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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真宪法的标准看中共的伪宪法 zt
送交者:  2016年05月14日07:51:05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樊斤品

近代意义的宪法,其根本目的即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宪法作为捍卫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只有在真正实行民主政治的社会里才会名副其实地存在,甚至可以这么说,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专利。但20世纪以降,在全球民主大潮的冲击下,世界上许多专制国家的独裁者们为了逃脱迅速灭亡的厄运,纷纷以宪法做遮羞布。法西斯政权、共产主义政权以及其他形态的独裁政权都打着宪法这一象征着民主政治的旗号,实际上却进行着与宪法的精神完全不相容的罪恶的专制统治。这种情形,容易使人们对宪法产生误解,破坏人们对宪法的信心和信任,因此,有必要让人们牢记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存在真正的宪法的标准。

1.宪法必须具有中立性。宪法要获得恒久的正当性,就必须具有政治中立性,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一视同仁地给予全体国民以平等的待遇。

通俗地讲,宪法可以设立总统或首相,但不能“钦定”某个人成为总统;宪法可以规定选举制度,但不能规定某人或某政党或某阶级是国家领导人或领导集团或领导阶级。宪法要有让所有竞争执政权的各方都拥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宪法没有阶级性,是超阶级的,凡是主张阶级专政的“宪法”都不是真宪法,因为它偏离了中道。这种“宪法”只会导致斯大林似的阶级斗争大屠杀,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幌子。

若用宪法的中立性标准来衡量:中国的现行宪法是伪宪法。

2.宪法必须先于政府。宪法必须先于政府而由全体人民制定,而后根据人民制定的宪法来选举、成立政府。政府只是被授权的“统治者”,人民是享有权利的“被统治者”,两者的关系:不是人民从属于政府,而是政府从属于人民。

如果由政府来制定宪法,政府会利用执政的优势牟取党派私利。中共先成立政府,后由政府制定宪法,对其统治地位予以“追认”,还在宪法中规定中共的领导地位。这样宪法是伪宪法。

3.宪法要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批准的程序

在“协商共建” 宪法的过程中,全体公民、各党派、无党派团体、各民族都是制定宪法的主体参与者,各参与者的地位、资格和实际的政治处境应当平等。协商对话应包括所有涉及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基本问题,而不应当设置某些禁区或预先确定什么原则,任何统一思想的做法都是反民主的。因此,在宪法制订的过程中必须让各方参加,宪法才具有合法性。中国的“宪法”是一党之物,无合法性。

宪法要有严格的批准程序。宪法的批准需要通过公民投票,经2/3以上公民通过,宪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权威。宪法不是枪杆子强加于人的,而是全民投票公认的。

中国的“宪法”从来没经过公民认可这一最基本的程序。凡是未经过全民投票的“宪法”就不是真宪法,根本就不存在“推翻”的问题,因为它根本就不是宪法。这种“宪法”连刘少奇、赵紫阳都保护不了,不过是欺世盗名的游戏而已,唯一的办法就是取缔它。

宪法须有严格的修改程序才能维持其权威。那种不经过充分自由辩论就可轻易修改的宪法是不可能有权威的。

4.宪法通过限制政府来保障人权

宪法管制的对象是政府及其官员。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宪法不应规定公民义务,因为规定公民义务是法律的任务。法律是政府用来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而宪法是用来制约政府的,而不是约束国家的主权者——人民。宪法的目的是防止政府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义务只是针对政府机构尤其是立法机构,而非针对私人,不可能在法律意义上追究私人的宪法义务。公民不可能以私人身份“违宪”,因而也就没有遵守宪法的义务。中国现行宪法第33条(和第5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混淆了宪法和法律在性质上的重要区别。宪法也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问题,宪法应把公民的义务规定的尽可能少些。如果有健全的法治,即使宪法中未规定公民的义务,也无碍这些义务的履行。

现代宪政的一个根本原则是“权力都是有限的,个人权利是绝对的无限的”(特殊限制例外)。宪法规范下的政府是“最小的政府”。公民同意建立政府并受其统治,仅仅是为了保障其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充当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当政府施行暴政时,人们可以反抗政府以保护个人权利。

宪法是对政府权力的明确限制,也就是说,一个肯定了无限权力的“宪法”没有资格称为宪法。共党国家也有“宪法”,它是用来保护共产党的。如果对共产党的统治提出异议(这本来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则被扣上违反宪法的帽子,定为右派或反革命;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赋予人民的各种政治权利,统统是空话。共产党认为,权利并非人民固有的,而是国家授予的。因此,中国政府拥有无限权力,可做任何事情;而人民只能做法律准许做的事情。故中国是反宪政国家。

5.宪法必须确认三权分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说:“凡是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或是权力未曾分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中国宪法未确认三权分立,这样宪法是伪宪法。

6.“宪法至上”是法治的灵魂

宪法的权威高于政府(政党)的权威,政府只能根据宪法的条款进行统治并且受其限制,即宪法规范具有至上性。宪法至上是法治的关键。法治是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宪法的内容及地位决定了宪法至上是保证权力服从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法治离开了宪法至上,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法治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因此,如果宪法不具有相应的权威,那么法治的实现就绝无可能。

1982年,有人问彭真,究竟是党大还是法大?他想了一会儿说:应该是党大。所以,无论是宪法还是具体法,都不在共产党的眼里。共产党是否定宪法的,有宪法但不实施宪法。社会主义国家无一不是一党专政,宪法从来就只是掩人耳目的摆设,宪政无从谈起。所谓的社会主义,实则是列宁、斯大林主义野蛮血腥的党专制;其实质就是对民主革命的反动,是人类历史上一场巨大的灾难。在俄罗斯人眼里,列宁斯大林创建的苏联,就是俄罗斯和其它各族人民的大监狱。而所谓的中国的社会主义,不但源自苏联,在野蛮和血腥上,比起苏联有过之而无不及。毛泽东“动一动小指头”,直接招致刘少奇林彪的灰飞烟灭。仅因刘少奇问题而受株连的“案件”就有2.6万多件,被判刑的达2.8万多人。按照叶剑英1978年12月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说法,“整了1亿人,死了2000万人,浪费了8000亿人民币”,令十多亿人不寒而栗。“六四”杀爱国学生,根据“宪法”哪一条?政府任意拆迁,《物权法》不过是装璜。如此一个蛮不讲理的野蛮政权,当然最忌讳“宪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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