上换将,当晚征得陆徵祥的同意,次日即任命陆为外长,把孙宝琦换了下来。
  据曹汝霖回忆,在谈判期间,“总统又随时指示,余每晨入府报告,七时到府,总统已在公事厅等着同进早膳,报告昨日会议情形,讨论下次应付方针,有时议毕又入府请示。……陆外长确能恪遵总统批示,决不越出批示范围。”[12]
  袁世凯审时度势,确定了这样一个原则:日本人实际已经得到的,可以让步;日本人尚未得到的,决不轻给。比如满洲问题,日俄战争后满洲早已是日本的口中之食,让他吐出来决非易事,所以可以答应。他对第五号中的七条特别看重,始终表示拒绝。因为在他看来,那些条款有些是“制我死命最要之点”,所以决不相让。
  谈判是从2月2日开始的,地点是外交部迎宾馆,参加谈判的是中国外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汝霖、秘书施履本,日本公使日置益、一等书记官小幡酉吉、翻译高尾亨。
  第一次会议可谓顺利,日本公使先致词,说的是两国永久亲善,然后中国外长致词,说的是两国唇齿相依,而且说他和中国政府都一直在致力于中日亲善。日本公使称颂陆总长誉满欧美,表示能与之商谈十分荣幸。客套过后,商定谈判安排和程序,然后根据陆总长提议依照原文一条条商谈,议决一条再一条。日方表示同意,于是开议第一条。双方略加辩论,陆徵祥即表示同意,使得日方代表高兴异常,说陆总长办事真是痛快!
  令日本人没有想到的是,从第二次会议开始,这位誉满欧美的总长就再也没有让他们痛快。第二次会议讨论的是德国在山东之权益转与日本的问题。日本方面强调的是在致德国最后通牒时已有声明,德国战败后则已是既成事实,只是为尊重中国主权,才希望得到中国承认。陆总长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使谈判无休止地重复,却没有任何进展。他的主要理由是:“贵国占领青岛,将来仍还我国,这自决无变更。至其它权益,我尚未调查明白,即在将来开和会时,我国对于德国取得之权益,何去何从,尚未由政府决定,现在何能先议。”[13]日方强调德国在青岛之权益由日本继承,将来开和会也不会有异议。双方争论了几天,陆氏坚持不谈这一条款,日置益也只好表示留待将来和会讨论。
  讨论到闽浙铁路问题,中方告以此案涉及与英国的关系,需要告知英国之后再议。日方马上表示:既与英国有关,我方自可撤回。于是这一条不再讨论。
  日方提出福建不能让租他国问题。陆徵祥正色道:“福建为我国行省,何能与它国有让与行为?贵国提出此案,深为遗憾。”日置益笑着说:“贵国有例在先,故请注意。”意思是说台湾曾割让给日本。陆总长回答说:“前政府有此糊涂行为,本政府决无此事。”[14]
  日方提出汉冶萍合办的问题,陆徵祥回答说:民间商营公司,政府不能越俎代谋,你们应去与该公司商议。
  整个谈判过程中,中国外交官和颜悦色,却是有礼有节,不卑不亢,展示的是一个古老民族的智慧和一个新生共和国的姿态。
  对于第五项,中国代表一开始就坚持不议。日置益再三要求,陆徵祥严肃地说:“此等条件不应对于对等友邦提出,本席无论如何,不能商议,应请贵公使撤回。”[15]谈判因此陷入僵局。一周过去了,日方提议恢复谈判,外交部根据大总统的指示不予理睬。也就是说,只要涉及这一条,没有商量的余地。
  日方代表的目的是速战速决,逼迫中方尽快接受他们提出的条款;中方代表的目标是尽量拖延签字时间,竭力拒绝更多的条款,争取日方让步。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国代表采用了种种方法。首先是拖延时间。根据顾维钧回忆,袁世凯总统曾指示陆微祥,要他尽量拖延时间,陆徵祥很好地执行了总统的指示。他想出了许多办法来拖延谈判。日本要求每周谈5次,陆徵祥以身体欠佳和事务繁忙为由,提议每周1次,最后双方妥协,每周会谈3次。每次会谈,陆外长总是说完开场白即命献茶,日本公使虽然很不高兴,却因为这是东方礼节,无法加以拒绝。这样一来,就大大缩短了谈判的有效时间,使签约拖延了下去。
  其次是有意识把消息泄露出去,寻求国际支援。二十一条是日本秘密提出的,要求中国政府保密。中国许诺保守秘密,但年轻的秘书顾维钧对总统和外长说,这种许诺是在威胁之下做出的,我们没有义务遵守。总统与部员一起分析形势,知道唯一能给中国外交和道义支持的是美国,所以要让华盛顿知道;“二十一条”涉及英国在长江流域的利益,所以也要让英国知道。政府马上以巧妙的方式把消息传递给了英、美等国驻华使馆。这一招没有白费,美国闻讯马上表示了态度,英、法两国的驻日大使也与美国大使一起去向日本政府提出质询。面对美、英、法三国的质询,日本外务省不便公然抵赖,又不敢全部公开,只承认了第一号和第二号的11条。因为日本的参战,欧洲各国对日本的态度变得复杂起来,英国与日本有同盟关系,法国与日本有协约关系,俄国与日本签有密约,这些国家都不可能为了中国而与日本撕破脸。所以,只有美国的态度比较强硬。在美国的压力之下,日本外相加藤于2月9日向美国驻日大使格思类承认了第三、四号的存在,却仍然隐瞒了第五号。因为美国已经从中国方面得知详情,所以继续追问,加藤才于2月21日向格思类承认了第五号的存在。不过,他辩称这只是日本的“希望”,而非“要求”。这样一来,就更加坚定了袁世凯拒绝第五号的决心。
  在把消息泄露给西方各国的同时,政府有意识地把消息泄露给民众,因为从法理上讲,民主共和国,发生如此大事,百姓自有知情权;从策略上讲,此时的政府也需要来自民众的外交支援。通过报纸,国民得知日本的无理要求,因而迅速行动起来,成为政府的后盾,整个社会反日情绪高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中国代表在谈判桌上有了更充分的拒绝理由,使日本进一步陷入被动。
  与此同时,将军们虽然深知中国的实力不足以与日本对抗,但也不甘示弱,段祺瑞、冯国璋等最高层军事将领适时地表达了强硬态度。[16]
  当谈判因第五项而陷入僵局时,袁世凯还派他的顾问有贺回国(日本)探听消息,并向元老陈情。当时的日本元老松方正义很关心与中国的关系,有贺对松方说,中国政府在尽力满足日本的要求,但第五项未免逼人太甚。松方从未听说过第五项,因而随即召见加藤外相,诘问他为什么没有报告。加藤说那只是希望条件。松方说,既然只是希望,就不要逼迫对方开议,如果导致交涉决裂,你将何以处置?加藤说:“不惜使用武力,不出三个月中国可完全征服。”松方笑说:“莫要把中国看得太轻,若用武力,恐三年未必成功,遑说三月,应速自行善处。”[17]有贺把这些情况报告北京,进一步坚定了袁世凯的决心。
  正因为这样,谈判一步步向着对中国有利的方向发展。4月10日,中国代表拒绝第五号要求;4月17日,中国代表不同意把东内蒙古与南满相提并论,使得谈判无法继续进行;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做出一些让步;5月1日,中国代表提出修正案,仍坚持拒绝某些条款……最后,日本方面删去对中国最为不利的第五号要求,中国代表仍然继续争取。弱国外交,不容任性,不能图一时之快,谈判中所能做的,只能是尽量少地丧权辱国,能少一分是一分,能少一点是一点。中国代表巧与周旋,据理力争,一次次拒绝日本的要求,甚至不惜数次中断会议,最后终于把二十一条谈成了“不满十条”,真的不容易!
  人们常说弱国无外交,但刚刚诞生的东方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的外交官们,却不辱使命,迫使日本做出了一系列让步。历史应该记住他们的名字:陆徵祥、曹汝霖、顾维钧……尽管其中有人几年后被称作“卖国贼”,但他们就像大清帝国的李鸿章一样,实在是为国事所累。

  三、最后通牒与大总统的眼泪

  谈判桌上的失利,使日本人的忍耐终于到了极限,恼羞成怒,于5月7日向中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限5月9日下午6点前答复,否则将执行“必要之手段”。
  所谓必要之手段,就是动武。此时的日本摆出一幅发动战争的姿态,山东、奉天兵力增加,关东戒严,日侨纷纷回国,军舰在渤海一带游弋,东京舆论界一片战争的叫嚣。
  如此情况之下,中国的希望何在?人们自然希望国际社会出来主持公道,但不幸的是,此时的欧洲各国的确是无暇东顾,所以最友好的国家也只能劝中国政府委曲求全。
  5月8日午后,总统召集会议,时间到了,外长陆徵祥却迟迟未到,电话催请,原来是会见英国公使朱尔典,半个小时之后,陆外长才匆匆赶来,向总统和与会人员报告朱尔典的态度。据曹汝霖回忆,陆外长是这样说的:
  朱使云,今日大会,关系重大,我因关心,特于会前来见。日本因各国忙于欧战,不遑东顾,提出最后通牒,意在挑衅,并非恫吓,袁总统明白内外情势,不至中他诡计。闻陆军段总长主张强硬对待,我知他已秘密动员,晚间运输彻夜不停,已三星期,这明明是在备战。设若开衅,不堪设想,我与袁总统是三十年老友,不愿见他遭此惨运。目前只能暂时忍辱,只要力图自强,埋头苦干,十年以后,即可与日本一较高下。今日之会,重在外交,贵总长应负起责任力争,不可听陆军总长轻率之行动。我这次与贵总长会晤,不比寻常会晤,贵总长若不与我以确实答复,我不告辞,言时声泪俱下。我答以今日之会,由总统亲自主持,必能慎重将事。朱使又重申前言,相持很久。我见他坚定诚恳,遂答称,我必以贵使之忠告,报告总统与大会,若不照贵使之忠告,我必以去就力争。朱使方辞去,故到会已迟,请大家原谅。[18]
  同一情节,在《梁燕孙先生年谱》中有这样的记载:
  八日,大总统召集会议,讨论中日问题。先是外部接到日本最后通牒,即呈袁总统。袁总统定八日午后召集会议。是日正午,英使朱尔典(Sir John Jordan)访陆部长于外交部,曰:“中日交涉,竟至决裂,深为可惜!贵总长知哀的美敦书只有诺与否之答复,目前中国情形,至为危险,各国不暇东顾,为目前计,只有忍辱负重,接受要求,以避危机。从此整军修政,切实预备,埋头十年,或可抬头与日本相见。我想大总统明白大势,知己知彼,决不轻自启衅。惟闻陆军总长段祺瑞主张强硬,据我所知,已秘密动员。今日府中会议,决定大计,关系中国存亡,贵总长应力排众议,负起责任,辅佐总统,以支危局。故特来请贵总长注意,此次之来,非寻常会晤可比。我在中国四十年,与袁总统有三十年交情,不愿目睹贵国与袁总统遭此不幸,请贵总长务将鄙见报告袁总统及大会!”言时声泪俱下。[19]
  5月8日午后的会议是在中南海召开的,出席者有副总统黎元洪、国务卿徐世昌、左右丞、参谋总长、各部总长、各院院长参政院议长和参政,总统府秘书长,还有外交部次长。经过讨论,袁世凯决定接受日本人的最后通牒。
  据曹汝霖回忆,会议开始,袁世凯先发言,讲到日本人的第五项各条足以灭亡中国,好在外交部尽最大的努力,坚决拒绝开议,最后使日本在通牒中已将第五项撤回,为国家挽回了不少。但是,“最后通牒之答复,只有诺与否两字,我受国民付托之重,度德量力,不敢冒昧从事,愿听诸君之意见。”陆军总长段祺瑞当即表示反对,他说:“这样迁就,何能立国?宁为玉碎,不为瓦全。”袁世凯说:“段总长之说自是正办,然亦应审度情势,量力而行,倘若第五项不撤回,我亦与段总长同一意见。现在既已撤回,议决各条,虽有损利益,尚不是亡国条件,只望大家记住此次承认是屈于最后通牒,认为奇耻大辱,从此各尽各职,力图自强,此后或可有为,如朱使所言。若事过辄忘,不事振作,朝鲜殷鉴不远,我固责无旁贷,诸君亦与有责也。”段祺瑞仍持异议:“民国肇兴,即承认此案,倘各国效尤,如何应付?”袁世凯让他想想两国力量之比较,段祺瑞才不再说话。[20]
  袁世凯的那次讲话,在梁士诒年谱中留下了更多的内容。袁世凯说:
  此次日人乘欧战方殷,欺我国积弱之时,提出苛酷条款,经外部与日使交涉,历时三月有余,会议至二十余次,始终委曲求全,冀达和平解决之目的。但日本不谅,强词夺理,终以最后通牒,迫我承认。我国虽弱,苟侵及我主权,束缚我内政,如第五号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今日本最后通牒将第五号撤回不议,凡侵主权及自居优越地位各条,亦经力争修改,并正式声明将来胶州湾交还中国,其在南满内地虽有居住权,但须服从我警察法令及课税,与中国人一律。以上各节,比初案挽回已多,于我之主权,内政及列国成约,虽尚能保全,然旅大、南满、安奉之展期,南满方面之利权损失已巨。我国国力未充,目前尚难以兵戎相见。……为权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耻辱!无敌国外患国恒亡,经此大难以后,大家务必认此次接受日本要求为奇耻大辱,本卧薪尝胆之精神,做奋发有为之事业,举凡军事、政治、外交、财政,力求刷新,预定计划,定年限,下决心,群策群力,期达目的,则朱使所谓埋头十年与日本抬头相见,或可尚有希望,若事过境迁,因循忘耻,则不特今日之屈服奇耻无报复之时,恐十年以后,中国之危险更甚于今日,亡国之痛,即在目前。我负国民付托之重,决不为亡国之民。但国之兴,诸君与有责,国之亡,诸君与有责也。[21]
  于是,5月9日23时,中华民国外交部向全世界宣布,接受日本的最后通牒。5月25日,中日双方在北京签署《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两个条约和13件换文。这些文件总称《中日民四条约》。
  《中日民四条约》仍然是丧权辱国的条约,但与“二十一条”相比,袁世凯努力了!民国的外交官们努力了!后人不应忘记他们!他们深知弱国无外交,但还是依靠他们的智慧,把国家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所以,时人曾有比较公正的评价:“就事论事,吾国最后所允,较最初日方提案已减轻不少损害,外交当局曾尽最大之努力。”[22]
  所以,结果宣布之后,报纸上出现了不少庆祝的文字,甚至有人提议组织提灯游行向总统表示祝贺。
  当时远在美国留学的年轻学子胡适,也在日记中写道:“吾国此次对日交涉,可谓知己知彼,既知持重,又能有所不挠,能柔亦能刚,此则历来外交史所未见。吾国外交,其将有开明之望乎?”[23]
  在日本方面看来,关于“二十一条”的交涉则是完全失败了。交涉结束之后,外相加藤高明即引咎辞职。
  然而,袁世凯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在他看来,面对最后通牒而签订《民四条约》,实在是奇耻大辱。就是在5月8日的会上,决定接受最后通牒之际,袁世凯流下了眼泪。
  从大清帝国的满朝文武,到中华民国的大小官员,很少有人见过袁世凯流泪,但此时此刻,他流泪了。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的第一任大总统,面对自己国家的幼弱和恶邻的强大,面对外交的屈辱,止不住老泪夺眶而出,令在场官员们动容。参加会议的梁士诒记下了当时的情景:“会议席上,决定签订承诺条件时,袁总统悲愤陈词,衣沾涕泪……”[24]
  袁世凯不可以拒绝吗?不可以向日本宣战吗?人们当然可以指责袁世凯软弱,可是,强硬需要本钱,明知国家贫弱而宣战,前提是领袖需把国民的生命视若草芥,袁世凯和他的政府还没有为了自己的脸面而不顾国民的死活。他能做的,只是让人们勿忘国耻,“本卧薪尝胆之精神,做奋发有为之事业,”以期将来能够抬头与日本相见。
  据时任国务院参议兼总统府秘书的曾叔度回忆,条约签订之后,袁世凯曾让秘书考虑应对方案。曾叔度搞出一个方案:一、针对日本要求中日国民杂居的要求,制定一个外侨内地杂居条例;二、针对日本人租地、购地的要求,制定一个外侨永租地权条例;三、针对聘请日本人担任中国警察顾问的约定,制定一个聘雇外人的条例。曾叔度的意思是通过立法进行限制,破坏条约的有效性。当他向袁世凯汇报时,袁世凯认为这办法有点笨。他说:“我已筹画好了:(一)购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买不到手;(二)杂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属地,就遇到生命危险;至于(三)警察顾问用日本人,我用虽用他,每月给他几个钱罢了,至于顾不顾,问不问,权却在我……” [25]后来的事实是,根据条约,日本人可以在南满买地,但是,中国百姓却没人敢把土地卖给他们,因为民间传说政府有条例,卖土地给外国人,必需经政府批准,否则就以国贼论处。查民国立法,没有这样的条例,但南满百姓却人人皆知。至于与中国人杂居的约定,后来的事实是日本人自己终于选择了不与华人杂居。
  袁世凯去世之前,为自己撰写了一副挽联,其上联是“为日本去一大敌”。的确不错,他从来不是亲日派,而是日本的宿敌。1884年,日本在朝鲜发动宫廷政变,作为大清帝国驻朝鲜代表的袁世凯带兵入宫救驾,平定了日本人操纵的“开化党”之乱。1908年,汉冶萍煤矿公司向日本借款,日本要求管理权,袁世凯主张将公司收归国有,挫败了日本人掌控汉冶萍公司的好梦。辛亥革命前后,日本千方百计插手中国,试图掌控中国的命运,袁世凯和黎元洪却与英美建立了良好关系,使得日本人借某些革命党人之手操控中国的谋划落空。正因为这样,袁世凯早已是日本人的眼中钉。在他就任中华民国大总统之际,西方各国都给予了热情支持,日本却非常失望,致力于扶持反袁力量。
  事实证明,袁世凯虽然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条约,却从来不曾卖国。为了做皇帝而与日本人签订“二十一条”的说法,虽然已经流行了大半个世纪,见于各种教科书,却至今未找到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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