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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能否成为孙志刚第二? zt
送交者:  2016年05月13日06:01:42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雷洋能否成为孙志刚第二?

吴言

 

    中国大陆的热点频出,常常一个震撼的事件很容易被另一个同样揪心的事件所覆盖。比如本月初开始蔓延的魏则西事件,虽然被政府成功地转移到对百度的谴责上,但依旧还是有人不依不饶质问莆田系背后的赵家人以及反思整个医疗体制。可是没多久,出现了广东省人民医院前口腔科主任医师陈仲伟被刺杀死亡一案,于是对魏则西事件的关心慢慢淡化了。

    这两天国内绝大多数的网友开始关注雷洋离奇死亡事件:5月7日晚,供职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的雷洋前去机场接湖南老家来的亲戚,之后就失去联系,其家属不断拨打雷洋电话,到8日凌晨1时,有自称东小口镇派出所的人员接听电话,告知亲属需要去派出所。亲属于凌晨1时30分左右赶到后,被告知雷洋因涉嫌嫖娼,在警车带往派出所的途中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据雷洋妻子吴女士的回忆:“他们(警方)说接到举报有这样的行为,他们到那里的时候,我丈夫正好从那个地方出来,看见他们就跑,民警把他押上了警车,他情绪很激动,有跳车的举动,然后什么的心脏病…”凌晨3点,家属在警方带领下,来到医院并见到了雷洋的遗体。雷洋的家人看到雷洋遗体上有多处伤痕,对于因为身体不适死亡的说法,雷洋妻子表示很难接受。

    舆论似乎一度引入了雷洋究竟是因嫖娼被抓还是无辜被抓的争议中,果然,胸有成竹的警方在沉默十几个小时后发布第二次通报,雷洋确实是从足疗店出来,并且找到了和雷洋做保健的女技师出镜作证(当然,所有相关街头、物业的监控摄像头都同时坏了),她帮戴眼镜的雷洋“打飞机”啦! 嫖娼罪名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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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是,是否有嫖娼嫌疑,就可以被自称警察的便衣带走?这是我在国内的几个大微信群里所提出的疑问? 我想,如果是警察可以在公共场合抓走任何人,那如何保证国内亲友同学们的生命安全,尤其是在假货充斥的天朝。联想到我在航班上看过的一部电影《解救吾先生》,那是一部刘德华主演的警匪片,说的是绑匪冒充警察将香港大牌影星吾先生绑架最后被我机智勇敢的京城警察解救,毛骨悚然啊!! 一位陌生网友加我私聊,他给我做了一些中国现行法规的普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但是,这位网名叫“坚韧”的网友告诉我,还有一个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治安法授予了警察可以在某种情况下,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在中国刑法中嫖娼不是罪,故“嫖娼嫌疑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嫌疑人,对于这类人士,治安法如是说: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如果你只看到第一段,那么中国警察还是很人道的,对传唤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要使用需要办案负责人批准,开出传唤证才可以传唤。不过,该法也规定,对于现场发现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可以口头传唤,即我们在电影中看到的:“警察”,亮证件,“跟我们走一趟。”据坚韧网友说,在中国,绝大部分的情况都是口头传唤,如果不从,强制传唤。当然,他也告诉我: 实施细则中口头传唤必须有两名警察同时在场,原则上,传唤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最多不超过24小时,而且不允许连续询问,到吃饭时间要提供餐食等。我说:“这样岂不是授权警察可以随时随地限制任何人的人身自由24小时? “是的,可以这么理解。”坚韧补充告诫: “如果你回国,遇到两个警察同时在场,亮出证件让你跟着走一趟,你最好服从,否则后果很难堪。”后来参见《人民警察法》,那个更离谱,警察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时间最长为48小时。

 

    现在的问题就比较清楚了。警察的说法是:他们发现了出足疗店的雷洋,三名便衣警察上去抓他(术语:口头传唤),有没有亮警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疑点却被忽略了,如果亮出了警证,从治安法的角度是合法的。可能是雷洋同学平时接受社会主义价值观太多:什么公平、正义、民主等,看到身着便服的警察随便抓人,当然心里不服,于是就产生了“暴力抗法”,而这些以抓嫖娼为主业的小区派出所警察们专治各种不服,只得强制传唤(这也是术语),于是悲剧就出现了。

    

    当年(2003年)孙志刚被抓,本来他是有合法身份、工作和住所的,但是他对“社会主义民主”太有信心,对黄花村派出所的警察顶撞,导致后来朋友将证件等拿来、甚至愿意支付赎金的情况下,被警察无理拒绝转送到收容站致死。春秋时期楚国是新冒出的土豪,不服从周天子的管辖,常想“问鼎中原”,所有湖北人至今有“不服周”的俗语,但意指那些不服正统强权、宁可吃眼前亏的人。可怜的孙志刚正好属于这类,牺牲了年轻的生命。但孙志刚的死却换来了舆论媒体对收容制度弊端的揭露与反思: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滕彪和许志永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2003年5月23日,五位著名法学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

    本次雷洋事件的根源就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老实说,这是一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的恶法。而雷洋同学也来自楚国,是比湖北人更为倔强的湖南骡子,太相信我们的政府正在“依法治国”,太相信人民警察为人民的神话,看到便衣来抓,自然要申述自己的人权、索要对方的传唤证或者拘留证等,外加上急着去机场接亲戚,于是产生了“暴力抗法”。

     和国内好友们讨论最多的是“雷洋会成为孙志刚第二吗?” 如果能够因雷洋事件掀起一场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大讨论,修改甚至废除这项法规?但朋友们都不看好。原因很简单,其一:当年的南方系媒体已经改姓党(其实以前也没有完全姓人民);其次,当年起哄的几位人士有的进监狱如许志永,有的流落他乡如滕彪等;第三,当年的体制内至少还有个“仰望星空”的温家宝,而今连个“影帝”都没有,都是“接地气”的包子铺。

    但大家都公认,相比2003年孙志刚事件时,民众的觉悟却是大大提高了。当年孙志刚事件时,大多数民众都不是太关心这些,而主要是靠一群社会精英与体制内的互动导致。但这次体制内似乎无人敢动,媒体也噤若寒蝉,但民众的参与度与看问题的视角则是进步非凡。 比如,雷洋的妻子吴女士就顶住极大的压力对媒体表示“不考虑丈夫嫖娼,只在意警方执法问题”。越来越多的网友也将目光从是否嫖娼到警察执法的问题,我真心希望国内的网友们从现在开始可以关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悬在国人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从制度上根除警察的这个权力,保证自己基本的人身安全。

    果如是,雷洋同学的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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