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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韩小弟不服姑苏法院枉法的行政上诉状
送交者:  2017年04月04日11:53:54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上诉人:韩小弟,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新巷村*组,邮编215***,手机号码,13*********

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改革局

住所地:苏州市阳澄湖东路8号行政中心1号楼

被上诉人: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998

法定代表人凌鸣,主任。

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双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建设大楼602

法定代表人沈鸿,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 0508行初66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 0508行初66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苏州市相城区发改局的行政批复行为(指:《关于相城区黄埭镇循环农业控制中心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批复》相发改投〔201528号,以下简称《批复》)发生于20152月,而在此之前,上诉人承包经营的蟹塘养殖场已被拆除、收回,上述批复行为与上诉人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的本次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引用了(2014)相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书、(2015)苏中行终字第00082号行政裁定书。

首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引用了(2014)相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书、(2015)苏中行终字第00082号行政裁定书是错误的,理由是法律已经调整,新的《行政诉讼法》在20150501日生效,参照、延用已经作废的《行政诉讼法》作出的判例来作参考案例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项的规定的指向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符合上述受理条件。

其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承包经营的蟹塘养殖场已被拆除、收回,上述批复行为与上诉人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认为:拆除、收回是实质性内容,但并不影响上诉人蟹塘养殖场在新巷村1213组土地的权利,该权利没有通过法定手续收回,而是非法强拆的,因此,该地块的权利没有被消灭,那么,三个被告均要承担义务和责任。

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改革局以“做出的《批复》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建设单位获取《批复》后,尚需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如果这些手续没有办妥,仅凭答辩人出具的《批复》是不可作为建设单位开工依据的。”为理由是法律的无知,《批复》的行政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双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行政相对人,上诉人是行政相关人,只要该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关人的权利,行政法就赋予上诉人行政法规定的权利,如获得告知、申请听证、投诉等权利,而且该《批复》立项替代立项批复,是一个可以对上诉人权利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如果没有立项批复,《批复》项目根本无法开发,或许苏州市相城区改革局根本就没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头,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被上诉人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根据相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苏州市相城区统计局、苏州市相城区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相政办[2010]89),相城区发改局作出该《批复》主体合法,根据《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规定:责权法定,地方各级政府的编制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区级不等于县级,相城区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这样的授权。因此,苏州市相城区改革局超越了职权范围;从具体批复项目来讲,违反国务院国发(2013)47号《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规定,超过可以审批的范围;再次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城区黄埭镇循环农业控制中心工程是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认识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批复的行政相对人是苏州市相城区双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正是这样一个官商性质的公司,应付上级是公司,投资是政府,目的是规避法律风险,后果是违法乱纪。上诉人认为,只要是行政许可,而许可上有权利争议,上诉人就一定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权利。

《批复》项目是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该履行的职责,但事实上,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权力下移,同样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是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双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个官商性质的公司,应付上级是公司,投资是政府,办事享受特权,侵犯百姓利益官匪勾结,这样的公司实际上就是洗钱。

综上所述,《批复》是行政行为,对上诉人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是可审理的范围。因此,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 0508行初66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韩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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