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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民有直接普选提名委员的权利 z
送交者:  2014年10月23日07:02:54 于 [世界时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何哲

这次香港学生发起的争普选民权革命已持续了二十多天,中共发动宣传机器恐吓港人,大批五毛谩骂侮辱港人,特首梁振英调动警察向学生发射催泪弹、喷射辣椒液,围殴学生,种种暴行全不见效,港人继续占街,只为表达普选心愿,争回自己的天赋人权。

一人一票直接普选行政长官并非复杂事,只要中共遵守《基本法》,信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诺,港人完全可以选出一位既爱国又爱港的行政长官。但是,中共偏要为难港人,偏要阉割港人的普选权。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0日公布的《决定》,挖空心思篡改《基本法》,把普选篡改为笼中奉旨投票。见多识广的港人当然不是傻瓜,就连17岁的中学生都能一眼就看出中共的阴毒用心,所以自发奋起抗争。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专门规定香港特首的选举:“ 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基本法》这一条的关键词是“提名”与“选举”,首要核心问题是谁有权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500万香港选民普选的提名委员?还是中央和港府内定的提名委员?二者的代表性有天壤之别,合法性有天壤之别。

既然允许香港人民一人一票选举谁做行政长官,那么,提名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也必须通过公开竞选,一人一票选出来的才合法,才有资格代表民意,才有代表性。因此,港人争到普选提名委员的权利,是此次民权革命的第一个目标。有了这个基础,选出一个符合民意的行政长官就不是难事了。先普选提名委员,既符合《基本法》,又相对容易操作。

全国人大8月30日公布的《决定》,玩弄文字,耍花招,但它低估了人们的观察力,且看我对它的批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批注:第四任行政长官不是普选产生的,提名委员会也不是普选产生的,二者都是中央钦定的。按这一条做,劈头就把普选否定了。)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批注:如果提名委员不是香港市民普选产生的,有何资格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不合法。)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批注:不让选民普选提名委员,只让选民给提名委员提出的候选人投票,实际上阉割了选民的普选权。)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批注:把普选搅荒,最后还是沿用钦定办法,这才是《决定》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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