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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反贪差点被砍头 正义女神与独角兽 zt
送交者:  2017年01月25日07:40:46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一.苏轼讽刺贪官差点被砍头

 

北宋大文学家苏轼在《艾子杂说》中讲了“廌兽辨好”的寓言故事。一次,齐宣王问艾子道:“听说古时候有一种动物叫廌兽,你熟悉吗?”艾子答道:“尧做皇帝时,是有一种猛兽叫廌,饲养在宫廷里,它能分辨好坏,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艾子停了停接着感慨地说:“如果今天朝廷里还有这种猛兽的话,我想它不用再寻找其它的食物了!”艾老师暗讽朝廷里尽是贪官污吏,廌兽不用出宫,朝廷贪官污吏它就吃不完。

 

中国人热衷于传播基督教迫害科学家。试问:为什么要等布鲁诺、哥白尼的理论系统化才来迫害?为什么不像迫害苏轼一抓几十人?苏轼没有自己理论仅仅是发了句牢骚,讽刺一些贪官就被纪委关进天牢,差点被砍头,说明那时的中国比西方残酷得多。金朝皇帝仅仅因为臣子替皇帝写罪己诏检讨书,就被皇帝弄成肉酱吃了。还有那朱元璋朱棣仅仅因为一个字就乱杀无辜上万,还有那满清搞文字狱而诛灭人家九族——谁黑暗不是一目了然吗?

 

二,正义女神与独角兽之比较

 

正义女神与独角兽都体现了神判而非人判的特征,体现了对正义、公平的价值追求,体现了法律的惩罚功能。但蒙眼女神与独角兽折射出了更多的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1.蒙目女神手持天平,天平不仅代表着公正,也体现了科学的、理性的思维方式。她遮住双眼,这样就可以靠理性而不是情感和直觉来明辨是非。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西塞罗就提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这是西方法学的主流——自然法学的主要内容。法律作为西方社会统治的最高原则,排斥了宗法、感情等非理性因素对它的影响,走上了一条理性化的道路。

 

而独角兽所体现的恰恰相反,它反映了中国人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应符合具体的人情,忽略法的中立性和科学性。在中国人那里,一切问题都是灵感、顿悟的产物,没有抽象的理性逻辑论证。人情在中国古代被认为是法外之法,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中,都是一个不可忽略的要素。

 

2.蒙目女神不同于独角兽的另一个特点是,她双眼被布蒙住,这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程序正义的好处是,把复杂的查明事实的活动变成一个可以预期的既定程序,由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进入程序,共同查找法律事实,并由法官作出判决。程序正义要求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正义。蒙目女神的形象正是这一观念的体现。女神蒙住了双眼,变成了不受感情支配的理智的正义之神,就像在复杂的程序迷宫中摸索前进的女孩,她不受感官的影响,看不到亮丽的风景,听不见怨妇的哭声,不知道当事人的身份,也不会受到金钱和权势的诱惑,她只是扶着程序之墙不停地前行,直到走出案件的迷宫。

 

程序正义在独角兽身上是找不到影子的。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更是无从谈起。直到近些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才被引入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之中。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实质正义的实现。

 

3.法治与人治的差异。西方的蒙目女神是中立的、守株待兔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独角兽正是这一观念的化身,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都倡导独角兽精神,把其作为司法机构和官员的标识,这是儒家人治观念的体现。

 

4.女性在法律中的地位差异。西方的蒙目女神以女性为其化身,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女性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地位。西方法律的演进过程始终伴随着女权主义运动、女性在法律和现实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独角兽作为一种神兽,虽然没有明显的性别特征,但是其不言而喻地代表了男性。它怒目圆睁,透着刚直、坚毅和威严,俨然是男性形象性格的化身。这主要是因为,在以男性为主体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在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礼教影响之下,男权始终处于支配和统治地位,女性是毫无地位可言的。

 

三,吃人的法律文化与假信仰

 

中华自有文字史以来,法律就是禽兽形象,独角兽,又名獬豸(xièzhì),是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具有能分辨是非、判断正误的特异功能。它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俗称独角兽。独角兽的样子类似麒麟,它们同为传说中的神兽,不同之处在于独角兽头部正中长有一角。在出土的上古文物中,甲骨刻辞有“御廌”的字样,周代的铜器铭文正式出现“灋”字。

 

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对独角兽多有记载。最早的记载出现在许慎的《说文解字》记载,当时“豸”被写作“灋”,即“法”的古体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说文解字》云:獬豸,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说文解字》曰:“灋fǎ,解廌zhì兽也(解廌后来演化成了獬豸),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许慎告诉我们,灋字构造的创意,源自一个小故事。传说春秋战国时期,齐庄公有个叫壬里国的臣子,与另一位叫中里缴的臣子打官司,三年不分胜负。因案情难以判断,齐庄公灵机一动,放出宫里饲养的一条名叫“廌”的宠物,来听他二人自读诉状。结果壬里国的诉状读完,“廌”没有任何表示,而中里缴的诉状还没有读到一半,“廌”就用角顶翻了他。于是,齐庄公判决壬里国胜诉。廌兽从此一炮打红,被追捧之人放进了“法”,造出了一个“灋”字。

 

汉代杨孚所著《异物志》写道:“北荒之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咬不正者”。《后汉书.舆服志下》:“獬豸,神羊,能辨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 东汉时期的王充《论衡.是应第篇》:“獬豸者,一角之羊,性识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中国司法鼻祖”的皋陶大人皋陶遇到曲直难断的情况,便放出独角羊,依据廌兽是否顶触来判定是否有罪,并因此获得“决狱明白,执法公正”的美名。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独角兽是公平正义的象征。虽然古人对于独角兽像羊还是像鹿说法不一,但共同之处是头部正中都有一只角,而且不是一般的兽角,是专门用来触有罪的人的。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处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的人不寒而栗。所以一直以来,独角兽被认为是驱害辟邪的吉祥瑞物。传说中它怒目圆睁,能够辨别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去。

 

 

在我国古代,独角兽一直是司法严明公正的象征。春秋战国时,楚王仿照廌兽的形象制成衣冠。秦朝时正式赐给御史作为饰志,汉代司法官员头上带的法冠就叫“獬豸冠”,其得名源于它的造型,并被后世一直沿用。南北朝时期的文学家庾信《正旦上司宪府》诗中就有“苍鹰下狱吏,獬豸饰刑官”的句子。唐朝著名边塞诗人岑参在《送韦侍御先归京》诗中有“闻欲朝龙阙,应须拂豸冠”的描述。清朝时,监察御使和按察使所穿的补服,前后皆绣有獬豸图样。所以一直以来,独角兽都被当作历代王朝刑法和监察机构的标识,甚至成为司法人员的精神支柱,它代表着中国传统的司法精神。直到现在,各级法院门口都还蹲着这两头虎视眈眈的廌兽。廌兽看门护院足够,想闹司法独立,还差得远。

 

这种断案方法被称为“神讼”。“神讼”是一种很原始的断案方式。现代人都知道,无论什么样的神兽,都不可能具备公正断案的能力,因此会觉得古人挺可笑。其实,古人如此这般,除了当时的法律不发达这个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古人都相信这种方法,只要判官、涉案人和公众都对这种方法深信不疑,用獬豸断案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只要大家真信,无论是动物,还是别的什么东西,只要是能够表达区别的,都可以成为判案的依据。

 

这就涉及人类的“信”的问题。“信”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人类既是物理(生理)存在,又是心理存在,而人类心理存在的基石,就是这个“信”字。即我们“相信”我们是什么样子,我们就会“是”什么样子。这是现代心理学的一条定律,既我们并非生存在“真实”的世界之中(所谓“真实”也只是人类的一种心理判断而已),而是生存在我们“认为”的世界之中。所以,“信”――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从个体心理发育来看,按照埃里克森的说法,人生第一阶段的心理发育任务,要解决的就是“信”与“不信”的问题,所以说,“信”也是个体心理发育的基石,我们后来会成长为什么样的人,都跟这块基石有关。无论承认与否,无论个体,还是群体,“信”都是人类生存的基石。

 

问题在于“信”的真和假。“真信仰”的关键,在于尊重自己真实的感觉。信仰从来都不是纯理性的活动,而是伴随着强烈情绪和情感的理性活动。人类的信仰,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跟人类总体心理发育过程是相一致的。在人类早期,理性能力微弱,所以才会出现用“獬豸”进行“神讼”这样的事情。当人类对“獬豸”这种很奇怪的动物心存敬畏的时候,神讼过程中人类的理性和感性活动是和谐一致的。这就是信念。只有当人类理性发育到一定水平,慢慢解释獬豸其实不能代表公正的时候,它的神讼功能才会消失,人类也才会寻找新的断案方式。而这种变化,从逻辑上来说,应该是跟被神讼错判了的那些人的痛苦有关。因为即使旁观者不清楚獬豸断案是否准确,但当事人是很清楚的,蒙对了的时候,当事人自然无话可说,反而会宣扬獬豸的神明,但不可能每次都蒙对,于是被冤枉的人越来越多。当被冤枉者的痛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整个社会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司法”变革成为可能。但新的断狱方式的出现,必须以新的“信”为前提。即只有当人类对一个新的审判者寄予“信”的时候,獬豸才能退休下岗。基督教里的上帝,似乎就是新的接替者;而上帝之所以能够行使权力,是因为人们的真的“信仰”他。

 

这是从正常的情况来说的,只要我们尊重自己的感受,信仰就产生了,也就起作用了。但不幸的是,中国的历史走的恰恰是相反的路线,即,我们无权尊重自己的感受,只有义务尊重帝王的感受。因此我们就没有“真信仰”。就拿“孝道”来说吧。孝道的根本意思,并非供养父母,别让他们饿死,而是说我们所有的思想、感情和感觉,都要按照父母和祖先定好的模式来。于是孔融那么小的孩子要“让梨”,其实,以现代心理学的观点,孩子发育到某个年龄段时,“自私自利”是发育正常的表现,而中国的“文化”却以道德的名义“规范”着孩子,其实质就是让孩子无视、不尊重自己的感觉,而是跟父母和社会的感觉认同。千万不要尊重自己的感觉,那是万恶的――这就是中国传统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本质。于是,中华民族培养起来的,都是这种“无我”之人。但人性的力量一直是存在的,我们都可以做到人前冠冕堂皇,但能在人后却无法真正做到“慎独”。传说中的那些“慎独”的贤者,只是比大家更变态而已。

 

以这种方法养育、教育出来的人,怎么可能会有“真信仰”呢?那是绝对不会有的。正因为这样的养育和教育方式,汉族的理性发育停滞了,因为童年正常需要未获满足的孩子,是很难发育出正常理性的。“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这样的话,只有理性发育成熟的人才能说出来,因为他们能够把“师”和“真理”区分开来,而汉人不能。中国历史上,除了“党争”,就没见过还有为真理而争的,至今依然。为什么?因为我们还不具有为真理而争的理性能力,“真理”在我们心里,其实只是暴力、暴利、暴戾、保利的合法外衣,换句话说,是发泄幼稚情绪的合法外衣(即“礼”),跟理性之“理”没有一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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