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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微博连发5文:亮剑西方“司法独立”有法可依(彻底清算胡锦涛罪行)
送交者:  2017年01月16日06:13:48 于 [世界游戏论坛] 发送悄悄话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题为《亮剑西方“司法独立”有法可依》文章,解释西方的“司法独立”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权、独立检察权,有重合的内容,即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

从昨天深夜到16日凌晨,最高法连发5篇长文批西方“司法独立”错误思潮。

《亮剑西方“司法独立”有法可依》文章如下:

1月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北京谈及全国各级法院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掌握的几项内容: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此言一出,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喧嚣,沸沸扬扬,纷纷称“没有司法独立,哪有司法公正”。作者看来,周强院长的意思,被过度解读了或误读了。

周强院长


微博截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最根本的不同,是产生这些制度的土壤不同。

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国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以上可见,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即政权和制度,是不可动摇的宪法根本。宪法也规定了各政党应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说明党大还是法大不必进行讨论。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因此,在现有宪法框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可能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可能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同等高低、并驾齐驱。

但是美国的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立行使,无分高低,甚至“最高法院在美国人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这与我国的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地位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是完全不同的,这便是中国法治与美国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制度的相异的根源。

江平先生指出,有司法独立,才有司法公正。作者认为,江平先生所指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而不是西方国家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西方的“司法独立”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权、独立检察权,有重合的内容,即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

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产生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冲突。司法权必须遵循党所制定的总的政策路线,维护国家稳定和安全,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具体案件上,法官、检察官必须享有独立司法权,免受为了自身利益服务的或寻求不正当实体结果的,却打着党委或人大幌子的官员或其他机关、团体的非法干预。

回到主题上来,很多言必称“司法独立”的人,其实是利用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说辞,其目的是为了不断输入西方的司法观念,贬损中国的政治制度,周强院长的表态,不过是重申宪法的精神而已。

舆论喧嚣,也反映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焦虑和期盼,人们最大的恐惧,是来自于一些官员或机关为一己之私干预司法破坏司法公正。

这个问题,作为执政党十分清楚,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使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充分的保护,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治,无辜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保着司法机关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只有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真正实现司法为民,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外,最高法官方微博于16日发布《坚持道路自信,敢于向错误思潮亮剑》一文表示,一些人所鼓吹的“司法独立”利用了人民群众希望获得公平正义的心理,偷换概念,以达到自己夹带政治私货的目的。我们必须树立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

文章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讲话经媒体报道后很快在网络上形成热议,一些所谓的公知趁机搬出“开历史倒车”的奇谈怪论试图吸引眼球,误导舆论。这些现象值得我们警惕,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微博截图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那么什么才是中国法治的正确道路呢?从1954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改革开放后重启“法律之门”;从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们在长期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这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有三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方面规定和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沿着这条道路前行,既不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更不全面移植、照搬照抄,才能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研究中国问题,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能从概念出发,更不能用所谓西方模式作为标准来衡量我们。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总揽法治发展的全局并且主导着这场法律革命的发展方向。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我们推进法治领域各项建设、改革,都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不是限制和削弱党的领导。

在回答诸如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宪政民主”以及实行西方“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这些问题时,必须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机构制度、法律实施制度、司法制度机制、法律监督制度、法律保障制度、法律职业制度等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之中,是中国在“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传承与中国法治现实要求的有机统一,因而具有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在当今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大背景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将强调宪法实施与西方宪政联系起来,企图混淆视听,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反对。美国前国务卿杜勒斯在1953年首次提出“和平演变”概念,后被总结为杜勒斯的十条,其中就有这样的论述:“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传扬“民主”。一有机会,不管是大型小型,有形无形,就要抓紧发动“民主运动”。无论在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不断地对他们政府要求民主和人权。只要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断地说同样的话,他们的人民就一定会相信我们说的是真理。”其实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所鼓吹的西方宪政其实本身就是多元、多样的,宪政不可能呈现出一个单一的模式。无论是英国的宪政还是美国的宪政,都有地方性质,都没有普适性。

一些人所鼓吹的“司法独立”更是利用了人民群众希望获得公平正义的心理,偷换概念,用以达到自己夹带政治私货的目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主张,明显违反宪法。其实,人民司法必然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我国早在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第126条就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积极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深层次司法改革成效显现。正在一步步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其实,判断一种制度的好坏关键看是否始终把人民放在第一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法治的目的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践行者,必须对内切实承担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的职能,对外充分发挥解疑释惑、争取支持的作用。周强院长要求全国法院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安全的决策部署上来,在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上旗帜鲜明,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敢于发声,在思想交锋中敢于亮剑,应成为当下人民法院意识形态工作必须肩负的责任和使命。

最高法官方微博16日还有发布一篇《旗帜鲜明地维护和落实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文章。文章表示,我国宪法对司法制度的最大贡献之一,就是自始至终坚持了依法独立审判的法治原则。三十年前,中共十三大报告首次在改革开放后发出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号召。从此,每一届党代会的报告就再也没有让依法独立审判缺位。更有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从而使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生命力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迸发出来。

1月15日,最高法官方微博曾发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等于西方的“司法独立”》一文。文章表示,我国现有的国情政体、法律体系、司法制度及审判模式,决定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是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我们要旗帜鲜明,敢于亮剑,不照搬照抄西方模式,要勇敢打破西方至上的观念,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道路。

1月15日,最高法官方微博还发表《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一文,文章表示,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决心。国家审判机关只有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才可称之为人民法院,才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为逐步缩小我国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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