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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雷洋事件 zt
送交者:  2016年05月13日05:59:55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幼河

  雷洋,年近30岁,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本科生和硕士生,任职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于2016年5月7日晚死亡。

 

事件大致过程:

 

  雷洋的妻子4月24日生下一女,他的亲属要过来探望,所以他于2016年5月7日晚21时左右从家里出门去首都机场接他的亲属(航班预计到达时间23点30分);之后就失去联系。

  从当天晚上23:30至第二天凌晨1点,其妻子和亲属不间断打电话,但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直到凌晨1点电话有人接听,接听人自称来自昌平区东小口镇派出所,并告知亲属需要去派出所,亲属于1:30左右达到派出所。派出所告知的大意是:雷洋因涉嫌嫖娼,在警车带往派出所的途中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根据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给出信息,雷洋达到医院时间为2016年5月7日晚22点09分,到达时已经死亡。

  凌晨4:30左右,亲属随警察来到医院,见到雷洋手臂和头部都有明显淤血,与警察交涉,警察给出答复为路途中雷洋反抗强烈,跳车头部着地所致。亲属要求对遗体拍照留存被禁止。

 

疑问:

 

  1、雷洋在车上犯心脏病而亡是谁的判断?警察说的?

  2、雷洋手臂和头部的淤血如果为跳车所致,应有明显外伤,可是据家属观察无明显外伤。按照东小口镇派出所所述,执法后已被制服并招供,为何还会尝试并成功做到跳车?

  3、医院给出的雷洋死亡时间为22点09分(达到医院时间),可是在之后长达近两个小时的时间,为何派出所不联系亲属,并且亲属一直打电话也无人接听?

 

  我在网上看到的消息,警方已对卖淫女给雷洋“打飞机”时使用的避孕套取证,里面的精液是雷洋的。如果此事为真,雷洋嫖娼(卖淫女给雷洋“打飞机”算性服务,等同于雷洋嫖娼)是事实,在中国大陆属于违法。

  就我个人推理,雷洋从那家涉嫌卖淫的“洗脚店”出来,遇到警察盘问企图逃跑完全有可能;因为他太恐惧这件事张扬出去,那将使他的名誉极大受损。所以我认为他失去理智激烈反抗也是可能的。反过来说,雷洋不管是否激烈反抗,警察和协警暴力执法也完全有可能。在美国,黑人民众对警察暴力执法已到达怨声载道的程度;这个有成熟法制的国度尚且如此,像中国大陆,警察暴力执法的现象更为普遍。

  眼下雷洋事件真相并不明朗,需要进行专门细致地调查。我认为国内维权人士应该就警察是否暴力执法进行独立调查,如果确实存在警察暴力违法问题,就要搜集大量人证、物证和旁证,将暴力执法的警察告上法庭,质问:嫖娼就可以被暴力执法吗?其实警方总是强调雷洋嫖娼,就暗示了他们的行径。既然是想“讨个公道”,只能如此。

  网上看到很多人“想当然”,说雷洋在前往机场接机途中去嫖娼不合逻辑;警察查抄卖淫场所应该如何如何进行;雷洋事件发生过程中时间上的疑点等等;我想还是不要先入为主的臆断;但我们要疾呼:请告诉我们真相。

 

附录:部分国家有关卖淫嫖娼的法规

 

中国

 

  针对外籍人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卖淫嫖娼在中国为违法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性质的卖淫嫖娼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约。

  该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中有关“聚众淫乱”的规定是“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如果涉及到“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或“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这些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针对外籍人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英国

 

  根据英国现行的法律界定,卖淫(以赚钱为目的提供性服务)本身是合法的。

  根据英国现行的法律《治安与犯罪法2009》(Policing and Crime Act 2009)界定,卖淫本身是合法的,但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在公共场所拉客、路边求欢、拥有或经营妓院以及拉皮条等都属于犯罪。

  此外,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花钱向一个被迫卖淫的妓女购买性服务,就会构成犯罪,不管对于该妓女“被强迫”的事实是否知情,都将面临起诉,并将被处以最高达1000英镑的罚款。与此同时,从未满18岁的人那里购买性服务也属于犯罪。

 

日本

 

  日本的色情业目前以 “表演性、游戏性”等“供人欣赏”的功能为主。

  根据日本现行法律《卖淫防止法》(Prostitution Prevention Law),卖淫嫖娼仅在有限范围内合法。开办妓院等色情机构或拉皮条均为非法。此外,妓女在公共场所拉客或等候嫖客,以及任何强迫他人卖淫、剥削妓女或对涉及色情行业的商家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均为非法。

  1985年,日本政府公布了 《新风俗营业法》,规定了“风俗店”的营业时间、劳动条件、营业条件等。但日本的色情业目前以“表演性、游戏性”等“供人欣赏”的功能为主,大多数并不直接等同于卖淫。

 

美国

 

  除美国西部内华达州(Nevada)辖区内的8个较为偏远的县之外,卖淫嫖娼在美国其他地方都是非法的。

  除美国西部内华达州(Nevada)辖区内的8个较为偏远的县之外,卖淫嫖娼在美国其他地方都是非法的。

  根据《美国宪法第10个修正案》的规定,批准、禁止或者规范商业性质的色情服务业的权力完全属于各州,并不属于联邦政府。在美国的大多数州,卖淫嫖娼被划归为危害社会犯罪(Public Order Crime)下的轻罪(Misdemeanor)行为。

  在美国,卖淫活动也被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类别,包括:街头色情服务(Street Prostitution)、应召色情服务(Escort/out-call Prostitution)以及妓院色情服务(Brothel Prostitution)。

  在全美国范围内,第一类街头色情服务都是非法的;第二类应召色情服务,在理论上,也是在全美国范围内均为非法。但在事实上有大量的个体妓女和受雇于色情服务中介的应召妓女存在。这些个体妓女和色情服务中介被允许在非主流的报刊上以“身体工作”(Bodywork)的字眼刊登广告;而第三类妓院色情服务,则仅在内达华州的8个偏远县合法,在美国其他地方均为非法。

  在除内达华州的其他各州,对于卖淫和嫖娼的处罚规定稍有差异,例如:在阿拉斯加州(Alaska),卖淫将被判处最高达90天的拘禁以及/或者2000美元的罚款,嫖娼的处罚与卖淫相同;拉皮条被判处最高达5年以及/或50000美元的罚款,开设妓院的处罚与拉皮条相同;

  而在德克萨斯州(Texas),卖淫初犯将被处以最高达180天的监禁以及/或者2000美元的罚款,第二次被抓则将被判处最高达1年的监禁以及/或者4000美元的罚款,三次以上将被判处180天至两年的监禁以及/或者10000美元的罚款,嫖客的处罚与卖淫相同;拉皮条将被判处2-10年的监禁,并且处以最高达10000美元的罚款;开设妓院的处罚与拉皮条相同。

 

瑞士

 

  妓女可以在瑞士的小报上以“按摩”的字眼发布广告,在完成交易后须缴纳增值税(VAT),并且可接受信用卡付费。

  自1942年开始,卖淫嫖娼在瑞士变为合法,并受到法规约束。但街头卖淫活动,除了主要大城市的某些指定区域以外,均不合法。妓女可以在瑞士的小报上以“按摩”的字眼发布广告,在完成交易后须缴纳增值税(VAT),并可接受信用卡付费。

  自2013年8月开始,瑞士最大的城市苏黎世在其工业区内设立木制开放式的、外形像车库的 “车震专区”(Sex Box),以保障妓女的人身安全,每个专区都配有卫生间和淋浴。妓女们采取先到先服务的原则,在停放的车辆上接客。

 

荷兰

 

  1988年1月,荷兰法律正式承认卖淫为一种合法职业,受到劳动法保护。

  1988年1月,卖淫正式在荷兰被法律承认为一种合法的职业,受到劳动法保护。但在2000年之前,只有受雇于自己的卖淫者才被视为合法,开设妓院等色情服务机构仍被视为非法。直到2000年10月1日之后,荷兰议会删除了《刑法典》第250条和第432条对于色情服务机构和性中介服务的禁令,自此在荷兰经营妓院或色情服务机构才开始成为合法行为。

  但《刑法典》中依然规定,采取强迫或者欺骗的手段,要求他人从事以性服务为目的的活动或者其他形式的性服务,都是犯罪行为。如果违反规定,最高可能会被判15-18年有期徒刑。

 

朝鲜

 

  “任何犯罪行为都可能被判死刑”。卖淫嫖娼在朝鲜为犯罪行为。尽管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卖淫嫖娼并未被直接列入被判死刑的犯罪之一,但朝鲜还有一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附则(一般犯罪)》,根据这个附则对于一般犯罪最高也可以判处死刑。

  该附则于2007年12月19日由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的形式签署,规定一般犯罪中“极其严重的形态”可判处死刑。而在附则第23条中更规定“任何犯罪行为都可能被判死刑”,该条款没有明确阐明具体犯罪行为,只规定可以判“情节严重或没有改善之意者”死刑。因此按规定可适用于所有的犯罪条款。

 

泰国

 

  根据泰国现行法规,卖淫嫖娼为违法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卖淫嫖娼广泛存在。很多地方权力机构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对卖淫嫖娼行为提供保护。

  自1960年开始,泰国在联合国的压力之下通过了一部法律,从此卖淫嫖娼正式在法律上被划归为非法行为。1996年,该法被《预防和禁止卖淫法,泰历2539年》(The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Prostitution Act, B.E. 2539)所取代,并沿用至今。

  根据现行法规,在公共场合以“伤风败俗”的方式招揽生意,或者在此过程中对公众造成了妨碍的卖淫者将被处以1000泰铢的罚款。出入卖淫场所的人,可面临最长1个月的监禁以及/或者1000泰铢的罚款。但如果卖淫嫖娼活动涉及到未成年人,则处罚更重,如果嫖娼的对象未满15岁,嫖娼者将可最多被处以6年的监禁。

  对于开办卖淫机构或场所的人,将可处以3至15年的监禁,如果有强迫性工作者卖淫的情况,处罚会更重。此外《娱乐场所法1966》 (Entertainment Places Act of 1966)还对泰国的按摩院、夜总会、卡拉OK歌厅、澡堂等类似场所进行了规范,所有这些场所都必须申请合法执照才允许营业。

  该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在这些场所允许卖淫,但允许不同于常规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提供者”以及“洗浴服务提供者”存在。

 

沙特阿拉伯

 

  在沙特阿拉伯,卖淫嫖娼、经营妓院以及拉客均为非法行为 。

  沙特阿拉伯执行《伊斯兰教法》,该教法反对人们从事那些危害信仰、损害人格名誉的不正当的行业。这些行业中就包括了妓院、舞厅、色情出版和广告以及带有性刺激的娱乐场所等。该教法不允许卖淫嫖娼,违反者将被判处监禁和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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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拿西方说事 - lh815 05/16/16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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